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关于《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1-02-2609时42分 浏览次数:

2021年2月25日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丰宁满族自治县关于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为便于理解文件精神,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举措,适应疫情后消费需求恢复性增长、快速反弹形势,激发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和服务业活力,促进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持续稳定增长,出台《丰宁满族自治县关于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

二、文件出台意义

通过支持和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骨干商贸企业对消费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优化行业结构、转变经营观念、提升服务质量、发展夜间经济、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开展网络直播、积极与第三方线上平台合作、开展促消费活动等形式,推动消费增长。

三、工作目标

力争每年发展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业3家以上,培育壮大一批成长力好、竞争力强、拉动力大,规范化、规模化、品牌化的商贸流通企业。

四、发展对象

在丰宁满族自治县境内注册,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的商贸企业和娱乐性、居民性、租赁、商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限额以下企业转为限额以上以及新注册并认定为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和服务业。

五、条件要求

(一)商贸企业: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

(二)服务业:娱乐性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居民性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 万元及以上;租赁、商务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 万元及以上。

(三)按照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新增纳入统计的限上企业,并且积极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履行各项工作职责。

(四)依法守信经营,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五)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及消防制度,年度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六、鼓励发展方式

鼓励方式分为资金奖励、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

(一)资金奖励

1.对于新增纳入统计的限上企业,全部符合上述条件的扶持对象,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4万元奖励。

2.对于已享受一次性4万元奖励的限上商贸企业和服务业,通过发展夜经济,延长营业时间、提升服务质量、线上网络直播、开展促消费活动等形式拉动消费增长,全年入统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低于15%的限上商贸企业和服务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全年入统主营业务收入比上一年度增长15%(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参考数据以当年年终统计平台上报数据为准。

3.因动态管理,出列入统限上又再次入统限上的商贸流通企业和服务业,不再重复奖励。

4.鼓励工业、农业企业创办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对县内工业、农业企业将营销、服务部门单独设立商贸法人企业,对认定为限上商贸企业的,享受同等待遇。

(二)税收优惠

限上商贸企业和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按国家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政策扶持

1.商贸企业和服务业申报国家、省、市有关扶持商贸业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时,限上商贸企业或服务业给予优先安排。

2.限上商贸企业和服务业扩大经营,在用地需求、电力保障、环保审批、信贷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3.符合条件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服务业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和定点消费范畴。

4.优先推荐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服务业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各项评比、评选活动。

七、奖励资金申报程序及审定

(一)商贸企业认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商贸企业于每年的6月底前向县发改部门提出上年度奖励资金申请,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经县发改、统计、市场监督、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按程序统一拨付奖励资金。

(二)服务业认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务业于每年的6月底前向县旅文部门提出上年度奖励资金申请,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经县旅文、统计、市场监督、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经县政府批准,由县财政按程序统一拨付奖励资金。

八、奖励资金来源

本意见涉及的商贸企业和服务业奖励资金,由县政府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丰宁满族自治县关于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和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暂行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