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原因及防范对策
2013-12-04 16时46分浏览次数:
 
    一、行政执法中暴露的普遍问题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为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法定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其中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管理中常见的行政执法行为之一,被广泛运用于行政执法领域。它一方面是维护行政权威不可缺少的手段和工具,另一方面又是一种侵害性很大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因留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如不约束容易被滥用。近年来从行政执法的情况看,主要暴露出以下一些问题:
    1、摆不正法与情的位置,办人情案、关系案多。行政执法人员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而是和一般人一样有着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尤其是当他们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在处理具体违章、违规、违法个案时,亲朋好友、同学邻居等各种人际关系千方百计托请过来,甚至有时是各级领导直接的打招呼。在哥们义气、人情难却、领导关照的理由下,往往容易把握不住而放一码,造成重过轻罚轻过不罚,甚至让应受刑事追究的人逃避法律制裁。
    2、经不起诱惑,见利忘法。 行政执法涉及面广,行政执法人员同社会上不同层次的人打交道,其中有小本经营的个体户,也有不乏资金雄厚的大老板。有的执法人员在金钱诱惑下利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在处理经济违法案件中见利忘法随意扩大或缩小事实,以致收受贿赂导致职务犯罪。
    3、滥用行政处罚权,谋求部门利益。无论集体或个人,违了法就要接受行政处罚,一旦违法犯罪就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连普通百姓都知道的道理,却被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打折扣变成了以罚代刑。在一些地方,违法犯罪行为之所以猖獗,一些犯罪分子之所以气焰嚣张,都与执法不严、以罚代刑不无关系。由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被基层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广泛运用。不可否认,行政处罚背后具有可观的经济利益,一些行政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在小团体中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出于不正当的考虑,容易利用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滥用行政处罚权,对行政相对人的轻过施以重罚、严罚。使得一些行政相对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和行政执法人员交朋友,请客来往,吃喝玩乐,奉为座上宾。
    4、执法随意,裁量不公。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经营者经营理念、管理手段和竞争能力的差别,可以使经营状况的好坏、获得的利润相差很大。一些民营或私人企业由于管理混乱,运作不规范,往往违规违法较多,但又对行政处罚不认帐。碰到这种情况,有的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时,对一个罚则档次内就高还是就低不看具体违规违法事实、程度,而是看他经营状况差的或刁蛮的、不好讲话的人就以下限为标准少罚点。可见行政处罚的随意性较大而导致裁量不公。
    二、行政执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
对行政执法中暴露的问题,既有个人思想认识、意志品德、执法理念等方面的因素,也有在执法环境和条件上存在不足,初步分析有以下几点:
    1、从主观上讲是这些行政执法机关的干部思想上执法为民的公仆意识淡簿,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的侵蚀和影响。尤其是一些年轻人,刚参加工作,社会经验少,自制力不强,进入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后,认为手中有权,就有些忘乎所以。同时,他们又不注重世界观的改造,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一味追求虚荣和金钱,很容易就被别有用心的坏人利用。
    2、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这主要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由于行政机关的执法程序不够透明,加之个别干部、个别岗位的权力过于集中,造成了罚与不罚、罚多罚少全由一人说了算。二是由于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不力,造成个别执法者为所欲为。在办案实践中,我们发现正是这些发案单位的疏于内部控制,才造成了某些不该发生的渎职案件的发生。
    3、行政处罚的宽严幅度及弹性过大。现代行政执法管理的复杂多样性要求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尽量作出具体的细则规定,这对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都是有利的,但目前法律还有不完善之处,这是我们行政处罚法规中的一大弊端,由于我们过去对行政处罚法条文科学性研究的不够,造成许多条款的规定不够严密。比如在税收、工商等法规中都有罚款50元至5000元、罚款一倍至五倍等类似条款。这就给哪些别有用心的渎职犯罪分子有了可以以权谋私的伸缩余地。
    4、行政执法与政府职能间的矛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及发展经济是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务。外来开发商到区域内筑巢,经商的根本目的是要赚钱,在创业或经营过程中,往往有部分工商业者在资质、环保、卫生、质量、经营范围、手段等方面不符合要求或不守规矩,甚至违规违法。按照处罚规定,依法行政是对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但在具体操作上如何把握尺寸比较难,执法力度大了会影响区域内的招商引资,执法力度不到位甚至不罚有悖职业精神和公正执法。因此服务经济大局为重还是依法行政为本形成矛盾。
