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社区用房配建与管理工作暂时办法》政策解读
2020-05-1810时27分 浏览次数:

2020年5月18日,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社区用房配建与管理工作暂时办法》(丰政〔2020〕22号),为便于更好理解该办法的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生活小区日益增多,强化社区管理与社区公共用房的需求凸显。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用房的建设、管理和使用,依据承发[2017]3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已经县政府八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二、主要内容

《房地产开发项目社区用房配建与管理工作暂时办法》从四个方面规范了房地产开发与配建社区用房的具体举措。

    (一)第一部分“总则”,主要规定了本办法使用的范围,“在全县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有社区设置规划的均须配建社区用房,没有社区设置规划的一律缴纳社区建设补偿资金。”

(二)第二部分“社区用房配建、管理和使用”细化了各项要求:

1、明确社区用房位置、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要求;

2、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7日内向街道办事处进行书面承诺,并提供整体设计图;凡未如期签订承诺书或未达到社区用房设计要求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优先建设:分期实施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在前期建设社区用房,确保按承诺如期交付使用。

4、验收:社区配建用房建设竣工后,由街道办事处按协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应及时接收。验收不合格的,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整改方案,责令限期整改到位。

 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社区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社区用房的使用性质和用途,不得进行产权分割、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

(三)第三部分“社区建设补偿资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分别从缴纳社区建设补偿资金的适用范围、补缴程序、资金使用范围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四)第四部分“有关要求及措施”对于不及时缴纳补偿资金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不予总体验收、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措施进行约束,并对本办法适用期限、执行日期进行明确。

三、制发的意义

对于开展社区管理、社区公共活动、居民办事等提供了用房保障,规范了我县房地产业。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相关文件: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社区用房配建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