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02/2013-0018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3-04-1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3-04-10 11时40分浏览次数: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丰宁满族自治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三年四月十日
主题词:矿山整顿方案通知
抄报:市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法院、检察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0日
(共印80份)
丰宁满族自治县
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金属非金属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山生态环境,努力实现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2〕138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3〕1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大力实施安全发展、科学发展战略,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着力改善生态环境要求,坚持依法淘汰、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取缔、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无证开采等非法采矿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各类矿山,特别是小型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目标任务
1、2013年11月底前,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山场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现象得到根除;地下开采生产规模小于3万吨/年(生产能力以采矿许可证标注的生产规模为准,下同)、露天开采生产规模小于5万吨/年的小铁矿,生产规模小于50万吨/年的超贫磁铁矿、小于1.5万吨/年的岩金矿、小于3万吨/年的有色金属矿、小于20万吨/年的石灰岩(白云岩)矿、小于1.2万立方米/年的饰面石材矿、不符合国家或省市规定的相应矿种最小开采规模且不具备技改达到上述生产规模的矿山,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露天矿山,尾矿处理和环境保护不符合要求的超贫磁铁矿,依法关闭。2014年8月底前,经限期技改、整改仍达不到上述生产规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矿山以及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独立选矿厂(与正常生产的合法矿山签订长期供矿协议的独立选矿厂除外),依法关闭。
2、按照县政府《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深化以铁矿为重点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丰政〔2012〕39号)要求,铁精粉生产规模未达到10万吨/年的铁选厂,一律予以关停;对已纳入整合范围但拒不参与整合的矿山企业,必须立即予以停产,有关部门停办相关手续,并对相关手续的延续、转让和变更不予受理。
3、2014年11月底前,全县矿山(生产系统)关闭20座(个)以上;关停选矿厂10座。
4、整顿后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高,超贫磁铁矿的开发得到有效控制,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矿业经济实现健康稳定发展,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事故起数和伤亡人数逐年下降,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顿标准
(一)整顿治理标准
1、矿山做到证照齐全,一个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只有一个开采主体和一套组织管理机构,一个矿体只有一套开采系统(是指一个采矿权内多个矿体,且各矿体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开采互不影响;不能保证足够安全距离互有影响的,按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开采顺序依次开采。下同);新建、改建矿山建设项目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基建矿山的施工、监理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2、整合矿山要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科学规划、依法整合。进行整合并对采空区和塌陷区进行整治到位后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整合后的矿山只有一个开采主体、一套管理机构。
3、小型矿山可能危及大型矿山安全生产的,由大型矿山采取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进行整合,对拒不参与整合,又无正当理由的小型矿山予以关闭;露天矿山矿区范围之间的距离大于300米。
4、露天矿山实现台阶开采,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使用机械铲装设备等;地下矿山开拓方式、开采方法、通风系统、提升运输、供电系统等符合规范、标准、设计要求,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到位,采选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以上。
5、按照建设绿色矿山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全县矿山企业损毁山体修复工作实施方案》(丰政办[2013]7号),矿山和选厂要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坚决落实水土保持方案,严格按照方案内容完成相应治理措施,从而达到建设绿色矿山和减轻水土流失危害的总体目标。
(二)取缔关闭标准
1、吊销、注销或公告废止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毁闭井筒并恢复地貌;露天矿山要恢复地貌或治理边坡;选厂要拆除厂房和
设备,恢复地貌。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取缔关闭矿山、选厂的从业人员。
7、对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山场堆存的矿渣、尾矿、干选废料进行清除,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恢复地貌,严防出现水土流失或泥石流。
三、责任分工
本次整顿涵盖全县所有矿山及选矿厂。按照部门指导、属地负责的原则和省、市政府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治理整顿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矿山予以取缔关闭,并向社会公告。各乡镇是此次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内整顿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负责督导、调度、检查、指导治理整顿和取缔关闭工作。
(一)安全监管部门
