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责任清单
2016-04-06 15时20分浏览次数: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丰宁住建局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责任处室 备注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县住房保障、城乡建设、公用事业管理方案的地方性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拟定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项目计划 拟订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办公室
电话:8012567
 
负责对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执法进行监督检查。 办公室
电话:8012567
 
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办公室
电话:8012567
 
负责城乡建设、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工作。 办公室
电话:8012567
 
2 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定住房保障和廉租房的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承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分配工作。 住房保障股
电话:8011195
 
负责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的出租管理。 住房保障股
电话:8011195
 
承担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承租)资格审核 住房保障股
电话:8011195
 
承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登记 住房保障股
电话:8011195
 
承担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资格审核 住房保障股
电话:8011195
 
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或者租金减免 住房保障股
电话:8011195
 
承担全县危房改造工程 住房保障股
电话:8011195
 
3 承担县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确保建设质量和建设速度,负责组织编制县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规划、前期准备、施工组织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拟订市政行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公用事业股股
电话:8010082
 
承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公用事业股股
电话:8010082
 
承担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公用事业股股
电话:8010082
 
承担县城基础设施建设任务 公用事业股股
电话:8010082
 
参与公用行业应急情况的处置 公用事业股股
电话:8010082
 
4 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牵头或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评估与经纪人管理、物业监管、房屋鉴定和改造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城镇各类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承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房产所
电话:8013228
 
承担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 房产所
电话:8013228
 
承担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工作,承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备案、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房产所
电话:8013228
 
负责查处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 房产所
电话:8013228
 
承担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和现售备案。 房产所
电话:8013228
 
承担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房产所
电话:8013228
 
承担房地产业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教育培训工作。 房产所
电话:8013228
 
承担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房产所
电话:8013228
 
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 房产所
电话:8013228
 
承担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业务规范监督管理。 物业办
电话:8033918
 
承担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运作。 物业办
电话:8033918
 
指导、实施物业管理改善工程。 物业办
电话:8033918
 
负责直管公房、公共租赁房的出租管理。 房产所
电话:8013228
 
承担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物业办
电话:8033918
 
承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工作。 物业办
电话:8033918
 
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管理保修金、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归集、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物业办
电话:8033918
 
5 负责指导实施全县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房产管理、建设工程、建筑业、房屋建设开发、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屋装饰装修业、建设材料设备制造业的有关法规措施和发展规划,并对上述行业进行行业指导 负责指导实施全县城市建设、建设工程、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房屋装饰装修业、建设材料设备制造业的有关法规措施和发展规划,并对上述行业进行行业指导 建管办
电话:8016211
 
负责指导实施全县房产管理、房屋建设开发、的有关法规措施和发展规划,并对上述行业进行行业指导 房产所
电话:8013228
 
负责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监站
电话:8016710
 
负责指导实施全县市政公用事业的有关法规措施和发展规划,并进行行业指导 公用事业股
电话:8010082
 
6 承担各类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管责任,负责建筑业企业、市政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园林绿化企业、公用事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相关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查和报批 承担各类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管责任,负责建筑业企业、市政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公用事业企业、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筑市场相关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查和报批 建管办
电话:8016211
 
承担房地产企业的监管责任,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房地产市场相关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查和报批 房产所
电话:8013228
 
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和报批 物业办
电话:8033918
 
7 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划市场各主体行为的责任,负责监管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的领导方案和产业政策,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本县以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项目 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的责任,拟定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的领导方案和产业政策,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本县以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项目 建管办
电话:8016211
 
负责监管和指导全县建筑活动 质监站
电话:8016710
 
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招标办
电话:8015757
 
8 承担监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责任,拟定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公用事业安全运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参与重大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 承担监管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拟定建设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参与重大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质监站
电话:8016710
 
承担监管建设工程安全的责任,拟定建筑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参与重大建设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监站
电话:8016710
 
拟定公用事业安全运营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公用事业股
电话:8016212
 
指导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 建管办
电话:8016211
 
  9 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试鸣,建设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库,为防空防实提供保障 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 人防办
电话:13603147585
 
  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工作 人防办
电话:13603147585
 
  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 人防办
电话:13603147585
 
  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试鸣 人防办
电话:13603147585
 
  建设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库,为防空防实提供保障 人防办
电话:13603147585
 
