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43/2020-02662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0-12-0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二)
序号 行政执法事项 执法主体 股室权限 法律依据
401 |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暗中给予、收受回扣行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 |
402 |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
403 | 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矿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 |
404 |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 |
405 | 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406 |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407 | 非法仿造、倒卖、转让猎捕证、狩猎证以及驯养繁殖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
408 | 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条 |
409 | 无许可证违法零售烟草制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 |
410 | 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和广告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 |
411 | 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行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和广告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七条 |
412 |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拒不执行,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
413 |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后,拒不停止生产,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
414 |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后,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415 | 投标人互相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416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骗取中标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417 | 中标人非法转包情节严重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418 |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419 | 单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420 | 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421 | 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422 | 印刷企业违法印制商标、广告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和广告监督管理股、经检队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二款 |
423 | 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424 | 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425 | 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经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
426 | 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经文化行政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科、经检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四条 |
427 | 营业性歌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经文化行政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企业科、经检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五条 |
428 | 制造、销售仿真枪支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429 | 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430 | 应予关停的小钢铁厂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第二条 |
431 |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第六条 |
432 | 提供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技术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433 | 剽窃他人技术成果、侵犯他人技术权益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434 | 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435 | 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技术合同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436 | 不履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骗取技术贸易优惠待遇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437 | 倒卖技术合同,或者伪造、涂改、转借、出卖技术贸易证书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438 | 采取不正当手段,以业余技术贸易收入为名,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439 | 在技术中介服务活动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停息、滥收费用,或者非法转让他人技术,通过承包、转包差价牟取非法利益,或者与当事人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440 | 技术贸易机构在申请登记开业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领取技术贸易证书,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441 | 未经县以上科技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广告经营者对技术商品广告进行刊登、播放、设置或者张贴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和广告监督管理股、经检队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442 | 拒不接受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443 | 经营走私汽车或无进口证明的汽车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第二条 |
444 | 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第三条 |
445 | 经销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第四条 |
446 | 违法销售种畜禽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五条 |
447 | 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
448 |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
449 | 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七十二条 |
450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而进行销售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451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452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453 |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进行产品销售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454 |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进行产品销售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455 | 不按规定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456 | 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农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
457 | 农资经营者没有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没有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没有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没有建立进货台账,没有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没有建立产品销售台账,没有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少于2年;没有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458 |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一)未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二)未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未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三)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没有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四)没有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五)未尽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459 | 违法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460 | 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461 | 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462 | 单位和个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或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463 | 经营者在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中免除自己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464 | 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的格式条款合同中违法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465 | 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的格式合同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466 |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
467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
468 |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 |
469 |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
470 |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471 |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472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473 |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474 | 合伙企业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经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475 |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476 |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477 |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478 |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知识产权和广告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479 | 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480 |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481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482 |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 |
483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484 |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485 | 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486 | 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487 |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488 |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489 |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490 | 经营者违反规定,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六条 |
491 | 经营者违反规定,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七条 |
492 | 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八条 |
493 | 检验不合格的,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九条 |
494 |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十条 |
495 |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十一条 |
496 | 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497 |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498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未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499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未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未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500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未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未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501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各项管理制度未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502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证平台的正常运行,未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503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予以配合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504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平台上开展商品或者服务自营业务的,没有以显著方式对自营部分和平台内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进行区分和标记,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505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没有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平台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少于两年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506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没有采取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网络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没有保证原始数据的真实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507 |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没有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没有提供在其平台内涉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等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508 |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没有要求申请者提供经营资格证明和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签订服务合同,依法记录其上网信息。申请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等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自服务合同终止或者履行完毕之日起少于两年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509 |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没有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任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用途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510 | 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网络接入、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等服务的有关服务经营者,没有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相关违法行为,不提供涉嫌违法经营的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登记信息、联系方式、地址等相关数据资料,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