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存在超设计能力生产等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未依法履行立项审批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的、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监理单位资质与所承揽的建设工程不相符的、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法规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矿山企业的整顿治理工作。负责依据国土资源部门对一个采矿证内多条矿体确认的生产系统及开采顺序,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负责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限期停产整改仍不能完成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到2013年11月底仍不能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矿山、尾矿库的组织排查,并向县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的,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继续进行生产的,相邻露天矿山矿区范围边界小于300米的,小型矿山可能危及大型矿山安全生产的,违规开采超贫磁铁矿的,一个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存在多个开采系统或开采主体的,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相关政策的矿山的整顿治理工作。负责对一个采矿许可证内存在多条矿体的生产系统的确认,确保一条矿体只有一个生产系统。矿体间没有足够安全距离、不能保证安全的,确认开采顺序,依次开采。
负责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生产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有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不符合采矿权设置要求的;采矿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生产规模等指标在取缔关闭标准范围内的;有非法占用土地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的行为的组织排查,并向县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三)工信部门
负责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不符合尾矿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相关文件要求的矿山企业的整顿治理工作。未取得《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到期未申请延期进行生产的冶金矿产开采及选矿企业的整顿治理工作;未取得《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或到期未申请延期进行生产,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铁矿或选矿厂、无合法稳定金属矿矿石来源的选矿厂的组织排查,并向县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四)发改部门
负责未经省以上(含省)固定资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金属矿采选项目,经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后仍达不到核准(备案)条件的,向县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五)环保部门
负责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生产的矿山及选矿厂的整顿治理工作。负责污染严重经限期治理仍不能达到环保要求的矿山和选厂的组织排查,并向县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六)水务部门
负责违反水土保持、河道管理、防洪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生产的企业的整顿治理工作。对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随意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不按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治理的;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金属采、选项目和非金属生产建设类项目,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和整改;负责非法占用河道进行生产的选矿企业;非法占用河道堆存及向河道内排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的采选单位的组织排查,确保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并向县政府提出取缔关闭意见。
(七)公安部门
负责对已决定关闭或限期整顿期间的矿山企业停止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并依法实施监管。
(八)供电部门
负责对已决定关闭或限期整顿治理的矿山企业实施断电或限电措施。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摸底调查阶段(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底):研究制定全县矿山整顿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整顿工作。各乡镇也要结合本辖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整顿实施方案。各乡镇要对本辖区内的所有矿区和矿山企业逐一进行彻底排查,依据整顿目标和标准,针对每个矿山、选厂的具体情况,按取缔、关闭、整合、整治、提升归类,逐个落实具体整顿措施、标准、时限、责任人,并于4月15日前,将本乡镇实施方案及矿山整顿措施表和矿山整顿关闭汇总表,经县直有关责任部门审查复核同意后,报县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监、国土、发改、水务、环保、工信、公安、电力公司等部门要依职责分工,做好部署、督导、检查摸底等工作。
(二)整顿取缔关闭阶段(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1月底):各乡镇、有关部门要明确要求,严格标准,细化责任,强力推进,按以下节点、序时完成全部矿山企业整顿治理、取缔关闭工作。
非法的,自摸底调查之日起,发现一处取缔一处,2013年11月底前,按关闭标准取缔到位。
非法占用河道、土地、山场堆放矿渣、尾矿、干选废料的治理,2013年5月底前完成。年底前,非法乱排乱放现象得到根除。
关闭的,2013年5月底前全部落实关闭实施计划、启动关闭程序,年底前全部关闭到位。
整治提升的,2013年4月底前,逐矿山企业落实整治提升方案,启动整改,2014年9月底前全部整治到位。拒不整治或整治不达标的,予以取缔关闭,2014年11月底前关闭到位。
整合的,2013年6月底前,完成整合协议的签订,实行统一管理。未能签的,予以停产待整合,2013年12月底前各项法律手续履行到位,整改设计完成并通过审查,否则予以取缔关闭。2014年9月底前,各项整合工作全部完成,未完成的,予以取缔关闭,2014年12月底前关闭到位。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分项整顿任务完成后,各乡镇、各有关责任部门要及时进行专项验收总结,上报县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4年12月底前,各乡镇要全面总结矿山整顿工作,将书面总结上报县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底,县政府将组成验收组对各地整顿工作进行验收。各乡镇和各责任部门要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报送县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将矿山整顿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集中精力,迅速行动,确保组织到位、政策到位、人员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强力推进整顿关闭工作的开展。县政府成立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县矿山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负责矿山整顿的督导、协调、调度、统计等日常工作,指导解决整顿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专业办公室设在县直各责任部门,负责协调、调度矿山整顿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严控序时进度。对决定取缔关闭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依规立即履行吊销、注销有关证照程序,确保关闭到位;对确定整改提升的矿山企业,2013年4月底前必须启动整改,实行统一管理;对确定整合的矿山企业,2013年6月底前必须确定整合主体,签订整合协议,2013年12月底前必须完成整合。凡未按序时进度、时间节点完成阶段整顿任务的,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整合,拒不整改、整合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同时,自2013年4月1日起,有关部门在受理相关审批许可事项时,凡按要求未落实整顿方案及整顿措施的矿山企业一律停止行政审批事项,停供一切生产要素。
