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省委、省政府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信访举报问题汇总表(全县) | ||||||||||||||||||||||||
序号 | 批次 | 交办时间 | 所属县区 | 受理编号 | 受理方式 | 举报内容 | 污染类型 | 热点类型 | 是否重点 | 重复举报编号 | 是否属实 | 是否整改完成 | 调查核实情况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牵头领导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完成时限 | 立案数 | 处罚金额 | 是否移交 | 拘留人数 | 约谈人数 | 问责人数 |
1 | 第二批 | 20200712 | 丰宁 | CD0065 | 短信 | 石人沟乡东两间房村村书记黄海龙与村民王振军于2015年至2020年4月10日晚在村民的耕地林地取砂卖砂,破坏水利配套设施,在村委会门前建沙子加工厂,架接农业用电。 | 其他 | 是 | 是 | 否 | 在石人沟乡东两间房村确有王振军非法取土一事。2020年6月13日,接到群众举报,在东两间房村村东苗圃地有人非法取土。石人沟乡工作人员于当日上午8时到达现场,发现王振军在该地取土并现场筛选砂料。工作人员当场制止其违法行为并扣留其挖掘机两台,并留存违法现场视频照片等。随后将此违法现场上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大队,后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对王振军非法采砂行为进行立案(立案编号:丰资规监执立[2020]8号),其违法行为已经基本确定,造成各方面相关损失正在委托第三方核定中。暂时并未发现村书记黄海龙与此事存在关联。王振军确曾在东两间房村内村委会南(原养驴场)设置选砂设备,涉嫌存在未经批准建砂厂行为,石人沟乡将此情况上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5月16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黑山嘴分局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丰资规改[2019]17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关于架接农业用电一事,通过石人沟乡供电所了解,暂未发现其存在私接动力电行为。
农业农村局调查情况:关于机井问题是2002年县水务局水利配套项目,共为全村配套机井5眼,现全部存在,未被破坏。另王振军于2018年在村西地块又新建5眼机井,现正常使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调查情况:该信访件属于重复上访件,内容部份属实,我局早已同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该信访件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在2020年6月6日凌晨1点,我局执法监察一队接到群众举报,举报王振军正在石人沟乡东两间房村房框子道南耕地内采砂。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监察一队立即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王振军正在耕地取砂,随即对王振军的挖砂设备进行了扣压,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20-31号)。后又经过详细调查,我局于2020年6月16日对王振军涉嫌非法采矿(耕地挖砂)进行立案,立案编号:丰资规监执立[2020]8号。目前对王振军在东两间房村房框子道南耕地内取砂行为基本确定,现我局已经委托第三方单位对王振军采砂处进行储量核实。