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散发张贴小广告的通
2017-10-19 15时08分浏览次数: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散发张贴小广告的
通     告 
    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效制止乱涂写、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本县辖区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含乡镇村)建(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长途汽车站、公共汽车站、主次干道及两侧门店,各单位院内、居民小区院落及楼道内,乱涂写、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及各种商业宣传品。
    二、县文明办统一格式制作公共广告栏,县住建局、各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选择适当位置安装。单位或个人如需发布家政等内容合法、健康向上的广告,可张贴于公共广告栏内,并确保其整洁美观。
    三、对乱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及各种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每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因涂写、刻画、张贴小广告及各种宣传品,并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公众通行的道路范围内散发小广告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严重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对小广告内容涉及黄赌毒、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诈骗等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予以治安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在本通告发布前,已经涂写、刻画、张贴的小广告及各种宣传品,自本通告发布起五日内,限自行清除,否则将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单位或个人阻碍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各单位、门店、住户应当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主动制止和清理在本单位管理区域涂写、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以及权属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设施上乱贴小广告的行为。
    十、为确保打击非法涂写、刻画、张贴、散发小广告工作的顺利开展,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非法刻画、张贴、涂写、散发各类小广告行为的举报和监督。举报电话:公安局:110、8018059;城管局:8087300。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