511 |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没有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512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统计资料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513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未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514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515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516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517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虚拟物品在网络市场约定金额超过法律法规允许的限额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518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519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520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
521 | 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522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六十五条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523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524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525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
526 |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527 |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 |
528 |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529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530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531 |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532 |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533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534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535 |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
536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537 |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
538 | 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
539 |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540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541 |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542 |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543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544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545 |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546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547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548 | 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549 | 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550 |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551 | 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552 |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
553 |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四款 |
554 |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四款 |
555 | 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五款 |
556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六款 |
557 | 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七款 |
558 |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八款 |
559 | 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九款 |
560 |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十款 |
561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经税务机关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
562 |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有营业执照,经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
563 |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有营业执照,经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 |
564 |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565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情节严重,经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566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经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567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情节严重,经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568 |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经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569 | 维修行业销售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检队、维管办、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570 | 维修后的民用品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检队、维管办、分局 | 《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571 | 在保证期限内,民用品修复时更换的零配件发生损坏,未按规定免费返修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检队、维管办、分局 | 《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九)项 |
572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民用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检队、维管办、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573 | 对消费者提出的民用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检队、维管办、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
574 | 对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不履行规定或约定;对经法定部门认定不合格的商品,不予退货或收取费用,不向消费者退还商品原购货价款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检队、维管办、分局 | 《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九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575 | 民用品维修者对其维修产品质量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敷衍或欺骗用户、消费者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检队、维管办、分局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576 | 不按规定负责产品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检队、维管办、分局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一条 |
577 |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检队、分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 |
578 |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检队、分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 |
579 |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 |
580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申请变更登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58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成员发生变更,使农民成员低于法定比例满6个月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582 |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业务范围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583 |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用监督管理股、经检队、分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584 | 销售没有再利用产品标识的再利用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
585 | 销售没有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标识的再制造或者翻新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股、经检队、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
586 |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587 |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588 | 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589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590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品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
591 | 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
592 |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
593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594 | 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
595 |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
596 | 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
597 | 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
598 |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 |
599 | 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管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600 | 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管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601 | 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管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602 | 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广告批准文件等许可证件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管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603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管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604 | 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管股 |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 |
605 | 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管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606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管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607 | 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管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608 |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管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609 | 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管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610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管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611 | 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管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612 | 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管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613 | 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管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614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管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615 |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经营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管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616 | 对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消毒和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管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617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管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618 |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予以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管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619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未妥善保存购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原始资料,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大型医疗器械以及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的信息记载到病历等相关记录中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管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620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未立即停止使用、通知检修,或者继续使用经检修仍不能达到使用安全标准的医疗器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管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621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未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或者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不良事件调查不予配合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医疗器械监管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622 |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未依照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623 | 定点生产企业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未依照规定报告生产情况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 |
