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户口迁移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20-04-0510时34分 浏览次数:

2020年4月5日,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了《丰宁满族自治县户口迁移工作实施细则》(丰政〔2020〕15号),为便于更好理解该细则的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更加合理管理我县户口迁移工作,参照《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承德市公安局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我县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八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议研究通过。

二、主要内容

《丰宁满族自治县户口迁移工作实施细则》从五个方面规范了我县户口迁移工作。

    (一)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明确了制订本细则的依据。

(二)第二部分“城镇落户迁移”规定了各种情形落户需要的手续材料:

1、在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的,分为自购房的、自建房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分配公房、借住房、租赁房等几种情形;

2、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

3、放宽重点群体和人才落户条件,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复员、退伍、转业军人;

4、规定了无法提供合法稳定住所的落户地址的几种情形的解决途径;

(三)第三部分“城镇向农村户口迁移”严格控制人口从城镇向农村倒流。迁入农村人员需以合法固定住所且常年在农村居住生活、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为基本落户条件。规定了三种回迁情形需要的申请材料;

(四)第四部分“乡村户口迁移” 规定了乡村户口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居住的几种情形可以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乡村户口公民夫妻双方相互投靠的、乡村户口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的、乡村户口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投靠父母的、乡村无独立生活能力的老人(65周岁以上或患有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投靠子女的、乡村人口,因结婚由本村迁出,离婚后回本村主任期居住生活,户口需迁回原籍的、成年子女或其他亲属到村赡养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

(五)第五部分“附则”对一些专业术语进行解释,同时规定了实施日期。

三、制发的意义

对于我县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相关文件: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户口迁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