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5/2023-10700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成文日期: 2023-08-2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丰宁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住建罚决字(丰住燃安)第02号
当事人: 宁玉林、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液化气站、组织机构
代码证号:92130826MA08R5FG1Q
经查明 2023年7月4日河北省燃气安全督导检查组检查发现丰宁 县大阁镇赵姐肉夹馍饭店为其供气企业胡麻营液化气站未履行入户 安全检查上述事实, 以 饭店经营人否定有入户安检、无安检记录 等 资料和其他书证、等为证据,其行为已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 务院令第583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 条规定 的规定。2023 年 8 月 4 日,本机关依法向丰宁满族自治县 胡麻营液化气站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丰住建罚 先告字〔丰住燃安〕第02号) ,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丰宁满族
自治县胡麻营液化气站以下行政处罚: 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罚款
上述罚款,你丰宁满族自治县胡麻营液化气站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承德银行丰宁支行(账号: 丰宁 满族自治县财政局500855210007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
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丰宁满 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
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