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02/2012-0012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2-04-13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2012-04-13 16时29分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条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10]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以下简称两租房)是指按国家规定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从2012年4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10%(5%为廉租住房、5%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上的比例强制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开发企业必须与住建部门签订配建协议,未按规定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进行土地出让、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责任。确实无法配建的特殊开发项目,要经县政府审批,并报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012年4月1日以前,已经过规委会审批的项目,按规委会审定意见执行,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进行解决。

新建项目配建廉租住房超过6%(含6%)以上的,可以不再配建公共租赁房。

第四条 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或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要向县财政部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一次性缴纳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由县政府统一安排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未配建、配建比例不达要求和经专项验收不合格无法作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需缴纳的建设资金=(规划条件中规定的应配建的建筑面积-实际配建且合格的建筑面积)×当年市场商品房平均价格。

第五条 经规委会审批通过的分期或分年度开发的住宅项目,在首期工程中按要求首先完成两租房建设任务,否则不予验收。

第六条 政府采取委托方式建设且需要回购的两租房,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回购,其余燃气集资款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归政府所有。回购价格以物价局和财政评审中心评审价为准。

第七条 本着谁投资、谁所有原则,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出售给企业,用于企业员工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由投资者所有,在办理房产证时要标明公共租赁住房字样,管理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九条 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工程建设用地以政府划拨方式供应。国土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确定、收储工作,将年度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建设用地利用规划中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配建的公租房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第十一条 把两租房配建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注明按10%的比例(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各5%)强制配建两租房,廉租房产权归政府,公租房产权归投资人。

第十二条 国家、省补贴的资金及县政府按规定筹集的资金,用于县政府集中建设两租房工程,或用于购买其他房源作为两租房。

第十三条 按照国发[2007]24号、财税[2010]88号、建保[2009]295号、冀政[2007]95号、冀政[2009]114号、冀政〔2010〕104号、冀政〔2011〕28号和冀政函[2010]16号等文件规定,对配建的两租房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营业税、房产税等予以减免。

(一)廉租住房

(1)建设用地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购置廉租住房,免征契税;

(3)廉租住房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建设。

(二)公共租赁住房

(1)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3)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两租房工程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者给予适当减免。

已经缴纳以上税费的,待竣工后,凭验收报告和相关证明退回配建廉租住房和公租房部分面积的税费。

第十五条 实行最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工程验收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采取抽查、普查、巡查和暗访等形式,加强全过程监管。按照省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量化考核办法》抓好项目建设实体质量和管理质量工作,严格执行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永久性标牌制度;推行统一招标采购制度,注重节约、环保,采用通过质量认证的装修材料和配套设施。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

第十六条 廉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达到简单装修标准,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下水,供暖、供电、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道路硬化,环境良好。

第十七条 对于集中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的两租房建设项目,按一定比例(一般为10%-20%)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设施不得出售,其出租经营收益用于弥补两租房维护、管理等运营费用。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丰政通【2010】21号文件和丰政通【2010】54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住建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