  10 交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
电话:8012567
 
           
11 贯彻执行国家规划制定,实施、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县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 1.贯彻规划制定、实施、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城市规划股  
2.组织编制县城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
12 负责核发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即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对县城规划区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股  
13 负责县城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审查 对县城规划区县城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审查后上报县城乡规划规委会审批
 
城市规划股  
14 贯彻执行国家规划制定,实施、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1.贯彻规划制定、实施、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村镇
规划股
 
2.组织编制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15 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对乡、村庄规划区内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等工程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村镇
规划股
 
  负责县城规划区核心区居民建房的规划审批  负责对县城规划区核心区居民建房实地调查并进行审批
 
村镇
规划股
 
 
16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镇规划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对批后在建工程进行跟踪管理,组织批后建设工程的验线、验基及规划验收。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1.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镇规划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规划稽查股  
2. 负责对批后在建工程进行跟踪管理织批后建设工程的验线、验基及规划验收 规划稽查股  
3. 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规划稽查股  
4.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规划稽查股  
17  
 
 
 
 
 
 
 
城市规划监察管理
查处不按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违法行为;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 规划审批后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跟踪检查工作,参与各类建设工程的放、验线及竣工项目整体验收工作;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者设施;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活动、违法建筑物,对不需拆除的,在规划局按城市规划要求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补办审批手续后,负责监督落实整改意见并实施处罚。负责建筑工地临时占道及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负责规划区内所有排水许可;负责小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的管理与监督(如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压缩站、各种管线、绿地、室外工程设施、物业管理用房等)。  
 
 
 
 
 
 
 
 
城管执法大队
   
18 行使城市容貌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查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行政处罚。  
环境卫生管理站
   
19
 
行使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对未经批准的毁损、侵占道路,破坏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改正、补偿,并决定行政处罚。 城管执法大队    
20 负责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五包的监管工作。负责对城市建筑物立面的清洁整饰及容貌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内主次干道人行道及两侧绿化带保洁;负责边沟清理及污水管网维修、管道疏通、清掏(含小街小巷)等工作;负责城市 、粪便及潲水油等城市固体废弃物的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对城区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五包进行监管,对城市建筑物立面的清洁整饰及容貌实施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大队
   
负责城区内主次干道人行道及两侧绿化带保洁;负责边沟清理及污水管网维修、管道疏通、清掏(含小街小巷)等工作;负责城市 、粪便及潲水油等城市固体废弃物的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环境卫生管理站
 
21 负责县城集贸早、夜市、广场秩序的监察管理;负责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开设路口、接驳城市道路地下管网等有关的审批工作;负责对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市政设施的建筑施工、摊点布设、临时建设、临时堆放等行为,行使审批】监督和处罚权,对临街改建项目进行审批与查处。 对县城集贸早、夜市、广场秩序进行监察管理;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开设路口、接驳城市道路地下管网等有关事项进行审批;负责对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市政设施的建筑施工、摊点布设、临时建设、临时堆放等行为,行使审批监督和处罚权,对临街改建项目进行审批与查处。  
 
 
城管执法大队
 
   
 
 
22  
 
 
负责城市广告、牌匾、亮化管理责任。
负责编制城市户外广告、牌匾、照明规划和城市户外广告、牌匾、霓虹灯及桥梁上设置大型广告、 物的审批。  
城管执法大队
 
负责制定城市照明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路灯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环境卫生管理站
23
 
负责占用城市公用设施的收费;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道路名牌、候车亭、停车场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场、粪便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的建设计划及立项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 负责占用城市公用设施的收费;  
城管执法大队
 
负责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道路名牌、候车亭、停车场的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公厕、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场、粪便处理场等环卫设施的建设计划及立项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  
 
 
环境卫生管理站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部门名称:丰宁满族自治县住建局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发改局
国土资源局
各乡镇政府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建设等工程,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发改局核准的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占用土地原权属村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在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件原件、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属的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建筑工程批后管理 城管局 城管局负责监督工程按规划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城乡规划条例》、政府职能分工 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和未验线的工程由城管局负责停止施工,规划局对项目验线后由城管局监督建设情况
3 建设工程监管 规划局 对经审批建设项目进行验线、验基以及核实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时将违反建设规划的行为通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根据各单位职能 如规划局负责建设项目的审批,城管局负责建设项目的批后管理及行政处罚。

