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6/2013-00144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发布机构: 丰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13-11-1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机关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局机关各股室、监察中队、应急办:
为贯彻落实纪检委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推动我局民主、规范、科学的决策水平,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原则
(一)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局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做出决定。
(二)凡是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关于三重一大的决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议事规则和程序执行。党组会或局领导班子会议(局长办公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要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议人员参加。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邀请纪检监察分局同志列席会议。
(三)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领导班子会议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充分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增强会议的计划性和规范性,避免临时动议。
(四)股级干部任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合法原则(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党规)、保密原则(对尚未决定或有限定传达范围的事项不得擅自传播)。
(六)根据决策议题内容的情况,可通知有关股室负责人、纪检监察负责人、工会负责人等列席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局工作范围内的建设发展、重大行政处罚、人员调配、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局党组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部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本年度工作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目标任务、重大改革措施以及实施方案的制订和调整;
(3)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4)党组及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5)各股室提交的重大事项;
(6)重大信访事件;
(7)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8)机构设置;
(9)年度工作要点和监察工作计划;
(10)其他重要事项。
2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1)全局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2)局工作计划确定和调整;
(3)局年度经费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5)人事编制、调配方案的制订和调整;
(8)单位评先评优的奖惩事项;
(9)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培养股级后备干部人选;
2.干部职工任免奖惩;
3. 副科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4. 局内部人事调整;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单位基本建设项目及新、改、扩建工程、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和大宗物资设备采购;
2. 单位房屋以及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等;
3. 招商引资项目;
4. 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单项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2. 受捐赠的大额资金及实物;
3. 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开支项目。
三、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替代集体决策。
(一)参与决策的范围。出席党组会的正式成员为党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经党组书记同意,相关业务股室的负责人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组书记根据需要确定。
(二)决策程序。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决策酝酿、集体决策和执行决策程序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书面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1. 决策酝酿。
(1)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在党组会决策之前,班子分管成员和业务股室要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报告;
(2)对股级干部任免,党组会决策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 集体决策 。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党组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代替;
(3)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4)党组会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先由主管领导报告情况,参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5)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6)党组会做出决定,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采取票决制;
(7)前次党组会做出的决策,如有与会同志提出复议,由党组书记征求应出席会议同志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复议;
(8)在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9)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负责人和股室;
(10)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明确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集体决策的形式,明确集体决策的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3. 执行决策。
(1)党组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2)是党组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的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凡党组或局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
(3)是组织实施部门应在实施中、实施后将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以文字形式报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党组进行详细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及时请示研究。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检查监督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党组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组报告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对于未经党委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人员应及时向党组或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组织部门报告。
3、党组应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执行情况,并自觉接受上级党委的监督检查。
4、党组决定的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汇报。除应依法保密以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五、检查、考核以及责任追究办法
上述事项的检查、考核由党组组织实施;督办部门为办公室;
(一)个人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但还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的,将给予一定的责任追究:
1、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上述行为发生一次,进行口头通报,发生二次发文通报。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扣发年度奖励津贴,并劝离岗位,同时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四)干部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