624 | 定点批发企业未按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按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625 | 定点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626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627 | 未按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628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要求进行处置、报告或毁灭证据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
629 | 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630 |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631 | 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632 | 进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633 | 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634 | 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
635 | 销售者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产品进货台账、销售台账,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
636 |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七条 |
637 | 进口产品不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638 |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酒类商品冒充合格酒类商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
639 | 销售过期、变质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八)款 |
640 | 出厂的酒类商品没有合格证明;在包装的显著位置不用中文标明实际生产厂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生产许可证编号、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等内容;有使用期限的酒类商品未标明保质期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641 | 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未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未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未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没有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未经商务部认可,自行制订单据代替《随附单》;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首次未向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未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未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没有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账,未保留3年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642 | 酒类经营者未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进行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未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未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不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没有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并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643 | 酒类经营者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644 | 批发、零售、储运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645 | 批发、零售、储运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646 | 批发、零售、储运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647 | 批发、零售、储运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648 | 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情况,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649 | 违反《河北省酒类产(商)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河北省酒类产(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650 | 违反《河北省散装白酒经营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河北省散装白酒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651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 |
652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
653 | 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654 | 未按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655 | 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
656 | 安排患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657 |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国家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658 | 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国家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659 | 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
660 | 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向公布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销售者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的。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未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
661 | 使用工业酒精、合成酒精以及有害人体健康的添加剂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
662 | 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663 | 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664 | 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665 |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666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
667 | 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668 |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669 | 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670 | 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671 |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未经过安全性评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672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673 | 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
674 | 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
675 | 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
676 |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
677 |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678 | 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679 | 制订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未依照本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680 | 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681 | 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682 | 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683 | 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684 |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九条 |
685 | 被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许可证超过有效期仍继续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九条 |
686 | 超过许可范围擅自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十九条 |
687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重新申请审查手续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条 |
688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条 |
689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一条 |
690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本细则规定标注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二条 |
691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
692 |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三条 |
693 | 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六条 |
694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七条 |
695 |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八条 |
696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环境条件、卫生要求、厂房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检验条件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 |
697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条 |
698 | 委托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加工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四条 |
699 | 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出厂检验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四条 |
700 | 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四条 |
701 | 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原材料生产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新品种不能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四条 |
702 | 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或者未按规定在委托加工生产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四条 |
703 | 未按本细则规定进行强制检验、比对检验或者加严检验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 |
704 | 无标或者不按标准组织生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 |
705 | 未按本细则规定实施进货验收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 |
706 | 未将使用食品添加剂情况备案或者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其他备案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 |
707 | 无生产记录或者销售记录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 |
708 | 承担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零一条 |
709 |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管理食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食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百零一条 |
710 | 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711 | 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712 | 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713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714 |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药品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
715 | 产品或其包装的标识没有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
716 | 产品或其包装的标识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
717 | 产品或其包装的标识没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
718 | 产品或其包装的标识没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标明已取得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日期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
719 | 产品或其包装的标识没有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
720 | 产品或其包装的标识没有使用、储运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
721 | 产品或其包装的标识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有关标准对产品标识的其他规定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
722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
723 | 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
724 | 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
725 | 生产、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
726 | 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使用国家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十一条 |
727 |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计量基准证书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部门或者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未取得计量标准证书,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十二条 |
728 |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证书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有效期到期,未按规定申请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继续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十三条 |