(三)完善政策措施。县矿山整顿领导小组要抓紧制定整顿关闭的配套政策措施,推动工作顺利实施,确保社会稳定。对参加整合的矿山,整合主体要对被整合矿山给予经济补偿;拟关闭的矿山企业已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价款等税费的,要区分关闭矿山的不同情形,分别依法妥善处理。对有主矿山企业,整合、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治理等费用均由企业自行负担。对决定取缔、关闭但无法找到业主或者业主确实无能力治理的矿山,安全隐患整治、环境治理、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承担。
(四)严格准入条件。各乡镇、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严格执行省、市、县有关矿业整顿工作的相关政策规定的落实,使此次整顿关闭工作与严格准入门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等有机结合起来,促进矿山安全保障能力的整体提升。要严格执行省、市整顿工作标准细则及整顿工作指导意见,统一标准,严格准入门槛,从源头上把住矿山企业的准入关口,提高办矿标准和产业集中度。
(五)落实监管责任。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互相推诿,以致不能按计划完成整顿关闭工作任务的乡镇、部门、企业,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发现应取缔关闭而未取缔关闭,或者出现反复的,要依据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加强宣传引导和社会监督,按照确定的矿山关闭计划,在媒体分期分批公告关闭矿山名单。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非法违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冒险作业和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六)强化信息报送。县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信息报送和调度统计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各乡镇、有关部门要于2013年4月20日前将本辖区、本单位矿山整顿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报送到县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安委办)备案。同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成立本辖区、本行业的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和专业办公室,并明确一名联系人,于2013年4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县安委办;此后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各乡镇政府及县直各有关部门要将取缔关闭企业名单与关闭落实情况、整治企业名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整顿工作的主要经验做法、下阶段工作计划等整顿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县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徐国兴联系电话:8014502)。
附件:1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措施表;
3、选矿厂整顿措施表;
4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整顿关闭汇总表。
附件1:
丰宁满族自治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徐维德 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袁晓峰 政府办副主任、应急办主任
郑梁 安监局局长
成员:李正佳 安监局副局长、监察大队大队长
赵凤强 发改局副局长
孙仕林 财政局副局长
侯东文 国土局副局长
李艳茹 环保局副局长
何向东 工信局副局长
李俊仁 水务局副局长
马新国 安监局副局长
郑喜慧 工商局副局长
黄立新 公安局副局长
张承志 供电公司副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局长郑梁兼任,副主任由安监局副局长马新国兼任,具体负责全县矿山整顿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附件2:
丰宁满族自治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措施表
矿山名称
矿山详细地址
状态
基建□生产□停产□
采矿权人名称
采矿许可证号
企业法人(负责人)
联 系 电 话
开采矿种
立项审批单位
初设安全专篇审批单位
施工单位及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及资质等级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单位
竣工验收批复时间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日期
开采方式
露天开采□地下开采□露天和地下开采□
矿山总储量(矿石)
保有储量
采矿许可证标注生产规模
设计服务年限
竣工投产日期
上年实际产量
矿山规模
大型□中型□小型□
职工数量
其中技术人员数量
单班入井最大人数
10人以下□10-29人□30-100人□100人以上□(地下矿山填写)
水文地质复杂程度
简单中等复杂复杂□(地下矿山填写)
安全评价单位
资质等级
评价日期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资质等级
评价日期
整顿措施
取缔□关闭□整合□整改提升□
整顿要求
责任主体:
完成期限:月 至月,合计:个月。
检查组成员
及专家签字
乡镇政府意见
政府(盖章):
县直责任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附件3: 丰宁满族自治县选矿厂整顿措施表
选矿厂名称
选矿厂详细地址
生产状态
基建□(新建□、改建□、扩建□、迁建□) 生产□ 停产□ 废弃□
法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原矿类别
年生产规模
(万吨/年)
立项审批机关
立项审批(备案)文号
立项批准日期
企业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颁证机关
营业执照注册号
冶金矿产品
生产许可证号
冶金矿产品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
排污许可证号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
矿石来源
自属矿山□ 收购矿石□
尾矿排放地点
自属尾矿库□其它□
现有职工人数
技术人员数量
选矿工艺
资源是否综合回收
是□ 否□
检查发现
存在的问题
整顿措施
取缔□关闭□ 整合□ 整改□提升□
整顿完成期限
年 月 日前整顿到位,合计 个月。
检查组成员
及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整顿责任主体
(企业)
(盖章):
年 月 日
整顿督办部门
(责任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直部门复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4:
丰宁县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序号
矿山名称
所在地址
开采矿种
采矿许可证
标注生产规模
存在的问题
整顿方式
完成时限
1
2
3
4
5
6
7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