 (一)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省、市有关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承担下列工程的单位: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管养大中修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工程;
  (二)市政给水、排水(污)工程(含厂、站);
  (三)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含厂、站)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市场行为方面:检查建设、施工手续办理情况;项目施工班子、监理班子到位情况;工人工资支付情况;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等及企业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违法行为等。
  2、质量方面:检查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落实情况和管理技术资料,主要是检查按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情况,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工程材料、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检验情况,市政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情况,市政产品质量情况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安全生产方面:检查现场施工安全和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主要是检查安全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论证及实施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情况,施工用电等现场安全生产实施情况,施工现场在线监控安装运行情况。
  4、文明施工方面:侧重检查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及扬尘控制措施、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交通便道的设置、市政道路开挖前地下管线情况的调查及相关安全措施、生活区环境卫生及设施配置、现场夜间施工噪声控制措施,工程运输车辆安全责任书签订和证照情况。
  1、日常巡查:由县质、安监站监督员对每个工程每周不少于1次进行巡查,每次巡查不少于2人。
  2、季度督查:由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进行抽查,检查面不少于50%,每季度1次,必要时对市政产品进行抽检。
  3、全面检查:由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对全市市政工程组织半年度、年度大检查,必要时对市政产品进行抽检。
  4、实行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前公示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方能进行竣工验收。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日常巡查。
  2、开展工程大检查:由县住建局组织相关单位及专家开展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季度、半年度、年度大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在政府网站发布;
  2、对在建市政工程项目部开展自查、整改,并上报自查及整改情况;
  3、县住建局组织人员及邀请至少2名市政专家开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说明来意,告知被检查人的权力和义务;
  5、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地的市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逐项检查并制作《丰宁县住建局建设工程限期(立即)整改通知书》,检查人员、工程项目建造师、总监当场签字确认,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
  6、工程项目部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复核签章后回复县质安监站,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发现被检查工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对施工现场存在较多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施工、监理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
  (二)廉租房、公租房、直管公房配租事项监管
  为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我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保障的个人和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保障个人或家庭的户籍、婚姻、房产及收入、财产、车辆、工商、银行交易记录
  2.实物配租家庭的配租房源使用情况;
  3.实物配租家庭的租金缴交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受理审核:每期申请受理期间,对每户家庭成员进行准入资格审核。
  2.续租审核:每年1次,对在保的货币补贴、租金核减家庭进行准入资格、配租面积进行审核。
  3.年度审核:实行定期审核,对在保的实物配租家庭进行准入资格、租金标准进行审核。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申请、在保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国土、房管、拆迁、房改、民政(收入核定)等部门核实。
  2.对经济、住房等存在特殊困难情况的家庭进行实地核实。
  3.针对群众关注度高、反响恶劣的实物配租家庭违规使用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申请人受理情况进行检查。
  2.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审核情况进行检查。
  3.对社会公示情况和群众监督举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4、对申请家庭的配租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申请人提供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姻、房产、收入等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2.配租时需申请人或配偶亲临现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需委托他人(出具经公证处公证的委托书)办理;
  3.对实物配租家庭存在的空置、违规装修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
  4.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使用配租房屋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维修、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配租资格,收回配租房源;对经续租审核,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家庭,停止货币补贴发放或租金核减;对经年度审核,任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特殊人员类别变化的家庭,相应调整租金标准,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责令其退出房源或提高租金标准。
(三)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审批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县商品房预售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 监督检查对象
  预售商品房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 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商品房预售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预售资金监管账号情况、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等。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营业执照等情况;
      2、办理预售证后,是否及时在网上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等情况;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情况,有无按规定将预售房款直接打入监管账户,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
      4、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经营者是否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
  (二)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1次,对全县预售商品房项目进行预售监管资金审查,要求企业报送每月工程进度、预售资金情况。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对全县预售商品房项目进行重点项目检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2次,会同银行、银监会对全县预售商品房市场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开展执法检查:每月组织一次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材料审查;4次专项检查,对重点项目、重点督查;每年一次全方位普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住建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的检查组,成员包括房产所等相关单位;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三)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取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的,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事项监管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推进我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许可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建筑施工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等。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建设手续(施工许可,劳务及专业分包)办理情况;
