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2020-06-1210时35分 浏览次数:

2020年6月12日,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了《丰宁满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丰政〔2020〕24号),为便于更好理解该办法的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冀民〔2018〕95号)和承德市民政局、承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承德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承市民字〔2018〕1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本办法已经县政府八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议研究通过。

二、主要内容

《丰宁满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从十个方面规定了临时救助的对象、程序等问题。

    (一)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明确了制订本细则的依据、临时救助的定义和实施主体。

(二)第二部分“救助对象”规定了救助对象的情形、

范围和不予救助的情形: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不足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不属于本办法规定情形,按生活无着落人员救助规定执行;

4、其他不给予支出型临时救助的几种情形;

(三)第三部分“申请和受理”属于程序性规定:

1、符合条件的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临时救助分类审核;

(四)第四部分“审核审批” 属于程序性规定: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

3、临时救助金的发放;

(五)第五部分“救助标准”分别对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的救助资金标准和发放做出了规定;

(六)第六部分“救助方式”规定了提供现金救助为主要方式,综合运用现金、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衔接配套;

(七)第七部分“工作机制”明确了四种工作机制: 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推进“救急难”机制;

(八)第八部分“加强与慈善救助相衔接”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九)第九部分“监督管理”明确了公开监督机制、责任就追机制;

(十)第十部分“附则”明确试行时间和解释单位。

三、制发的意义

解决我县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