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35/2025-15508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丰宁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5-05-0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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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权责清单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
1行政检查对医护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九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医护人员执业行为组织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1.不对本辖区内医护人员执业行为组织监督检查;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检查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1.《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组织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组织监督检查;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5.《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6.《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8.《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9.《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三十七条

10.《医疗机构临床试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四条

1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第六条

12.《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第四条第二款

13.《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第四条

14.《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三条"

1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16.《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

3行政检查对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和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和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血站管理办法》第六、五十条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1.不对本辖区内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和单采血浆站组织监督检查;
3.《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4.《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卫科教发〔1999〕第247号)第二十九条"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行政检查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第四条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美容服务组织监督检查;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行政检查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及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第四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及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1.不对本辖区内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及临床应用组织监督检查;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行政检查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监督检查;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四条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行政检查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五号修订)第六条、第五十三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1.不对本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行政检查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七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1.不对本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监督检查;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行政检查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四十九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1.不对本辖区内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行政检查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1.不对本辖区内母婴保健工作监督检查;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检查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疫苗管理法》第八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1.不对本辖区内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监督检查;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行政检查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四、三十五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行政检查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第十二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1.不对本辖区内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行政检查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二十八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行政检查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五号修订)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1.不对本辖区内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行政检查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督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号)第六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1.不对本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督检查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行政检查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修订)第十六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1.不对本辖区内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行政检查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修订)第三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1.不对本辖区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行政检查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1.不对本辖区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行政检查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四条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1.不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行政检查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九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款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1.不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对违反医护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九十条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第五十五条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违反精神卫生管理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12月28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0年6月1日实施第九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2022年5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八条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违反广告管理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22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第五十七条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美容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违反临床试验室管理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生部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医疗机构临床试验室管理办法(卫生部卫医发〔2006〕73号)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六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令)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9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违反处方管理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行政处罚对违反医疗事故处理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行政处罚对违反血液管理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五号修订)第七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第93号) 第十八条、第二十条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行政处罚对违反院前急救管理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行政处罚对违反人体器官移植管理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行政处罚对违反戒毒治疗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行政处罚对违反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相关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行政处罚对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行政处罚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订)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九条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行政处罚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行政处罚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行政处罚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五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行政处罚对违反医疗废物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行政处罚对违反消毒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行政处罚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668号修订)第五十六条至第七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行政处罚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行政处罚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至第六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行政处罚对违反性病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行政处罚对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行政处罚对违反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行政处罚对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行政处罚对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行政处罚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相关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行政处罚对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行政处罚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行政处罚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49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四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行政处罚对违反医疗气功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第二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行政处罚对乡村医生违反从业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行政处罚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号,2014年1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修订)第十九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行政处罚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第六十九条至八十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行政处罚对违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四十八条至五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行政处罚对违反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第二十六至三十三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行政处罚对违反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第四十三至四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行政处罚对违反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第三十四至三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行政处罚对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2012年6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卫生健康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调查责任:卫生健康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者依法移送。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其他类对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核发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 )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
确认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放射工作人员职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
确认
医疗机构校验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施行)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医发〔2006〕432号)第三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行政
确认
医疗机构评审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行政
确认
中医医院评审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行政
确认
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备案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行政
确认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1年6月13日起施行)第十二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11.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行政
确认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九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1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
给付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1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
给付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1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行政
给付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1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
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4号)第三十三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1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
裁决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1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其他行政权力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1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公共
服务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确定及免费接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1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公共
服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含换发、补发)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2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公共
服务
人工终止妊娠审批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河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号)第十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21.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2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2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行政许可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2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2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2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2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行政许可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2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2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行政许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2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2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行政许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27.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2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行政许可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2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2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行政许可医师执业注册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29.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2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行政许可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3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2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行政许可护士执业注册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护士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31.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3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行政许可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32.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3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行政许可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3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3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行政许可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3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3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行政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3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3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行政许可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3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予以备案的;
2、在餐饮具消毒备案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发生腐败行为的;
3、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情形;
3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