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4/2021-0257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丰宁县生态环境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1-10-2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2021年农村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2021-10-2117时17分 浏览次数:

2021年农村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部署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环境整治,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完成2021年目标任务,持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考虑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推进精准、科学、依法、系统治污,按照乡村振兴战略总要求,立足我国农村实际和发展需求,以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以农村环境整治提质增效为主线,围绕稳步解决农村黑臭水体等突出环境问题,协同推进生活污水治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坚持源头治理、城乡统筹、建管并重,抓住关键环节,深入调查评估、落实规划目标、规范建设运维、抓好试点示范、强化监督帮扶,推动机制创新,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农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共治共管共享新局面,对标对表完成各项重点任务。

(二)年度目标

到2021年底,全国新增完成1.6万个行政村环境整治,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8%左右,国家监管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达到10%左右。

二、工作任务

(一)开展成效评估与问题整改

一是开展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各省(区、市)通过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信息系统,按季度更新报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黑臭水体整治情况。对“十三五”期间完成整治的村庄,按照《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环办土壤函〔2020〕411号)要求,组织市县完成自查自评,6月底前向生态环境部提交自查评估报告。对2021年完成整治的村庄,按照“十四五”整治标准要求,11月底前向生态环境部报送完成整治的村庄名单。

二是调查已建成设施运行情况并分类改造。各省(区、市)逐县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台账。2021年完成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查,对于设施停运破损、管网未配套、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不达标等非正常运行情形的,分类制定设施改造方案,明确责任主体、资金来源、改进措施、运维单位和完成时限等,11月底前报生态环境部备案。配合生态环境部开展农村环境整治成效和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抽查评估,逐一落实整改。

(二)分解落实规划目标任务

一是省市统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各省(区、市)按照国家“十四五”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要求,在县域专项规划基础上,制定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或方案),促进污水治理与卫生改厕、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衔接,推动城镇和乡村协同整治,明确目标任务,突出重点区域,确定责任分工,强化资金保障,12月底前完成规划(或方案)编制。

二是持续推进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印发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以县为单位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分类推进、分步实施,优先治理乡镇政府驻地、中心村、水源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城乡接合部、旅游风景区等六类区域村庄生活污水。

三是分解落实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各省(区、市)根据地方基础条件,将农村环境整治目标任务(见附件1)逐县(市、区)分解落实。到2021年底,东、中、西部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分别达到40%、20%和18%左右。其中,东部基础较好省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50%以上,中西部基础较好省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30%以上。

(三)规范设施建设和运维

一是强化“因地制宜”确定治理路径。各地根据村庄类型、人口变化、乡村规划、自然环境、经济水平和村民习惯等,实事求是确定县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主要技术模式、工艺路线和收集方式,避免设计规模偏大、技术“水土”不服、排放要求偏高等问题。对处理后农村生活污水,经监测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的,可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加快探索方便可行的污水资源化模式。

完善技术指南规范。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验收、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规范,强化工程设施建设和技术服务质量,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整县或连片治理农村生活污水,提高设施建设与运维的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水平。定期总结典型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工程建设经验、运行管理机制和项目投融资模式,分区分类形成技术名录和典型案例。

三是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管理制度。各省(区、市)于2022年6月底前,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或相关文件)。推动各级政府落实环境保护法要求,履行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确保设施运行的责任,鼓励第三方治理,引导村民参与,强化生态环境监管。明确设施产权归属,明晰设施建设及运维资金来源,落实设施用电用地优惠政策,建立责权清晰、程序规范、保障有效的管理制度。

四是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快推进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

(四)稳步推进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一是确定国家监管清单。各地现场调查核实黑臭水体数量和位置,6月15日前将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的农村黑臭水体以正式文件报送生态环境部。6月底前,组织各县(市、区)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黑臭水体清单和治理工作进展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并以行政村为单位通过公告栏等向村民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及时纳入监管清单,加强动态管理。

二是系统开展整治工作。对国家监管的农村黑臭水体优先安排整治,推动农村河长、湖长治理黑臭水体的责任落实到位,实行“拉条挂账、逐一销号”。根据农村黑臭水体污染成因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因河(塘、沟、渠)分类施策,系统治理厕所粪污、生活污水、垃圾、种植养殖等主要污染源,综合采取截污控源、生态恢复、清淤疏浚、水系连通、循环利用等措施,稳步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

三是鼓励试点示范。对2019年列入农村生活污水和黑臭水体治理第一批试点的34个县(市、区),所在省份要加强引导帮扶,总结推广典型地区治理模式和管理机制。2021年优先在整治任务重、管理机制健全、项目成熟度高的地区研究开展第二批试点。对试点地区给予支持,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以省(区、市)为单位,将各试点县(市、区)工作推进情况于每季度末25日前报送生态环境部。

(五)抓好项目储备和实施

一是加强项目储备。对符合中央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申报要求的项目予以支持。各省(区、市)要认真进行项目把关,推动项目与重点任务相衔接,提高项目设计和组织实施能力,确保获得资金支持后能够落地和可持续运行。对于进入中央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按规定优先予以中央专项资金和国开行等政策性银行低息贷款支持。

二是抓紧组织实施。对已下达中央资金预算的项目,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和验收工作。根据项目期限,确保工程进度和预算拨付,按季度在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系统,更新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预算执行率,按时完成绩效目标。各地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储备情况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调节因素。

三是用好金融政策。各省(区、市)主动对接国家开发银行各省(区、市)分行,协助用好中长期开发性金融政策,支持有融资需求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优质项目。根据各地实际,按照“县为单元、地市统筹、省级推进”的原则,在扎实做好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设计的前提下,推动地级市或县域内生态环境治理类项目打包,与产业开发类项目搭配,打造一批试点示范项目,综合发挥环境和经济效益。