2020年7月15日,林业和草原局委派执法大队王胜利、翟春华、赵东明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工程师张义清、怀成军到实地进行调查,经当事人王振军和黄海龙指认,林业和草原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工程师利用GPS对占地边界进行拐点坐标采集,测绘成图求算面积,依据《丰宁满族自治县国土第二次调查数据库》以及《丰宁满族自治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2018年修订版)最新确定地类、面积,采砂地块均不在丰宁满族自治县林地保护规划范围内,信访案件反映在林地内采砂不属实,属于在耕地内采砂。 | 该案件反映的“丰宁满族自治县石人沟乡东两间房村村书记黄海龙与村民王振军于2015年至2020年4月10日晚在村民的耕地林地取沙卖,村西280亩,村南150多亩,村东160亩,挖完沙子下面填上石头和选沙子的费料,上面盖有40公分左右的土”,部分属实,暂时并未发现村书记黄海龙与此事存在关联;关于“破坏水利配套400多亩,机井7眼,灌溉设施价值200多万”,是2002年县水务局水利配套项目,共为全村配套机井5眼,现全部存在,未被破坏。关于架接农业用电一事,通过石人沟乡供电所了解,暂未发现其存在私接动力电行为。目前对王振军在东两间房村房框子道南耕地内取砂行为基本确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对王振军违法取砂行为立案,案件正在办理中。石人沟乡也将密切关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经委托第三方单位对王振军采砂处进行储量核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在等待第三方单位储量核实报告,待报告出来以后根据储量和价格将对王振军依法依规处理。 | 石人沟乡林业草原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张志远 | 2个月内 | 1 | 0 | 0 | 0 | 0 | 0 | |||
2 | 第二批 | 20200713 | 丰宁县 | CD0089 | 短信 | 丰宁满族自治县南山湾钓鱼池利用潮河水源开发鱼池放钓,污染潮河水源。 | 其他 | 其他 | 是 | 是 | 2020年7月13日下午,丰宁县大阁镇政府工作人员到达现场举报件中的地点实地核实:现场存在三个养鱼池,分别为大阁镇西庙村民李凤明、郝亚利经营。
2020年7月14日上午,大阁镇政府副镇长孟庆全、大阁镇综合执法队、县农业农村局环保站、大阁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李凤明、郝亚利询问鱼池审批、经营、排水等情况。李凤明经营的鱼池2016年修建,租用西庙村7组土地,租期15年,鱼池规模4亩,有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备案手续。鱼池水源为山水及地下水,死水坑,鱼池水不外排,无净化设施。郝亚利经营的鱼池2018年修建,租用西庙村的地13亩,租期21年,2个鱼池,规模共10亩,有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备案手续。鱼池水源为上游泉水,鱼池水排入潮河,无净化设施。 农业农村局于2020年7月14日由环保站、水产站等相关人员前往核实:现场存在三个养鱼池,分别为大阁镇西庙村民李凤明、郝亚利经营。李凤明经营的鱼池2016年修建,租用西庙村7组的地,租期15年,鱼池规模4亩,有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备案手续。鱼池水源为山水及地下水,死水坑,鱼池水不外排。郝亚利经营的鱼池2018年修建,租用西庙村的地13亩,租期21年,2个鱼池,规模共10亩,有工商营业执照,未办理备案手续。鱼池水源为上游泉水,鱼池水排入潮河,无净化设施。
| 2020年7月14日下午,县农业农村局、大阁镇综合执法队工作人员到李凤明、郝亚利鱼池经营现场,当场督促郝亚利立即整改,目前整改已完成。该区域正在实施引流灌溉工程,计划把郝亚利鱼池排出的水引至下游四道河村,解决四道河村村民农业灌溉问题,目前已贯通,正在试水。
2020年7月15日,大阁镇综合执法队对李凤明、郝亚利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要求李凤明、郝亚利立即停业整改。2020年7月15日,大阁镇综合执法队对李凤明、郝亚利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要求李凤明、郝亚利立即停业整改。在未取得相关许可之前不得营业。
