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43/2022-02663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2-05-1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三)
序号 行政执法事项 执法主体 股室权限 法律依据
801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802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803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804 |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805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806 |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807 | 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808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809 | 承担发证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810 |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811 |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812 | 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
813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814 |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815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816 |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
817 |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818 |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 |
819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
820 |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所列的产品或者以假充真的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条 |
821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 |
822 | 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
823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824 |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825 | 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
826 | 获得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827 |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
828 | 已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已经明示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企业未执行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829 | 未按规定制定产品标准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830 | 企业未按规定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831 | 执行已经废止的产品标准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832 | 执行的标准内容不完整,不能全面准确地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833 | 无标准生产的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834 | 公共场所未设置公共信息标志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835 |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836 | 企业未在产品或者产品的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标准编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837 | 经销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未注明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838 | 经销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标签、标志等标识的标注和使用说明的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839 |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应当符合标准化的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查。未经标准化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其技术文件和图样不得用于生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840 | 企业应当将产品所执行的标准自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向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登记的产品标准的合法性进行查,合法的,颁发由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841 | 企业产品所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日内向原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对不再生产的产,应当申请注销登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842 | 在购销活动中,以单方质量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的,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验时,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标样的规,不得提等提级、压等压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843 | 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其质量达不到所采用的标准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844 | 未办理复审手续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845 | 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846 |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847 |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848 | 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计量器具修理合格证上,标注修理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849 | 从事计量器具安装、改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设区的市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安装、改装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850 | 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费器、里程计价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进行首次强制检定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851 | 使用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852 | 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销售和使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853 |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的,按照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854 | 使用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已经建立计量标准的,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校准;未建立计量标准的,应当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855 | 计量器具的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的印制,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盗用和倒卖计量器具检定印、证和《计量认证合格证》及其标志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856 | 计量标准器具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857 | 计量检定人员持有与检定专业相符合的计量检定证件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858 | 在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检定范围内工作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859 | 执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的处罚 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860 | 向社会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必须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861 |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和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应当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计量认证。新增检测项目应当申请单项计量认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862 |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和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认证、考核证书的有效期内,必须符合原认证、考核的条件,并接受年度审核。不得伪造检测、检定数据和证书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863 | 经营者应当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并保持其计量准确。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操作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标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量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表明商品量值的票据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864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在其包装上标明内装商品的净含量,商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应当将商品标识向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865 | 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用户、消费者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进行结算,不得非法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所造成的损耗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866 | 经营者在农副产品收购和农业生产资料销售过程中,应当正确使用计量器具进行交易和评定等级,不得多收少计,缺秤少量,损害农民利益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867 | 大宗物料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和结算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868 | 经营者销售商品量的实际值与结算值应当一致,计量偏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规定必须计量计费的,不得估算计费;不得利用异物增大商品的量值或者以其它方法改变商品量值,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869 | 在经营活动中,发生商品量、服务量短缺的,销售者应当给用户、消费者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销售者在补足缺量或者赔偿损失后,确属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追偿。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有计量欺诈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870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计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处理、转移被依法封存、扣押的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871 | 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股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872 | 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股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873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股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874 | 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股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875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股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876 | 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股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877 | 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股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878 | 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股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879 | 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股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880 | 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股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881 | 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股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882 |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股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883 | 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股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884 | 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监管股股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885 | 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886 | 未另行办理新增项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新增项目计量器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887 | 未另行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计量器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888 | 未重新办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889 | 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890 | 未标注或者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891 | 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892 | 违反以下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893 | 销售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894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895 | 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
896 | 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和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而开展计量检定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 |
897 |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 |
898 | 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
899 | 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
900 | 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未经出厂检定或者经检定不合格而出厂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 |
901 | 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 |
902 |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
903 | 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
904 |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905 | 个体工商户制造、修理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计量器具或者不按照规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
906 | 未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
907 | 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 |
908 | 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的生产者,违反《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要求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909 |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未经备案,擅自使用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910 | 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911 | 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产品质量监管股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912 |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当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913 |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914 |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915 |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应当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应当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916 |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不得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计量器具用于成品油贸易交接'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917 |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918 |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签)封,擅自改动、拆装燃油加油机,使用未经批准而改动的燃油加油机,以及弄虚作假、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919 |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 |
920 | 加油站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提供成品油零售账目或者提供不真实账目,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
921 | 生产者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四条 |
922 |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或者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