729 |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改装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自行中断其工作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十四条 |
730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能满足计量溯源要求,计量标准的量值不向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溯源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十五条 |
731 |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制造标准物质能力合格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制造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或者标准物质的,或者超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制造标准物质能力合格证书》批准范围,制造计量器具或者标准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
732 |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制造标准物质能力合格证书》有效期 到期,未按规定申请复查或经复查不合格,继续制造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实施许可证管理的计量器具或者标准物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
733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超出许可证或者标准物质批准范围生产新产品,因生产场地迁移等原因造成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重新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制造标准物质能力合格证书》的;企 业发生兼并、重组、更名等情况时,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
734 |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方与被委托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或委托方未将书面合同向其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其补签书面合同并申请备案后,方可继续生产经营。被委托方未取得同型号计量器具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十七条 |
735 |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造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的计量器具不合格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十八条 |
736 |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在计量器具或者铭牌或者说明书上标明相关信息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十九条 |
737 |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整顿仍达不到产品标准、检定规程等要求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条 |
738 | 连续两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条 |
739 | 产品不符合原型式批准要求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条 |
740 | 生产设施、人员、仪器设备等条件达不到考核条件要求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条 |
741 |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未获得型式批准而生产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已经批准的型式,随意改动、变更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对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在结构、性、材质、技术特征等进行改进,影响计量性的,而未重新办理型式批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零一条 |
742 |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负责型式批准的单位泄漏申请人的样机及技术文件、资料秘密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零二条 |
743 | 违反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外商或者其代理商未取得型式批准证书或者标准物质批准证书进口计量器具或者标准物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零三条 |
744 |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伪造、冒用、转让、借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制造标准物质能力合格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
745 | 经营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实施许可证管理,但没有取得《制造计量器 具许可证》的计量器具;经营销售没有产品合格证或者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 |
746 | 对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 |
747 |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制造、销售、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 和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零四条第四款 |
748 |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擅自改动、拆装计量器具,破坏铅(签)封,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零五条 |
749 |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超过规定的定值有效期使用标准物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零六条 |
750 |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第款、第二款规定,使用或者销售未申请计量检定、计量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计量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
751 | 对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计量技术机构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
752 |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计量器具修理后,未按照规定申请修理后检定或者修理后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零八条 |
753 | 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执行计量检定的计量技术机构未按照计量检定系统表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执行计量检定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零九条 |
754 | 使用的计量器具无计量检定证书、计量检定合格证或者没有加盖计量检定合格印的,以及使用的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证书、计量检定合格证、计量检定合格印超过有效期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一十条 |
755 | 计量技术机构不具备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756 | 伪造计量检定或者商品量计量检验数据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757 | 出具错误数据,给申请计量检定或者商品量计量检验一方造成损失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758 | 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商品量计量检验规范进行计量检定或者商品量计量检验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759 |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或者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检定或者商品量计量检验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760 | 未取得计量检定执业资格执行计量检定或者商品量计量检验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761 |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未配备或者使用与其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的,以及对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经营者未依法申请计量检定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
762 |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销售散装商品的短缺量不在国家规定的允许值范围内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
763 | 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未在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764 | 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采用虚假包装或者故意夸大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尺寸,使消费者对包装内的商品量产生误解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765 |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经营者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或者经营者现场交易时未按规定向消费者及用户明示计量单位、操作过程及量值,消费者有权要求重新操作;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766 | 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未按规定给消费者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767 |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商品交易场所的主办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公平秤等计量器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768 | 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计量服务的机构,未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擅自向社会提供公正计量服务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二十条 |
769 | 已不具备本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
770 | 出具虚假计量公正数据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
771 | 违反本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申请复查换证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继续向社会提供公正计量服务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772 | 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计量技术机构未取得计量授权证书或者超出授权证书批准的范围,或者计量授权证书有效期到期,未按规定申请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而执行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相关任务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773 | 计量技术人员未取得计量检定执业资格证件而从事计量器具检定或者商品量计量检验工作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774 | 计量执法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775 | 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在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监督检查中,被检查单位拒绝无偿提供样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
776 | 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退还抽取的样品以及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
777 | 违反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计量违法行为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丧失公正立场及泄漏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
778 | 违反本法第八十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阻碍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计量监督检查的,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零配件及商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
779 | 违反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计量能力和可靠性合格证书或者计量能力和可靠性合格证书到期,未按规定申请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而向社会提供本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数据的技术机构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
780 | 本法第九章中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商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一百三十条 |
781 | 生产、销售伪造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的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
782 | 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质量证明,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条形码的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 |
783 | 销售实行报验管理而未经报验的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四条 |
784 | 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仍有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必须在产品或其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明“等外品”、“次品”或“处理品”字样,方可出厂或销售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 |
785 | 产品监制者不对其所监制的产品质量负责,不能保证被监制产品质量符合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 |
786 | 产品维修者对其所维修产品的维修质量不负责,弄虚作假,敷衍或者欺骗用户、消费者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 |
787 | 医疗卫生、建设施工等单位不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产品用于患者、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八条 |
788 | 任何单位和个人支持、包庇、纵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提供场所、设备、物资、资金、运输或其他条件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九条 |
789 | 被检查者擅自销售、转移、隐匿、销毁被封存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条 |
790 | 被检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条 |
791 | 生产者、销售者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一条 |
792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未经考核合格,擅自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793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标准和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样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794 | 生产经营者不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监管股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795 |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监管股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
796 | 进口产品不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监管股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八条 |
797 |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不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不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食品生产监管股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 |
798 |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799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800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