| 王青山 | 县农业农村局和大阁镇政府 | 刘国石 | 0 | 0 | 0 | 0 | 0 | 0 | |||
3 | 第二批 | 20200713 | 丰宁县 | CD0095 | 短信 | 盘道沟内牛群有400多头,山上还有60多只羊,将山皮毁坏,无法固堤保土。 | 其他 | 畜禽养殖 | 否 | 是 | 是 | 苏家店乡接到省委省政府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受理举报转办清单第二批CD0095号信访举报转办清单后,明确专人负责,积极组织人力对以上反应案件进行调查。
1.“苏家店乡平房村四组外的山卖给千松坝林场问题” 经苏家店乡工作人员与平房村主任、千松坝林场四岔口分场场长、干沟门林场场长联系,苏家店乡平房村四组外荒山涉及与林场合作项目共三个。 (1)2016年干沟门林场与平房村合作造林项目,项目地点为平房村教育沟组(四组),项目2016年实施,同年验收。 (2)2016年千松坝林场四岔口分厂与平房村合作造林项目。项目地点平房村教育沟东侧荒山(老窝铺后梁),2017年实施,同年验收。 (3)2020年千松坝林场四岔口分厂与平房村合作造林封育项目,项目地点教育沟、漠河沟。现项目即将完工。以上三个和林场合作项目均已封山育林,恢复植被为主,由林场负责具体实施,山林产权为村集体,属于保护环境、改善生态项目。 2.“平房村盘道沟内存在散撒牛群400头、散撒羊群60只,将山皮毁坏,无法固堤保土”。 经调查,近期盘道梁区域内存在散撒放牧现象,主要原因:1、盘道梁与围场交界,散撒牛羊多数为在围场撒厂牛羊,因最近天气多雨,造成山路行走不便,养殖户未及时对牛羊进行管理。2、因近期多雨,部分养殖户造成牛圈潮湿,需晾圈,因此部分养殖户暂时将自家圈养牲畜私自散撒。 2020年7月13日,我乡组织20余人对盘道沟进行禁牧工作,牛190头、牛犊116头、羊60只。 | 1、“苏家店乡平房村四组外的山卖给千松坝林场问题”
涉及林场封山育林项目共三个:2016年干沟门林场与平房村合作造林项目;2016年千松坝林场四岔口分厂与平房村合作造林项目;2020年千松坝林场四岔口分厂与平房村合作造林封育项目。以上三个项目均为保护环境、改善生态项目,不涉及山林买卖,此项问题不属实。 2、“平房村盘道沟内存在散撒牛群400头、散撒羊群60只,将山皮毁坏,无法固堤保土问题” 苏家店乡第一时间在盘道梁约5000亩区域内共抓获散撒大牛190头、牛犊116头、羊60只。处罚养殖户8人。罚款23300元。 | 孟 圆 | 苏家店乡 | 白杨 | 7.15 | 0 | 23300 | 否 | 0 | 0 | 0 | |
4 | 第二批 | 20200713 | 丰宁县 | CD0106 | 短信 |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苏家店乡白云沟村,村长为了开矿把水沟开到农民口粮田里 | 水 | 其他 | 否 | 否 | 是 | 丰宁满族自治县瑛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抢坡沟萤石矿项目,主要经营范围是萤石矿石开采。该企业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15年1月21日通过生态环境分局环评批复(丰环评[2015]1号);2014年9月8日,通过了应急管理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该企业Ⅰ号、Ⅱ号矿体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承市安监管一字[2014]127号、承市安监管一字[2014]128号);2016年8月8日,通过了应急管理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该企业Ⅰ号矿体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批复(承市安监管一字[2016]73号);2014年9月30日,通过了水务局关于该企业Ⅰ号、Ⅱ号矿体地下开采水土保持的批复(丰政水字[2014]第89号)。