923 |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 |
924 | 收购者收购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 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被收购者造成损失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七条 |
925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七条 |
926 |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
927 | 经批准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928 | 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
929 |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
930 | 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
931 | 认证机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条 |
932 | 认证机构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
933 |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
934 | 认证机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
935 | 认证机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
936 | 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一条 |
937 |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 |
938 |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五条 |
939 |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
940 | 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941 | 转让或者倒 卖认证标志的处罚 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
942 |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 书的处罚 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943 | 未正确使用认证标志或者标注认证标志 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944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 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945 | 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946 | 未按照规定申请认证证书变更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947 | 未按规定申请认证证书扩展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948 |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低于95%的加工产品进行有机认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验总局第67号)第三十八条 |
949 | 生产、加工、销售有机产品的单位及个人和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不能按照认证证书确定的产品范围和数量销售有机产品,不能保证有机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数量的一致性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验总局第67号)第三十九条 |
950 |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范围、数量内使用。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验总局第67号)第四十条 |
951 | 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上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同时,应当在相邻部位标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标识或者机构名称,其相关图案或者文字应当不大于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验总局第67号)第四十条 |
952 | 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产品”、“有机转换产品”(“RGANIC”、“CONVERSIONTOORGANIC”)和“无污染”、“纯天然”等其他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验总局第67号)第四十条 |
953 | 有机配料含量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字样。有机配料含量低于95%且等于或者高于70%的加工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有机配料生产”字样。有机配料含量低于70%的加工产品,只能在产品成分表中注明某种配料为“有机”字样。有机配料,应当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验总局第67号)第四十一条 |
954 |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处罚 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955 | 混淆使用认证 证书和标志的处罚 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956 | 未通过认证,但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处罚 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957 | 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958 | 非法买卖、转让认证证书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959 | 伪造、冒用、转让、买 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 书、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罚 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960 | 获证产品不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要求 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961 |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决定违 规行为的处罚 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股 | 《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962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七十二条 |
963 |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用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七十三条 |
964 |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七十四条 |
965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 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 、客用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七十五条 |
966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七十六条 |
967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 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 、客用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七十七条 |
968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用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履行告知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七十八条 |
969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用索道、大型游乐实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七十九条 |
970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的处罚 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条 |
971 |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条 |
972 |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办理许可变更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二条 |
973 |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不符合条件继续生产、检验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二条 |
974 |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不按要求进行生产、检验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二条 |
975 |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监督检验报告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二条 |
976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使用前或者使用30日内未办理登记擅自使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三条 |
977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要求建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三条 |
978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未按要求进行日常维保、定期检查、或对安全附件进行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三条 |
979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三条 |
98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三条 |
981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未消除隐患继续使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三条 |
98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三条 |
98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洗、润滑、调整和检查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三条 |
984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要求对锅炉水质进行处理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三条 |
985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未对不符合能效指标的设备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三条 |
986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违法生产的设备或违法使用设备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三条 |
987 |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四条 |
988 | 客用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天使用前未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确认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五条 |
989 | 电梯、客用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未按要求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五条 |
99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六条 |
991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六条 |
99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按要求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六条 |
99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七条 |
994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七条 |
995 | 对发生特种设备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八条 |
996 | 对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八条 |
997 | 对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八十八条 |
998 | 未经核准,擅自从 事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九十一条 |
999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九十二条 |
1000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九十二条 |
1001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九十三条 |
1002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检验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生产、销售或以其名义推荐或监制、监销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九十四条 |
1003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监管部门依法监察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九十八条 |
1004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零部件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九十八条 |
1005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
1006 | 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
1007 | 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能验证,未未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1008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
1009 |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验收后30日内将相关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
1010 |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以及锅炉的清洗过程,应当经未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着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
1011 | 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未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着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未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喂即使告知使用单位和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
1012 | 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101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1014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1015 | 销售、出租委屈的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
1016 | 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和销售记录,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
1017 | 使用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要求,或者未依法设这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标志的;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附件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为按着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为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1018 |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
1019 | 1、为按着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2、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1020 | 未经许可,扇子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1021 | 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使用为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未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
1022 | 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1023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
1024 |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是时不利己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特种设备事故迟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
1025 |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
1026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不履行岗位职责,违法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二条 |
1027 | 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为按着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论严重失实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推荐或者监制、兼销特种设备的;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有关单位的;检验检测人员同事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
1028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
1029 |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
1030 |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39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5号第9、10、11条;《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11、12条 |
1031 | 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监督检查股 |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2015年9月1日修正第26条 |
1032 | 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5条 |
1033 | 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0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4、5、6、7、8、11、12条;《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15号第11条;《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2号,第18号;《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第11、12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以下不正当价格行为牟取暴利的决定》第4条;《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9条 |
1034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2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13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令第8号第6条、21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第6条;《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8号 |
1035 | 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信息;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证据和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价格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43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5号第14条;《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52条;《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18、1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