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4/2022-07562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丰宁县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 2022-10-1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为切实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二、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牵头组织工作,各股室、对各自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工作负责。
三、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准确的原则。
四、下列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度等;
(二)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管理权限;
(三)领导分工职责和干部人事管理情况;
(四)行政收费依据、标准和收缴情况;
(五)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环境监督管理、信访投诉处理和环境污染事故查处相关内容;
(六)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污染防治相关内容;
(七)办事事项、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行为准则、工作制度、工作动态;
(八)县局实施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财务信息;
(九)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五、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
(二)涉及商业秘密;
(三)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
(四)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讨论、研究、审查有关事项的过程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方可发布的政府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六、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因情况发生变化符合公开要求的,应当依法公开。
七、信息公开,主要通过丰宁县政府信息公开网、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进行公开。公开栏主要公开固定、长期不变的内容以及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
八、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九、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由相关股室拟公开的信息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实施。涉及企业委托公示内容的附企业出具公示委托书。
已公开的信息,若内容出现错误或变化,需修改或撤销的,由相关股室对拟修改或撤销的信息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关股室受理后,按相关规定和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