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5/2023-1070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23-08-2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2023-08-23 16时29分浏览次数:

丰建发2023284

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本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局法制办负责组织法制审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四条 本局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制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各室或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局法制股进行法制审

第六条 承办机构送审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并提交行政执法卷宗和其他有关材料。

法制办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承办机构按本制度向局法制办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九条 法制办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承办机构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调查取证无法在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法制审查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法制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二条 法制股审核完毕后,提出《法制审核意见》,交还承办机构。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收到《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股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主管法制和主管执法的领导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局法制办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股审核后,应提交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查制度》进行集体审查,对重大行政处罚应提交局务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自认。

第十七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