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2016-00215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丰宁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6-12-3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农[2016]1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丰宁满族自治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丰政[2016]55号)予以重新修订,新增加了资金整合程序,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等进行详细的表述,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同时《丰宁满族自治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丰政[2016]55号)文件废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21号)等文件精神,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资源加快实施脱贫攻坚六个一批和八大行动,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紧紧围绕突出问题,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脱贫甩帽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项目为平台,集中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圆满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引领。要按照县“十三五”规划、脱贫攻坚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规划引领资金投人,确保重点用于脱贫攻坚,避免盲目整合、胡乱整合。
2、资金统筹使用。对所有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要全部进行统筹整合,打破部门界限,避免部门各自为政、自行其是。重点投向农村基础设施、农业主导产业、高新产业、贫困片区(贫困村),重点解决制约农业主导产业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的关键环节或瓶颈制约问题。
3、部门各负其责。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在脱贫攻坚期内,省、市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各相关部门仍要各负其责,积极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确保上级下达我县的各项涉农资金额度不低于上年。对县政府确定由部门负责实施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负责实施的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保质保量地完成。
4、提高资金效益。要把脱贫成效作为衡量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效益的主要标准,科学合理界定涉农项目资金投向与支持环节,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绩效评价,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精准使用整合资金,集中实施扶贫六个一批和八大行动,切实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增强贫困对象自我发展能力。
三、资金整合范围及时间节点
(一) 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范围是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安排用于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的资金除外)。
资金整合范围具体包括:
1、中央级资金7项:(1)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2)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3)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4)产粮大县奖励资金;(5)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6)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7)旅游发展基金。
2、中央和省级共有资金13项:(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3)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4)林业补助资金 (省级林业补助资金不包括世行贷款项目部分、2016年已下达的太行山绿化项目补助、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国有林场改革资金);(5)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及省级配套资金;(6)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7)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8)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9)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10)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11)山洪灾害防治经费;(12)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及省级环境污染治理专项资金(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部分);(13)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3、省级资金7项:(1)果品花卉产业补助资金;(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补助资金;(3)农业产业化发展补助资金;(4)中药材产业发展补助资金;(5)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补助资金(不包括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部分);(6)海洋渔业发展资金(不包括增殖放流、疫病防控部分);(7)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
4、市级资金7项:(1)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农业综合开发市级配套资金;(3)市级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4)市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5)市级农村公共服务运行维护机制建设试点资金;(6)美丽乡村建设重点村规划设计市级补助资金;(7)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试点项目资金。
5、县级资金7项:(1)县级财政扶贫资金;(2)县级美丽乡村建设资金;(3)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4)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一事一议)县级配套资金;(5)农业综合开发县级配套资金;(6)县级农村公路项目资金;(7)易地扶贫搬迁县级配套资金。
上述整合范围内的资金,按照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冀财农[2016]107号文件)要求,属于统筹整合涉农资金范围说明中所列的具体项目资金,打破归口管理界限,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整合范围内不属于范围说明中所列的具体项目资金,不打破归口管理界限,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不做统筹安排,但各部门在安排项目资金时应优先、重点用于贫困村和贫困户,一般情况下,用于贫困村和贫困户的资金应达到资金总额的60%以上。
(二)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 属于涉农范畴的也要纳入整合范围,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资金安排使用机制,精准有效使用资金。具体纳入整合范围的教育、医疗、卫生资金,分别由教育、卫生部门与财政局分管领导和分管股室商定,然后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整合范围后,资金不打破归口管理界限,在项目资金安排上应优先、重点用于贫困村和贫困户,分别由教育、卫生部门制定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教育、卫生部门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批复文件实施。
(三)资金整合时间节点。本办法印发之前,上级下达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并且项目已经实施的2016年度财政涉农资金,仍按原渠道实施,按照县政府年初要求用于贫困村的项目资金,视同已经整合。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上级下达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但项目尚未实施的2016年度财政涉农资金及2017年以后年度财政涉农资金,县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实施,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决定后,下达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的批复,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资金整合程序
(一)资金分配。2016年度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项目未实施的,由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的请示,报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审核并签署意见,由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按月汇总提出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意见,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下达项目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的批复,明确项目主管部门,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由县财政部门与相关部门核实后,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整合资金额度,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制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下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先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资金安排计划数,由相关部门按照计划数制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并下达批复文件。
(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批复文件组织实施,需要财政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决算审计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管理使用,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提出资金拨付申请(附相关资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交县财政部门,由县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程序负责。对部门未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擅自实施的项目,由部门自行负责,财政部门不予拨付资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审计、财政、扶贫和农业开发等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按照规定用途安排和使用资金,避免出现借整合涉农资金名义挤占、挪用、截留或违规安排使用项目资金等问题。
(三)绩效评价。各部门制定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批复文件,应明确设定资金使用绩效目标。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对资金使用绩效负责;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做为以后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县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做为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统一领导试点工作,研究决定试点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协调处理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各项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财政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及时研究处理整合使用资金具体操作层面遇到的问题,形成推动试点工作的合力,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明确主体责任。县政府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责任主体,对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管理和项目实施负责。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要摒弃部门利益,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中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完成资金整合和项目实施等各项任务。
(三)做好规划衔接。县发展改革局、扶贫和农业开发办要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做好与上级脱贫攻坚规划、县“十三五”发展规划、各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脱贫攻坚任务要求,及时修订相关专项规划,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优先实施脱贫攻坚规划。
(四)创新投入方式。积极探索开展特色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扶贫开发新模式,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建立扶贫投融资平台、设立扶贫担保基金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和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要加强与开发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投资机构、信贷担保、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合作,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贫项目提供金融和投资服务。
(五)加强监督监管。一是推进公开公示。由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负责在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和主要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二是严格项目资金监管。推行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监管制度,重点项目竣工要请审计部门进行决算审计。扶贫和农业开发部门要积极探索开展第三方独立监督,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三是实行目标考核。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对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年末,由县督考办牵头,会同扶贫和农业开发、财政等部门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对争取到上级下达各项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额度大于上年度的部门(单位)及使用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好的部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优先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对不积极向上级争取项目资金,违反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规定,绩效考核评价差,不作为、乱作为的部门(单位),安排下年度项目资金时予以扣减,并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