2020年7月14日,我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该企业未进行开采活动,白云沟村处未发现有废水外排现象,未发现有将水沟开到农民口粮田里的情况。 经查,瑛泰矿业的矿区内只有位于平房村沙陀沟区域内的矿区,有涵洞一处,其它矿区未发现排水沟。此涵洞为修建506县道所留,与开矿无关。经与苏家店乡政府核实,修路时为了排水,涵洞下涉及4户村民耕地地边,在分地时村专门留出了排水沟,后因村民自己种地占用了排水沟。白云沟村长未开矿,副主任有开矿事实,经排查只有在瑛泰矿业的矿区内其中位于平房村沙陀沟区域内的矿区,有涵洞一处,其它矿区未发现排水沟,矿区采矿权实际属于郭志会、史海军和赵志军所有,不属于法人尹东伟和股东之一李井树(白云沟副主任),此水沟不属于开矿所留,与村长、副主任李井树均没有关联。 | 举报不属实 | 李春清、孟圆 | 生态环境分局、苏家店乡人民政府 | 孙浩然、许天生、
孙丰华 | 0 | 0 | 否 | 0 | 0 | 0 | ||
5 | 第二批 | 20200713 | 丰宁县 | CD132 | 上级反馈 | 2020年3月31日丰宁县天桥镇天桥村村民反应,天桥村和天桥镇镇村干部,共同协商让村民烧秸秆,烧秸秆一共烧七个小时,两千亩,持有视频和录音,一片狼烟四起,火光冲天 | 大气 | 其它 | 否 | 是 | 是 | 天桥镇联合森林派出所、林业站、天桥镇派出所加大野外用火行为的打击力度,在天桥镇开展联合执法活动,严厉打击露天焚烧秸秆行为,天桥镇出动四辆防火宣传车不间断24小时巡逻,特别加强夜间巡逻力度,采取死看死守、和警车蹲点巡逻等方式严厉打击夜间焚烧秸秆行为,有效的杜绝了露天焚烧秸秆事件发生。对于天桥村露天焚烧秸秆造成的过火痕迹已责令天桥村进行处理。 | (1)已于2020年4月5日前将天桥村露天焚烧秸秆过火痕迹全部清理完毕;
(2)对于天桥村2名露天焚烧秸秆肇事者已由森林公安依法进行了处理; (3)对于在此次事件中不履职护林员对天桥村露天焚烧地点的护林员做出严肃批评并扣除工资200元处罚。 (4)为防止防火期间造成重大火灾事故,天桥镇政府对防火物资重新分类摆放并针对防火需要增加数量,同时明确专人负责,对各类物资登记造册,发现短缺现象及时增补,确保物资充足。目前防火物资情况背背式灭火机6台,性能良好,能够正常使用,手台12部,割灌机5台,油锯1台,泡沫灭火机1台,高压水枪2个,运兵车3辆,皮卡1辆,水桶50个,灭火弹19箱,望远镜1个,二号工具30把。对于在此次事件中不履职护林员对天桥村露天焚烧地点的护林员做出严肃批评并扣除工资200元处罚。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由镇党委对防火办丁福生做出提醒谈话的处理;对天桥村支部书记兼村主任高世国做出诫勉谈话的处理。 | 赵振海 | 天桥镇 | 高士国 | 7月15日 | 1 | 400 | 是 | 0 | 0 | 0 | |
6 | 第二批 | 20200713 | 丰宁县 | CL0085 | 来电 | 丰宁县杨木栅子乡高栅子村河套上游有挖河套采石行为,采石达几千方,造成雨季冲毁了公路 | 其他 | 其他 | 是 | 无 | 是 | 是 | 被举报河段为天河支流高栅子村河段,该河道宽不足3米,最窄处1米多,河段内存有多年洪水冲下的巨型石块,河道右岸距离群众住房最近处不足7米,无防洪堤,有新采集的石块置于右岸成简易防护墙状。经走访当地住户及村干部反映,在2020年4月有部分住户到村里找到村书记王海龙要求对房后的河道进行梳理防护,避免右岸的房屋及土地受到洪水侵害。4月12日村委会以书面形式上报乡政府及河道管理处要求进行河道清理,同时召开了村两委会议进行研究,研究决定:汛期前由高栅子村委会委托村民王树义进行无偿清理,高栅子村不支付王树义任何费用,清理的石块不允许出售,直接用于本村河道防洪,高栅子村委会与王树义签订了河道清理协议,王树义按照协议4月20日开始动用机械设备对河道内的部分巨型石块进行劈分,劈分成的小石块堆放在河道左右两岸用于防御洪水,施工时间大约17天,涉及河道长度300米,处置石块一千余方。河道内所采集分劈的石块无销售贩卖和非法获利行为,均堆放在河道两侧。河道右岸有村村通水泥路一条,未见公路有破坏冲毁痕迹。 | 河道内的采石劈分行为是村委会为了保护当地群众避免遭受洪水侵袭所采取的一种紧急处置,与个人无关,无贩卖获利行为,上级水务监察部门对其采石活动不予进行行政处罚。我乡已要求高栅子村委会对劈分的石块及河道内有碍行洪部分石头进行妥善处置,保护当地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 丛建敏 | 杨木栅子乡 | 李志新 | 7月15日 | 0 | 0 | 否 | 0 | 0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