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0/2013-0050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丰宁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3-11-05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实施办法
2013-11-05 15时02分浏览次数:

丰宁满族自治县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试行)实施办法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确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根据《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河北省优抚对象保障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优抚对象医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带病还乡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法中简称为其他优抚对象。

第二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具体办法按照《河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6] 71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立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为依托,以政府医疗补助为重点,以医疗优惠减免为补充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其他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四条:实行优抚对象门诊医疗费补助制度,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其标准为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用总额百分之十的标准给予补助。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确定县中医院及凤山第二医院和26所乡镇卫生院为优抚定点医院。优抚对象到优抚定点医院住院就诊,在定点以外医院住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第六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医疗补助:

1、 抗日时期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为60%,补助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解放时期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为50%,补助的最高限额为1万元;其他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补助比例为40%,补助的最高限额为0.8万元。

2、 烈士遗属补助比例为40%,补助的最高限额为0.7万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补助比例为35%,补助的最高限额为0.5万元。

3、 带病还乡退伍军人、享受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为25%,补助的最高限额为0.3万元。

第七条: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解决,单位困难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由民政局通过医疗补助解决。

第八条: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个人提出申请由民政局审批享受优抚医疗救助,救助标准及办法由民政局制定。

第九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不包括1-6级伤残军人)。

2、慢性病的确认

县中医院为慢性病的鉴定定点医院,其职责是:成立优抚对象常见慢性病鉴定小组,制定慢性病鉴定操作规范及标准,具体承办优抚对象慢性病的鉴定工作。

3、慢性病的就诊

享受慢性病门诊补助的农村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就诊实行定点医疗,持证就诊的原则,凡是持有民政局、县中医院共同发放的优抚对象慢性病就诊证到定点医院就诊就医、用药,执行《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和与病种相应的用药范围、用药量。

4、慢性病的种类和门诊费用补助办法

慢性病的种类:1恶性肿瘤放化疗;(2再生障碍性贫血;(3白血病;(4尿毒症肾透析;(5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6血友病;(7系统性红斑狼疮;(8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9精神病;(10癫痫病11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12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 上述12种慢性疾病年最高补偿金额为2000元,慢性病门诊补助费用由优抚定点医院垫付。

第十条:为做好部门协调、互相配合确保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得以落实,县成立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领导小组,年初安排部署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预算医疗补助资金的额度,投入比例,调整核销比例,修正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年终听取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支付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民政局管理并组织实施。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将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居民中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经办机构设在县社会保障局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按本文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对优抚对象进行一站式补助。

卫生局所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要设优抚门诊、病房和取药口,放置优抚对象优先牌,并为优抚对象建立健康档案。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质、优惠的医疗服务和按本文标准对优抚对象医疗进行一站式补助。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要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专网平台,为重点优抚对象建立一站式核销医疗补助平台,实现政府资源共享。

财政局将优抚对象医疗参保、救助、补助资金及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会同民政局加强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民政局统一办理在乡和无工作单位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医疗保障手续,协调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按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领导小组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参保、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并报财政局审批列入年度预算。向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核销机构提供全县重点优抚对象详细信息,向重点优抚对象发放抚恤、定补证件和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手册,办理优抚对象中的大病救助工作。

第十二条:资金的筹集和注入。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将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金拨入民政局优抚对象医疗资金专户,民政局根据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结算中心、卫生局新农合管理中心核销情况,每季末结算一次,要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资金专户,严格制度,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优抚对象虚报骗领医疗报销费、优抚医疗补助资金的,由民政局给予警告,并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优抚医疗补助。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优抚对象住院费用不在医疗补助范围之内:

1、 民事案件判决应由责任人员负担的医疗救治费用。

2、 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以及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3、 整容正畸手术、戒毒治疗、性病等。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解释,自201011日起执行,原《丰宁满族自治县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试行)办法》(丰政民发[2008]24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