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2023-10173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07-11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行政执法领域适用
首违不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丰路街道办事处,县各行政执法部门:
现将《丰宁满族自治县行政执法领域适用首违不罚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6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
行政执法领域适用首违不罚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违不罚”是指行为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如行为人非首次违法但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够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可视情形不予行政处罚。
对涉及安全生产、生态环保、食品安全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乡镇(街道)。
第二章 主要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1.首次违反综合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2.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无主观明显违法意图;
3.已主动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综合考虑违法情节,依据实际情况可以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明确执法原则。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执政理念,坚持预防为先,包容审慎,宽严相济,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制定事项清单。全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执法实际,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后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全面梳理本部门现行有效权责清单,严格制定“首违不罚”清单,明确不予处罚情形。清单制定要做到应列尽列,不予列入清单的事项经县司法局审核确认后报县政府批准。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本办法实施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清单制定,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并在7日内报县司法局备案。
“首违不罚”清单由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赋权至乡镇(街道)的行政处罚事项,由赋权事项部门负责制定并告知乡镇(街道)予以执行。
第七条 规范执法程序。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核查取证,属于可适用“首违不罚”情形的,由执法人员宣传法律规定,制发《违法行为告知书》,指出违法行为、提出整改要求和期限,违法行为人要做出承诺,并签订承诺书,在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消除违法状态的,不予处罚。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按照行政执法立卷标准规范整理并存档。行为人签署承诺书后不履行承诺或未整改到位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对其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但不得加重处罚,同时将其违法信息按照规定予以公示。
第八条 改进执法方式。推行涉企柔性执法,通过非强制性的执法手段和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引导、提醒或鼓励企业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
第九条 规范执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坚决杜绝逐利式执法、选择性执法、不规范执法。做到可罚可不罚的不罚,违法必罚的要处罚到位,但不得擅自扩大或者加重处罚,并主动将处罚依据及救济渠道等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告知行为人。
第十条 严格责任落实。执法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执法行为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负主要责任;直接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对该行政行为负直接责任;共同承办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共同责任人。
第十一条 清单动态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适时开展清单实施情况评估,对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清单,并在7日内报县司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 强化宣传引导。落实“首违不罚”是转变执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教育引导本部门执法人员统一思想认识,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和群众学法守法,依法按章办事,积极支持配合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打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环境。
第十三条 完善监督机制。行政执法部门要完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公开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落实“首违不罚”定期开展自查自纠,深化认识、总结提升。县司法局要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定期对清单制定、实施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及时纠错,下发《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仍不整改落实的,由县政府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并予以通报。对未按规定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严格考核奖惩。落实“首违不罚”制度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考核。因落实“首违不罚”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暂定试行1年,试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关于《丰宁满族自治县行政执法领域适用首违不罚轻微不罚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