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27/2022-0735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丰宁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10-1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2022-10-1811时08分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股室及下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由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股室按照《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特别是要重点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股室要将本科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界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不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不予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

(二)属于保密范围的不予公开,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三)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协调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组织;

(四)采取一种或多种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形式公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八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成文前,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实行预公开制度,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九条 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且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制作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确保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报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采取《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一)受理审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并对申请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二)呈批交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申请内容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单,呈有关领导阅示,并根据领导批示交各股室办理。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由分管领导组织召开协调会进行交办。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提出书面答复意见,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起草答复文书并征求意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根据各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的信息资料起草答复文书,并交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或征求意见。

(四)行文答复。将征求意见后的答复文书呈有关领导审定,形成正式文书后,行文答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公开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有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以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书,认真做好文书的送达签收工作,并及时做好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行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