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重点优抚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0-09-2510时28分 浏览次数:

2020年9月25日,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了《丰宁满族自治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丰政〔2020〕40号),为便于更好理解该办法的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根据《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承德市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承市民通【2009】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优抚对象医疗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丰宁满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共计十三条:

1、第一条明确适用范围;

2、第二条明确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救助待遇;

3、第三条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4、第四条规定门诊药费补助制度;

5、第五条规定重点优抚对象住院政策内救助标准等级;

6、第六条规定重点优抚对象在无责任方发生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救助标准;

7、第七条规定旧伤复发医疗救助;

8、第八条规定重点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救助;

9、第九条规定定点医院;

10、第十条明确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职责分工;

11、第十一条规定法律责任;

12、第十二条规定了四种不在医疗救助范围内的情形;

13、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制发的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救助工作,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整体优势,落实国家政策,安置安抚优抚对象,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具有重大意义。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