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05/2013-00130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丰宁县教育和体育局 |
成文日期: 2013-08-3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
意 见
冀政〔2013〕5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实现国家、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督导评估的范围、对象及主要内容
强化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对于推进县域内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的范围为县(市、区)及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督导评估的对象是县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督导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领导职责、教育改革与发展、经费投入与管理、办学条件、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与质量。直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设区市纳入督导评估范围。
二、认真做好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包括省政府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定期综合性督导评估和设区市政府对所辖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的年度综合性督导评估(以下简称省级督导评估和市级督导评估)。省级督导评估和市级督导评估分别由省、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省级教育督导部门对市级督导评估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省级督导评估每四年一次,按规划、分年度进行。全省分年度督导评估规划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商各设区市政府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市级督导评估每年进行一次。
督导评估按照县级政府自评、市级督导评估和省级督导评估的程序进行。县级政府根据任期内教育工作目标和《河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和标准》(附件l),每年进行自我评估,评估结果抄送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备案。市级政府每年对所属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在市级督导评估的基础上,每年对列入规划的县(市、区)进行省级督导评估。
各设区市政府要对当年接受省级评估的县(市、区)逐县开展过程性督导,对问题较多、基础薄弱的县(市、区)。要报请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进行重点过程性督导,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确保督导评估质量。
三、重视督导评估结果的使用
省级督导评估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达到《河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和标准(修订)》要求的为合格;基本达到督导评估指标要求,但在某些方面存在突出问题,需要尽快加以改进的为基本合格;主要工作和主要指标达不到要求的为不合格。对认定为基本合格的县(市、区),县级政府应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解决,写出报告并于第二年按时接受回访。对评估不合格或回访不合格的县(市、区),在全省予以通报批评,同时确定重新督导评估的时间。省、市级督导评估结果及时向被督导评估的县级政府反馈,同时抄送上一级教育督导部门和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督导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工作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是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中,要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工作。根据国家要求,我省从2013年开始正式启动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认定工作,评估认定的内容、标准和程序,按照《河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附件2)进行。具体评估认定与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工作一并统筹安排。
五、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规划和标准
认真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推进计划。各设区市要按照本级政府与省政府签订的责任书要求和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规划,制定分年度计划和具体方案,责任到人,具体到校,确保完成年度规划的任务。要按照《河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建立和完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发展差距的监测,严格遵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评估内容与标准,做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的评估工作。要落实教育经费政策,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不断提升师资素质,开足开齐国家规定课程,消除大班额现象,确保县域内每一所学校都符合省定办学基本标准,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逐步提高,当地群众基本满意。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督导评估工作,认真组织,精心实施,确保督导评估工作顺利进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搞好督导评估工作。要建立相应的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每年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综合督导评估结束后,根据评估结果,省政府将对成绩突出的县级政府予以通报奖励。要建立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加强督导队伍建设,落实好人员编制和督导经费。进一步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和督导评估质量,促进全省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 1. 河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内容和标准
2. 河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2013年8月27日
附件1
河北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
内容和标准
一、领导职责
(一)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
(二)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实行教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政府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改革与发展统筹管理的责任,明确并落实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教育工作中的职责,依法落实乡、村两级应承担的办学责任。
(三)确立科教兴县(市、区)战略。将教育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教育工作,及时解决教育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四)加强统筹规划,制定教育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切实有效促进各类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教育改革与发展
(一)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把均衡发展作为义务教育的重中之重,完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保障机制,积极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按规划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有独立建制的特殊教育学校,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不低于90%。
(二)办好学前教育。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大力实施学前教育普及提高工程,完善学前教育体制,建立了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2015年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7%,2020年达到95%,2015年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到70%,2020年达到75%。