      2、施工现场是否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按规定进行编制、审核、批准的;是否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专家论证,擅自施工的
      3、施工、监理项目班子人员是否到位;工地现场台账是否齐全;特种工是否持证上岗;
  4、基坑是否按设计论证方案实施的;基坑是否按方案要求监测。
  5、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6、大型施工机具是否经安装登记或并检测;
  7、施工用电是否规范;
  8、民工工资是否及时发放;
  (二)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二个月1次,每次巡查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每次巡查对全县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抽签决定检查工程项目。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2次,对全县工程全覆盖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执法检查:每年组织6次安全隐患排查;4次专项检查,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重点督查;
  (二)飞行检查:对违法违章工程进行飞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住建局组成检查组,成员包括相关职能及邀请的社会专家;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对现场进场的钢筋等原材料进行监测抽样或者监督抽查。
5、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工程市场、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
  (三)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立即停工通知令》。
  (五)总监、项目经理监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的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管理对象
  在建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总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内容:
  1、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强制性标准情况。
  2、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依法行使签字权。
  3、总监是否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事监理活动,维护业主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4、是否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执业资格管理规定,持证上岗。
5、工作是否到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相应额度的工程监理工作,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对项目经理监督管理检查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情况以及执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情况;
  2、是否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带班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经理到位情况。
  3、检查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投入情况,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具和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生活环境情况;
  4、是否按照本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制定的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等,并组织演练。
  5、检查工地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处置情况;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是否确定消防责任人,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施;检查工地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岗前和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情况;检查落实制定的和组织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情况,按规定程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6、检查施工机械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养,保证安全防护设施有效,机械设备安全使用情况;是否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
  三、监督检查指标
  (一)日常检查: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巡查不少于5个工程项目,必要时对项目经现实施扣分挂牌。
  (二)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检查项目不少于30%其中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及省市重点工程必须抽查。
  (三)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项目不少于20%,其中保障性住房、商品房及省市重点工程必须抽查。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四、监督措施
  (一)定期对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二)实行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总监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和使用,实施动态监管。
  (三)严格总监和项目经理变更,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确需变更必须办理变更手续,但一个项目项目总监和项目经理最多只能变更一次。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质、安监站根据年度计划、上级部署、投诉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县质、安监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局其他相关执法机构指定一至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协助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情况实施检查,并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现场制作调查(勘验)笔录,制作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情形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对总监、项目经理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发现被检查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七)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事项监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建设各主责任主体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在建建筑工程,包括在建建筑工程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及指标
      (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内容:
  1、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3、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落实情况;
  4、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5、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内容
  1、检查施工、监理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
  2、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3、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4、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5、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3次,每次巡查工程不少于5个,必要时,对原材料等进行抽样监督检测。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项目不少于30%,其中起重机械、保障房及商品房等应重点督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抽查项目不少于20%,其中起重机械、保障房及商品房等应重点督查,必要时,对原材料等进行抽样监督检测。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监督检查:由县质、安监站监督员对所负责工程的质量安全的日常巡查;
  (二)专项监督检查:每年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特别是对起重机械、保障性住房与商品房等实施重点督查;
  (三)抽样监督检测:对砼、钢筋以及钢管扣件开展日常抽样监督检测。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县质、安监站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人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定义务的情况实施逐项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签发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对施工现场钢筋等原材料等进行抽样检测或者监督抽查;
  (六)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对检查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应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