(六)强化环境监督帮扶

一是加强技术培训。通过视频会、培训班、片区现场会等形式,组织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项目管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等培训。

二是定期调度预警。按季度调度农村环境整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2)。对工作滞后地区进行预警通报,督促问题整改到位。

三是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增加农村生态环境监测点位,根据生态环境敏感程度、人口聚集度和农村产业分布,选择有代表性点位,持续监测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推进日处理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全覆盖,持续开展“千吨万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将农村环境整治工作推进严重滞后、大量设施建而不用、黑臭水体漏报瞒报等突出问题,纳入统筹强化监督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督促加快工作进度。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将农村环境整治纳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统筹实施,进一步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调度、信息共享、督导评估,强化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联合农业农村、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改厕工作有效衔接,推进城乡污水协同治理,加强污水资源化利用,统筹黑臭水体整治与水系综合整治,规范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等。

(二)完善经济政策

充分发挥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项目的示范引导作用。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加大对农村环境整治的投入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探索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申请政策性银行低息贷款等多种方式,积极拓展投融资渠道。鼓励有条件地区探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制度。推动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用地优惠政策。

(三)强化科技支撑

组建农村环境整治专家服务团队,开展一线技术帮扶,加强问题诊断、技术模式、设施维护、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指导。鼓励各地开展新发展阶段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科研课题研究,完善农村环境整治相关技术标准,研究编制农村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加快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信息化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智慧监管平台,实现精准定位、在线监测、远程监控。

(四)激发农民主体意识

发挥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整治的关键作用,协助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落实基层工作职责,将环境整治要求明确纳入村规民约,加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农村环境整治项目实施情况要在村务公告栏公示公开,在方案制定、工程施工、项目验收等环节,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户用污水处理设施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可由村民作为日常维护主体。推动有条件地区设置村民环保监督员,提高村民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感。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红黑榜、文化墙等方式,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污水垃圾治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等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基层学习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通报农村环境整治进展成效,推广环境整治技术、工作经验和先进事迹。完善农村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监督渠道,通过“12369”环保热线、新媒体和各种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参与环境监督,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1

 

2021年农村环境整治目标任务分解表

 

序号

区域

省份

农村环境整治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行政村总数(个)

累计完成整治行政村数(个)

2021年计划整治行政村数(个)

现状

治理率(%

2021

治理率(%)

已排查出的农村黑臭水体总数(个)

其中纳入国家监管清单的黑臭水体数(个)

2021年国家监管的黑臭水体整治率(%)

1

东部

北京

3178

709

100

46.9

51

0

0

/

2

天津

2209

416

32

82.2

100

63

36

10

3

河北

48930

13482

2000

28.9

30

332

69

10

4

辽宁

11609

4172

460

16.5

20

116

58

10

5

上海

1562

1321

18

81.4

83

0

0

/

6

江苏

15180

11292

400

31.1

37

103

98

10

7

浙江

19361

13074

220

84.8

86

25

13

20

8

福建

14178

2493

460

47.4

50

300

150

10

9

山东

70009

20722

3340

31.7

36

1398

695

10

10

广东

20074

4899

1060

24.8

30

276

117

10

11

海南

2653

810

200

25.3

29

503

152

10

东部地区小计

208943

73390

8290

36.3

40

3116

1388

10

12

中部

山西

18922

3398

501

8.8

12

397

196

10

13

吉林

9377

5382

320

11.8

13

32

21

10

14

黑龙江

8960

3004

320

9.3

12

102

59

10

15

安徽

13503

5076

480

13.6

17

820

200

10

16

江西

17063

3629

520

20

22

379

262

10

17

河南

45361

10890

800

27

32

1296

612

10

18

湖北

23202

9965

700

20.8

24

523

314

10

19

湖南

24730

13243

600

22.1

24

528

329

10

中部地区小计

161118

54587

4241

19.3

20

4077

1993

10

20

西部

内蒙古

11135

1876

300

15

17

1

1

100

21

广西

14356

4527

320

9.2

12

156

65

10

22

重庆

9177

3900

220

28.6

31

160

80

10

23

四川

29251

6354

1040

19.0

25

298

159

10

24

贵州

13214

3027

380

10.2

12

111

56

10

25

西部

云南

13223

3501

371

7.4

10

96

48

10

26

西藏

5477

3619

120

4.5

7

0

0

/

27

陕西

17240

6359

280

27.9

29

250

125

10

28

甘肃

16031

4129

180

20

21

68

25

10

29

青海

4146

3771

100

10

12

50

50

10

30

宁夏

2215

2215

20

20.5

23

27

14

20

31

新疆

9167

3625

100

18.5

20

6

3

70

32

兵团

1862

886

40

15.4

17

0

0

/

西部地区小计

146494

47789

3471

16.8

18

1223

626

10

合  计

516555

175766

16002

25.5

28

8416

4007

10

注:“现状治理率”为截至2020年7月全国摸底调查情况。

 

 

 


附件2

 

省(区、市)农村环境整治工作进展季报表1

 

农村环境整治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2021年计划整治行政村数(个)

其中已开工

整治行政村数(个)

已完成整治

行政村数2(个)

2021计划治理污水行政村数(个)

其中完成污水治理

行政村数3(个)

2021年计划整治的国家监管黑臭水体数(个)

其中完成整治

黑臭水体数(个)





























注:1.每季度末25日前报送该表。

    2.已完成整治行政村数,是指达到农村环境整治三项指标要求(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60%、黑臭水体整治率达到80%、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整治完成率达到80%)的行政村数。

    3.完成污水治理行政村数,是指通过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建设集中式或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方式,新增完成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数。

关于印发《2021年农村环境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pdf环办土壤函〔2021〕287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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