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02/2012-0012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04-1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廉租住房分配和管理办法
2012-04-13 16时33分浏览次数:
第一章 分 配

一、申请条件

第一条 申请廉租房的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县城非农业常住户口;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三)没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 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无房户优先考虑)。

符合以上条件,根据申请家庭人口数量和已建成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对应原则,合理配租,即1-2人户配租30-45平方米,3人户以上配租45-50平方米。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能申请廉租住房:

(一)虽无单独住房,但父母或子女有住房并住在一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

(二)廉价租住国家直管公房和廉价租住或无偿居住单位自管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

(三)私有住房被拆迁,已领取了拆迁补偿费或实行住房调换待安置的;

(四)异地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

二、申请程序及分配方式

第三条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申请家庭持下列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社区申报:

1、入住廉租房的书面申请和《丰宁满族自治县廉租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单亲家庭须提供相关证明,核对原件,交复印件);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低收入认证材料;

4、社区和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租房居住的家庭要出具租房协议书和出租房主的房屋产权证明。

(二)申请家庭所在社区受理申请后按下列程序进行初审:

1、核实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入户调查住房状况,调查人签署意见;

3、在本社区政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将申报和初审资料及公示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接收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审核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经公示符合条件的,主管人员签署审核意见,将资料移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社区并说明原由。

(四)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受理后,牵头组织公安、民政、工商、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一条,按下列程序进行认定:

1、再次对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复核,初步确认是否符合条件,经办人签署意见;

2、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状况在我县电视或广播、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3、对公示有异议的家庭进行核实,核实没有通过的,取消申请资格,并通知街道办事处;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家庭,确定为廉租房供应对象。

第四条 廉租房抽签方法和步骤

(一)从确定的申请对象中以摇号(或者抽签)的方法选取与廉租房房源同等数量的户数作为分配对象,同时按实际廉租房房源套数的5%比例抽取替补对象(按抽签顺序确定替补顺序)。替补对象和符合条件没有被抽取的申请家庭,列为轮候对象,直接参与下一批廉租房摇号。

(二)对确定的分配对象以及替补对象在我县电视或广播、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对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家庭不列为分配对象,其名额由替补对象依次替补。

(三)分配对象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房号,房号确定后而被取消的申请家庭直接由替补对象顶替。

(四)确定房号的申请家庭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发给《廉租房入住通知书》。

第五条 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自入住之日起不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三、入住和退出

第六条 小区实行统一物业管理,严格执行《丰宁满族自治县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廉租房住户承担所居住廉租房的水、电、气、有线电视、电话以及取暖等相关设施的使用费。廉租房住户应按时向管理单位交纳租金。保障部分租金标准依据国家政策调整确定,超过保障部分面积按市场价租金标准收取。

第七条 当承租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不再符合廉租房租住条件时退出:

(1)购买了商品房,或自建住房的;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城镇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规定比例的;

(3)搬离本县,去其他地区居住的;

已入住廉租住房,离异的家庭,优先妇女、老人和儿童居住。

第二章 管 理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是廉租住房的管理单位,加强廉租住房的后期管理,收取的租金入财政专户进行管理,房屋维修先从租金中开支,做到以房养房,不足部分由财政列支。街道办协助业委会做好小区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 (一)申请家庭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廉租住房入住资格转让、转租或者出售;已经入住廉租房的家庭不得再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二)对擅自将廉租住房按商品房出售、出租或改作其他用途的,一经发现,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要立即进行查处,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个人,已入住的由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无条件限期收回其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平均租金补交房租;拒不退还的由法院强制执行;未入住的取消其入住资格。

(四)对在廉租住房分配及管理工作中,出具虚假证明、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