  (二)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移交执法科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三)将检查记录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作为工程招投标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九)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事项监管
  为了更好的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维修保证作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使用处于有效监管之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使用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维修使用范围的;
  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条件的;
  3、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流程;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使用过程公职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查阅不少于2件使用项目审批相关案卷。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20%案卷进行评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台账资料或者案卷进行检查或者评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代管单位自查。丰宁住建局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的代管单位,应当不定时对资金使用项目审批材料进行自查,务必做到程序到位,使用范围、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监管部门抽查。住建局派员不定期对使用项目进行抽查,代管单位有关人员必须如实向检查人员进行汇报和提交使用项目审批案卷。
  3、第三方评查。代管单位应当邀请业主代表参与使用过程的检查工作,提高使用过程的透明度,提升业主依法自主决策的意识,不断加强自我决策的能力。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到代管单位进行检查需亮明身份,听取代管单位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宅物业保修金使用的汇报。
  2、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检查资金使用案卷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3、检查人员翻阅使用案卷时,必须有二人及以上同时在场,代管单位有关人员需在场陪同,解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必要时需到使用项目现场进行核对。
  4、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时,做好检查过程的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住建局立案查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通报并督促代管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二)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承德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截流、挪用、侵占保修金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保修金流失的;
  3、在保修金使用审核、拨付中,故意刁难或者拖延的;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三)违反《承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财政部门、物业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承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损害后果的;
  2、未按照《承德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3、截流、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十)售后公有住房维修基金使用事项监督
  为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维修基金使用,确保合理合规使用,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我县售后公有住房维修的业主和维修施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维修的部位、设施、设备及工程量等情况;
  2.施工单位的维修、保修情况;
  3.维修工程款的结算。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查阅不少于10%的维修项目审批相关案卷。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次检查面不少于30%;必要时,抽取20%案卷进行评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检查面不少于50%,必要时,抽取10%进行评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申请维修的内容进行实地勘察,确定施工方案;
  2.对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操作规范、工程质量及工程量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3.针对维修材料、工程质量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申请受理维修的地址、联系人及破损情况进行检查;
  2、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检查;
  3.对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情况进行检查;
  4.对已竣工工程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5.对工程决算审计情况进行检查;
  6.对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按幢或单元核对报修房屋的维修基金缴存情况;
  2.施工结束后由维修申请人或所在社区进行确认;
  3.每年度以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过程对现场进行勘察、监督;
  4.不定期对施工材料进行抽样检验;
  5.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施工单位在维修过程中存在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违反操作规范、拖延工期等情况,可能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人身安全的,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终止施工合同。
  (十一)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项目、资金事项监督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住房困难,同时更好的将救助资金落到实处,让真正有困难的农村困难户得到住房救助,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实施农村困难住房救助的农村困难户家庭
  二、 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农村困难户是否符合县民政局救助标准,所住住房是否属于危房。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是否存在不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低保户、困难户,受灾情况是否属实(该项工作主要由县民政局负责);
      2、救助对象的住房是否属于危房,是否属于他人所有(该项工作各实施对象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
      3、检查户内人口是否属实,特别有非农户口(该项工作各实施对象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
  4、检查救助资金是否全额发放到困难户手中,乡镇街道配套资金是否全额到位(该项工作由县财政局负责);
  5、检查救助住房是否竣工(该项工作由住建局负责,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及各乡镇街道配合)。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农村困难户住房救助分配年度指标后,由乡镇街道负责落实指标并核实相关情况;
  2、公示制度。村级组织确定名单并公示七天,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并公示七天,县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七天。
  3、半年度检查及竣工检查。每年各组织一次,全面覆盖。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审核。各乡镇街道初审,重点确定住房困难程度、家庭困难程度,县民政局审核家庭困难程度;县残联审核是否为农村残疾人;
  2、公示。村级组织确定名单并公示七天,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并公示七天,县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七天。
  3、半年度检查及竣工现场检查。每年各组织一次,全面覆盖。
  四、监督检查程序
  1、下达指标。县领导小组将救助名额按比例分配给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将指标分配下达到各村;
2、公示。各村初步确定,公示七天无异议后上报乡镇街道,各乡镇街道进行初步踏勘及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公示七天,无异议后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无异议后公示七天,无异议后通知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3、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由县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1、公示期间有举报的,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所在乡镇街道联合调查,调查属实的,取消救助资格;
      2、年底竣工检查时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补助资格,追缴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监督管理制度
 