(三)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统筹规划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总体保持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规模大体相当。有一所以上普通高中达到省级示范性高中标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把发展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政府推进职业教育发展责任制。县级职业学校达到合格以上标准。2015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2020年达到92%。高中阶段适龄人口毛入学率逐年提高。
(四)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建立完善的继续教育机制,广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努力构建学习型社会。
(五)有独立设置的、标准化的县级教师培训机构,有效开展县域内教师培训工作。
(六)加强教育信息化建设,加大教育信息化投入,提高信息技术应用和管理水平,以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逐步推进教育信息化三通工程,即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
(七)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落实保障措施,形成了有效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以学校评价、教师评价和学生评价为主要内容的科学的素质教育评价体系,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不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唯一标准。有一批素质教育示范学校,且逐步增加。
(八)建立健全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人员和专项经费。不断改进德育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切实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适应新形势的特点和要求,努力探索并形成了本地德育工作的特色。
(九)积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按规划达到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指导标准。
三、经费投入与管理
(一)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二)政府对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中小学在校生生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按照省规定标准足额安排财政预算内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及时拨付,并逐步增长。
(三)优化县级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财政拨款向城市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倾斜。建立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执行情况制度。
(四)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项目与标准,将公办学校编制内教师工资金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全面实施绩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五)依法加大政府对教育的经费投入。落实法定增长要求,切实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城市维护建设费收入中提取10%用于中小学校舍维修。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和2%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教育事业,不得抵顶一般预算拨款。土地出让收入扣除规定支出后,按余额的10%计提教育资金用于教育设施建设。对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减免。对预算执行中的超收部分,也要按照保证财政教育支出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的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
(六)建立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将维护、改造和建设中小学校舍纳入事业发展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当地政府预算。学校建设向城市薄弱学校和农村学校倾斜。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凡达到一定建筑面积的,依据各地教育设施规划,由开发单位负责按比例同步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交教育部门管理使用;建筑面积较小的,按比例缴纳建设学校资金。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鼓励乡(镇)、村自治组织支持教育事业。
(七)建立健全教育经费使用监测、评估和奖惩制度。在财政部门监督下,建立县级教育支付分中心,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规范资金拨付和会计核算,严格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决算管理,对中小学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公办学校所收取的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挪用或抵顶财政拨款。严格执行学校招生和收费政策,认真治理教育乱收费并取得明显成效。
(八)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免费政策和助学金政策。
四、办学条件
(一)合理调整教育结构,适应推进城镇化和农村新民居建设需要,合理规划中小学布局,办好必要的教学点,义务教育办学条件趋予均衡。
(二)各级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分别达到了相关要求。
1. 义务教育学校占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及建筑规范、运动场地(馆)、图书、仪器、数字化教育设施等,达到《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2. 学前教育机构办学条件达到了教育部《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标准。
3. 省、市级示范性高中分别达到省、市级示范性高中标准,其他普通高中达到合格高中标准。
4. 中职学校办学条件达到了《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合格评估标准》。
5. 中小学的体育场地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学生健康体检等方面条件达到了《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基本标准》。
6. 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办学条件达到了《河北省县级教师培训机构评估标准(试行)》。
(三)确保学生安全,校园及周边环境良好。及时消除校舍危房,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四)建立社区与学校的沟通和合作机制,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有基本满足需要的中小学生校外教育活动场所和各类教育基地。
五、校长和教师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校长培养、选拔、培训、任用、交流和考核机制,实行了中小学和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严格任职条件。校长学历合格率达到100%。落实校长任职资格制度和全员提高培训制度。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严格实行教师准入制度,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和长效补充机制,优化教师的学科结构和职称结构,满足教学需要。
(三)全面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教师聘任制度,明确教师岗位责任和工作任务,将教师政治思想、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培养培训和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不断提高教师学历水平,小学专任教师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的比例,城市市区达85%以上,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达70%以上,其他县(市)达75%以上;初中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达95%以上,其中具有本科学历的教师比例,城市市区达70%以上,国家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县达50%以上,其他县(市)达60%以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0%以上,其中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教师达到一定比例,中等职业学校中双师型教师达到30%。
(四)积极推进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完善教师培训体系,建立健全教师入职教育、学历提高教育、专业化教育、骨干教师培训和校本研训等制度,管理和保障机制落实。有计划地培养了一批骨干教师。
