索引号: 13563/2020-0369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丰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0-04-0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户口迁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04-0517时02分 浏览次数:

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新丰路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

《丰宁满族自治县户口迁移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八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5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户口迁移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参照《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承德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城镇落户迁移

第二条  全面放开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迁移落户条件。在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一)对有自购房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具体住址、联系电话等);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交(贷)款票据;

4.随迁人员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二)对有合法自建房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具体住址、联系电话等);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

4.随迁人员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三)对有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包括各级政府集中开发的廉租房,单位或部队分配并发放长期使用权证的公有住房、军产房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具体住址、联系电话等);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符合廉租房的需提供《廉(公)租房租赁合同》;符合公有住房、军产房的需提供政府、单位或部队房管部门证明;

4.随迁人员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四)符合借住房、租赁房屋的,由房主本人、租借房屋人员双方共同到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申请办理户口迁入,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具体住址、联系电话等);

2.房主及租借房屋人员、迁入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房主《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

4.房屋借住协议或租赁合同;

5.房主当场出具书面同意落户证明(借住亲属家的需注明亲属关系)。

第三条  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具有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等直系亲属,可以申请办理投靠落户。直系亲属投靠迁入的,取消投靠人员的年龄限制,孙子女(外孙子女)应随父母一起投靠,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具体住址、联系电话等);

2.申请人及投靠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或人口信息系统能体现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4.对属于挂靠在我县的常住居民户口人员(不包含人才中心学生户)申请直系亲属投靠的,需户主当场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5.对于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常住户口人员,直系亲属投靠迁入的,需单位出具同意落户证明。

第四条  放宽重点群体和人才落户条件。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进一步放宽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条件。

(一)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及以上学历)、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在现居住地或就(创)业地落户,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具体住址、联系电话等);

2.户口簿(或迁移证)、居民身份证;

3.相关学历或职称证明。

上述人员可在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范围内自寻落户地点。对于在派出所公共地址申请落户的需与派出所签订《约定书》。

对入学时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没有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

(二)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在我县落户,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具体住址、联系电话等);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就业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可以在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地址上落户

(三)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在我县落户,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具体住址、联系电话等);

2.迁入人整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可以在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地址上落户

(四)新生代农民工在我县落户,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具体住址、联系电话等);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就业单位证明或初(高)中以上学历证明证件;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的可以在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地址上落户。

(五)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可以在注销户口地恢复户口,对于异地安置或就业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自寻落户地点,需提供如下材料:

1.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2.军人身份证或军人身份号码登记表;

3.原籍注销户口证明;

4.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五条  申请迁入落户人员原则上由本人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的落户地址,对确实无法提供的,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落户:

(一)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立户条件。

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设立家庭户。凡与人才交流中心签订代理协议的可落户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对已结婚的,允许本人及配偶、子女,在人才交流中心地址立为家庭户。

(二)进一步降低单位集体户设立和落户条件。

设立条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有一定规模,有合法稳定住宿用房,落户人员达10人以上,有专人负责管理的单位。

落户条件:对于本地无亲友且无法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单位员工,户口可落入本单位集体户;对与员工共同生活且无法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单位员工家属,可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建立家庭户。

(三)创立社区公共户口,建立集体户和家庭户。

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针对新建小区没有街路巷和门楼牌号、没有归属居委会等制约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的问题,县公安局要积极主动地与民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加快街路巷和门楼牌号命名,加快确定归属居委会,尽快为符合条件的实际居住人员办理落户手续。要加强社区公共户口管理,对不能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的人员,允许其在派出所设立的社区公共户口落户,及时动员已经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将户口从社区公共户口迁移至固定住所住址。落户社区公共地址的,需要签订公共地址落户《约定书》。同时进一步严格一址多户管理,对于以租赁房屋做为合法稳定住所的,落户时须登记为“家庭租赁户”。

第三章  城镇向农村户口迁移

第六条  严格控制人口从城镇向农村倒流。迁入农村人员需以合法固定住所且常年在农村居住生活、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为基本落户条件。

(一)对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具体住址、联系电话等);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

4.申请人失业证明;

5.村委会集体研究出具的书面证明并予以公示。

(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退役军人将户口迁回原迁出注销地农村落户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县级以上军人安置主管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

2.居民身份证;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或者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村委会集体研究出具的书面证明并予以公示。

(三)就学前将户口从农村迁往高校集体户口,毕业后当年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将户口由所在学校集体户口迁回原迁出注销地农村落户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户口迁移证(省内学校集体户口,需提供《常住户口登记卡》);

2.居民身份证;

3.毕业证;

4.村委会集体研究出具的书面证明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乡村户口迁移

第七条  乡村户口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居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公安机关凭相关证明办理:

(一)在乡村有固定住所并长期居住六个月以上的; 迁入农村人员需以合法固定住所且常年在农村居住生活、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为基本落户条件。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迁移原因、具体住址、联系电话等);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

4.村委会出具的在本村主任期居住生活且从事农业生产劳动证明;

5.村委会集体研究并公示后出具的书面证明,并由经办人签名。

(二)乡村户口公民夫妻双方相互投靠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迁移原因、具体住址、联系电话等);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三)乡村户口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投靠父母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迁移原因、具体住址、联系电话等);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未成年人父母的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等);

4.未成年人出生医学证明;

5.村委会集体研究并公示后出具的书面证明,并由经办人签名。

(四)乡村户口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投靠父母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迁移原因、具体住址、联系电话等);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残疾证或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4.村委会集体研究并公示后出具的书面证明,并由经办人签名。

(五)乡村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65周岁以上或患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投靠子女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迁移原因、具体住址、联系电话等);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未满65周岁患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须出具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4.村委会集体研究并公示后出具的书面证明,由经办人签名。

(六)乡村人口,因结婚由本村迁出,离婚后回本村主任期居住生活,户口需迁回原籍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迁移原因、具体住址、联系电话等);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离婚证、离婚判决书等;

4.村委会出具的在本村主任期居住生活证明;

5.村委会集体研究并公示后出具的书面证明,由经办人签名。

(七)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到村赡养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需提供如下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迁移原因、具体住址、联系电话等);

2.被赡养人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

3.经公证的馈赠房产协议、抚养协议;

4.村委会出具的在本村主任期居住生活证明;

5.村委会集体研究并公示后出具的书面证明,由经办人签名。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相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注意事项:

(一)合法稳定住所系指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借住房、租赁房屋

(二)举家迁移:是指农村户籍中同一家庭户内所有成员同时申请办理城镇户口迁移。

(三)新生代农民工1980年以后出生且具有初、高中以上学历,户口在农村地区且长期居住于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人群。

(四)无独立生活能力:指残疾二级以上或劳动能力鉴定六级以上。

(五)长期居住生活:指在落户地稳定居住六个月以上。

(六)重点群体:按照河北省公安厅《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工作方案》,重点群体指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

(七)凡能准确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亲属关系证明。父母或子女不在同一户上或在同户但不能明确体现亲属关系时,对于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附体现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对于其他人员由居(村)委会和派出所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以上均无法证明亲属关系的,由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亲属关系公证证明。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丰宁满族自治县户口迁移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