单位名称:规划局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批后管理,落实规划许可决定,规范规划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凡在丰宁县范围内,规划行政许可作出后,由县规划局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管。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灰线检验;
2、±0.000检测;
3、项目跟踪检查;
4、项目批后修改;
5、项目竣工规划核实;
6、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在跟踪管理及竣工核实阶段如发现难以解决的问题;
(二)开展行政许可案卷进行评查;
(三)查阅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核查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
(四)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建设工程灰线检验
1、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局提出灰线检验申请,在接到申请后16个工作日内完成灰线检验,同时在工地醒目位置设置规划告示牌。
2、建设单位申请灰线检验的必备资料:
⑴灰线检验报验单;
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⑷建设工程项目测绘定位成果图。
3、工程项目灰线检验合格后,检验人应在灰线检验单上签字,报规划局审核。
4、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暂缓办理灰线检验:
⑴建设单位放样施工资料不全的;
⑵原定位桩缺损影响正确验线的;
⑶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检验的。
(二)±0.000检测
1、建设项目依法开工,待工程建设基础完工后,建设单位及时申请±0.000检测。
2、对±0.000检测合格者,由测绘机构出具±0.000检测合格报告。
3、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出具±0.000检测合格报告。
⑴±0.000检验不合格或修改后未予认可的;
⑵建设单位检测资料不全的;
⑶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申请检测的;
⑷影响±0.000检测的其他情况。
(三)建设项目跟踪检查
1、建立批后跟踪管理责任人制度。规划局确定专人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监督管理,参与该建设项目的放样、验线和检测;组织对建设项目实施检查和巡查;协助处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规划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和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组织和参与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等。
2、建设项目跟踪管理责任人对每个建设项目的中途跟踪管理不得少于两次,每次应由二人共同跟踪检查,对项目的施工进度、首层、平面变化层、标准层、顶层、总高度以及外墙色彩(风格)等关键环节做到情况清楚,并在跟踪管理的过程中将建设项目的规划问题及时汇报。
3、在跟踪管理中发现建设单位违章情况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督促其进行整改,符合规划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4、建设项目规划竣工核实前,应先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实测,在跟踪管理及竣工核实阶段如发现问题,难以解决的,报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
5、根据局集体会议要求,须将疑难问题处理完毕后,依建设单位申请,方可办理规划竣工核实。
(四)批后修改
1、建设项目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建设单位统一向规划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报审批。
2、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修改的报告和设计单位的联系单后,原则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涉及难度较大的调整的,报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
3、经批准修改后的审批意见和审批图纸,应及时附在跟踪管理表中。
(五)竣工验收
1、建设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竣工核实。
2、竣工验收必备的资料:
⑴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申请表;
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中间经批准的修改资料复印件;
⑶建设工程项目总平、平、立、剖面图(加盖竣工章),如有更改应由合法有效证明;
⑷定位放线测量、灰线检验合格表、±0.000检验合格资料复印件(原件供核对);
⑸按项目性质需相关部门同意的验收评定表、意见书或证明材料;
⑹违法建设经处罚后的相关证明资料;
⑺批后管理跟踪表;
⑻经确定需进行实测的相关结论资料;
⑼规划竣工核实所需的其他资料。
3、规划竣工核实申请资料进件后,及时安排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竣工核实。
4、规划竣工核实主要内容:
⑴建设项目竣工图与审批图纸、工程现状是否一致;
⑵建设项目的位置及外立面有无改变,屋顶、阳台、车库、技术层等有无变更;
⑶经违章查处整改后,建设项目涉及间距、日照等指标是否满足要求;
⑷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道路、绿化及配套有无实施;
⑸红线范围内有无应拆未拆的建筑和违章建筑;
⑹涉及竣工验收单位有关的群众来信来访是否处理完毕;
⑺需要查验的其他情况。
5、在竣工验收中,对主要内容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规划竣工核实,不得随意暂停或退件。如确属疑难问题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说明情况,并发放《退件(暂停)通知单》,待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后,再及时进行规划竣工核实。
6、工程项目规划竣工核实后,由项目经办人根据核实情况,填写《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意见表》,提出明确的验收意见并签名,报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7、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核实完毕后,核实资料应及时由专人按要求整理,每年一次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当根据情况,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作出违法认定,同时移送城市管理局处理。
2、在行政许可案卷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时,报局集体会议讨论审定,局集体会议讨论研究认定违法的,应当制作《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并送达给建设单位。
                                        
 
丰宁满族自治县规划局 
 
(职权名称:行政处罚事中事后监督制度)
 
单位: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章)
 
    一、监督检查对象:行使行政处罚权限的各执法股室。
    二、监督检查内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三、监督检查方式:案卷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待审案件首先由承办股室初审,再由法制办进行审核。
    五、监督检查程序:采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比、个案监督、回访相对人等方式。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进行操作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丰宁住建局

序号 服务事项 主要内容 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防空防灾警报试鸣 根据上级命令组织全县防空防灾警报试鸣 人防办 13603147585
2 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人防法律法规和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国际民防日、5月12日防灾减灾日和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创立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人防办 13603147585
3 农村危房改造 承担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制定、竣工验收工作 住房保障股 8011195
4 公租房分配 承担公租房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住房保障股 8011195
5 廉租房补贴发放 承担廉租房补贴的申请、受理、发放工作 住房保障股 8011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