(五)建立和完善鼓励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到农村学校或城市薄弱学校任职任教机制。
(六)加强教育行政管理干部的培训提高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行政干部的研究决策能力和行政管理水平。
六、教育管理与质量
(一)建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区中心校和学校三级管理的县域教育管理体制。
(二)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科学管理,促进教育公平。
(三)注重学校内涵发展,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各类学校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开齐开好规定课程,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深化课程与教学方法改革,实施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式,构建高效开放的教学体系,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规范办学行为。妥善解决城镇部分中小学班容量过大问题,班容量控制在省定最高限额以内。无违规收费现象。
(五)规范教育收费。加强对教育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无违规收费现象。
(六)加强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和队伍建设,形成覆盖县域范围内的教育教学研究网络。制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明确,人员落实,有相应的科研成果。建立健全研训一体化工作机制。
(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教育、管理及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人身安全及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八)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监测与评价机制,有效开展了对乡(镇)政府教育工作和县(市、区)域内务类教育的督导评估。
(九)切实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建立督学责任区机制,注重督学队伍建设,有效开展督学责任区督导检查工作。
附件2
河北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
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教育部《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督导评估工作。
第三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在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达到《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基本标准后进行。
第四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由教育督导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职能部门参与,依照《河北省各县(市、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年度规划》,分年度进行。
第五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的评估认定,按照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程序进行。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自评和市级的复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县域义务教育学校达标情况 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应达到《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的办学基本标准。
第七条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状况 县级政府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状况的评估,依据国家教育事业统计数据进行。以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生均体育运动场馆面积、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每百名学生拥有计算机台数、生均图书册数、师生比、生均高于规定学历教师数、生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数8项指标,分别计算小学和初中的差异系数。小学和初中各自的差异系数的平均值(即综合差异系数),要求分别小于或等于0.65和0.55。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状况 重点评估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与管理等四个方面,总分为100分,评估得分应达到85分以上。
第九条公众对本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满意度 由评估组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集体座谈、个别交流等多种方式对群众满意度进行调查,公众对本县(市、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满意度作为评估认定的重要参考。
调查的对象: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其他群众。
调查的主要内容: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县域内学校校际间办学条件差距、县域内校际间教师队伍的差距、县域内义务教育择校情况以及政府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方面的努力程度等。
问卷调查的数量,常住人口在40万人以上的被评估县(市、区)按1.5‰确定;常住人口在40万以下的,问卷调查数量均为600份。问卷调查对象中,学生家长所占的比例不低于60%,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约占10%,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各约占10%,其他群众占10%。
第十条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应全部达到上述第六、第七、第八条要求,且群众基本满意。
第三章评估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评估认定的县(市、区)首先由县级人民政府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查自评。
第十二条自评达到要求的县(市、区),将自查情况报所属市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复核确认后,向省提出评估申请。于评估一周之前,呈报以下申报材料:
(一)市政府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市级对被评估县(市、区)的总体评估结论,对其义务教育学校达到省基本办学标准、政府工作、义务教育校际均衡状况三个方面的评估结论以及评估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关于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的自评报告。
(三)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申报表(见附件1,全省统一格式,独立装订)。
(四)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相关政策文件汇编。
(五)县(市、区)第六次人口普查分年龄人口情况表。
(六)《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指标计算表》
(七)公众满意度调查的推荐方案。
第十三条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评估检查组,对申报的县(市、区)进行评估。评估前向社会公告,评估采取听取县(市、区)政府工作汇报、核查评估资料、实地检查学校、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每个县域随机抽样查看义务教育学校数原则上不少于本县域的三分之一,通过省级督导评估的县(市、区),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核认定。教育部每年将对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予以公布并授牌。
第十四条对全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进行监测,对已公布名单的县(市、区)进行定期复查。
第四章表彰与处罚
第十五条对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的结果,要作为考核地方各级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对先进的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每两年一次,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督导检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在全省予以通报。
认定后连续三年不能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县(市、区),撤销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市、区)称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