    5、机构编制不统一,影响执法人员思想。近几年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撤并后的一些职能部门编制发生变化,人员有的列入公务员编制,有的属事业单位编制,也有的参照公务员管理,但不享受公务员待遇。编制上的不统一带来经济待遇的差别,直接影响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思想情绪波动大,由此也间接影响公正执法。
    6、某些领导干部法制观念不强,或多或少干扰行政执法。由于行政执法的对象基本上不会涉及刑事犯罪,行政执法者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因而在查处行政违规违法案件中,领导干部出面为行政相对方求情、打招呼的也不在少数。种种请托、关照到了承办人那里,能不给点面子吗?俗话说不看僧面看佛面,虽然自由裁量权有空间,当然就低不就高,能不罚就不罚,既给了领导面子又不违法。行政执法中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仍未完全杜绝。
    7、渎职即犯法的观念未深入人心。一些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渎职,他们的顶头上司却理直气壮地到处走动说情。据说,顶头上司不去说情,还会被本单位、本部门的干部群众看作没有人情味不爱护干部。对于纪检、监察和检察部门的调查,不少地方和部门百般隐瞒,极不配合。渎职不算犯罪,法律上没有这样的规定,可在官场上却有这样的约定俗成。
    三、行政执法人员渎职侵权犯罪的防范对策
    如何预防职务犯罪,我们认为要克服一个认识,做到一个具有,五个坚持。克服一个认识是:不贪污不受贿就不能犯罪的模糊认识。在工作中超越职权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也是犯罪。人们对于渎职犯罪存在哪些认识误区呢:其一,哪怕损失再大,钱不进个人腰包不犯罪;其二,为公不犯罪,甚至美其名曰好心办坏事;其三,失误在所难免,造成重大损失算交学费;其四,法不责众;其五,集体研究无责任或者领导决定无责任。
    一个具有:即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避免在工作中由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而犯罪。
    五个坚持:一要坚持职业道德教育。物必自腐后生虫,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执法人员本身价值观念的质变。一个执法人员要想实施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犯罪,任何看似严密的监督的机制和严惩措施都是苍白无力的。因此,每个单位都要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对执法人员进行理想信念、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执法人的自律意识。自律是最好的自我防腐剂,也是预防渎职犯罪的根本措施,每个执法人员要严与律已,清心寡欲,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切不可轻小节,而忘乎所以,所谓小洞不堵,大洞受苦,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每个人犯罪都是从少到多,从小到大,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我们在执法中要正确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不越权不失职,树立爱民意识,全心全意为服务对象服务,做依法行政的楷模。二要坚持法规学习。要坚持所执法律及相邻法规的学习。熟悉本行业务,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知识,增强行政执法能力。不但要熟悉本部门的法律法规,还要熟练掌握其他部门的规章制度,做到执法不犯法。三要坚持制度监督。教育不是万能的,预防职务犯罪每个单位、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管理特点和规律,要针对本单位或本行业的特点,分析容易滋生腐败的部位和环节,建立健全执法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减少漏洞,并确保落实。四要坚持执法公开。执法标准、程序要公开化。每个单位执法权力都有自己的程序、特点和规律,外部力量很难介入,成为执法权力运作的封闭性,群众很难监督。无数事实证明,职务犯罪最重要原因是对约束不力,行使权力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失去制约权力越大,发生职务犯罪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执法部门既要公开裁量标准,将执法标准、程序向社会公开,又要将处罚公开,便于群众监督、防止执法人员权力滥用及失职。五要坚持联系制度。要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制度,请司法部门给予授课,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法制观念,使工作人员知道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与有关部门及当事人建立联系制度,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员的监督。
通过上述措施,增强执法工作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减少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动因,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形成自律机制,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促进廉政建设和依法行政,增强公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从而促进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作者:王娜 兰兴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