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01/2017-00708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丰宁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7-10-3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新丰路街道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八届四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统一有序、公平竞争、开放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乡镇街道和基层其他组织以项目业主的身份,对涉及的自然性、资产性、社会性和行政性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通过招标、采购、挂牌、拍卖、协议等法定方式确定受让人或中标人(以下统称中标人)的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进场,管办分离,严守规则,全程监管的运作模式。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不平等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潜在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与交易活动,不得规避、干涉交易活动。
第五条 鼓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单位在交易服务和管理过程中使用先进技术设备,推进工作创新,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成立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办,县政府副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承担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统筹建设和管理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协调督促有关问题,研究拟定制度规范,协调各行政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在县行政审批局设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设立的唯一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主要负责为公共交易活动提供场地、信息、政策、咨询等具体服务,发布交易信息、中标公告,安排开评标时间、场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网络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负责交易大厅、开评标场所秩序的维护等。
第七条 监察、检察、发改、住建、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交易主体的监督管理,受理举报投诉,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章 进场交易范围和项目
第八条 本县范围内的下列交易活动,必须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严禁场外交易。
(一)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含房屋、土地开发整理、水利、电力、交通、公路、桥梁、市政、园林、信息、水业、装饰装修、消防、人防、供热、管线铺设、技改等),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保险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
(二)政府采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三)土地使用权及矿产权交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以及各级政府管辖的河道采砂权。
(四)药品采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以及医用耗材和医疗器械的采购(省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五)产权交易。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的转让,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实物资产的转让租赁。其中林业产权转让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执行。农村产权交易依据《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六)其他公共资源。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废旧建筑物拆除权、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的拍卖,司法机关在执行中凡涉及拍卖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含资源性国有、集体产权)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客运线路和出租车经营权等。
(七)其它项目。国有投资项目、扶贫开发项目、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建)项目、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项目以及PPP社会资本投(融)资人、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公司、招标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的选定,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事业的项目及其他应该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运行程序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主要方式:
(一)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二)竞争性谈判;
(三)竞争性磋商;
(四)询价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公开拍卖;
(七)挂牌竞价;
(八)法律规定的其它交易方式。
一般情况下,应主要采取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挂牌竞价三种方式。
第十条 所有进场交易项目的信息发布、投标报名、资格审查、交易文件的发布(售)、投标文件的签收、评标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挂牌、拍卖等过程,必须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具体运行程序为:
(一)前期审批阶段。
1.编制计划。由招标(采购)人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建设(采购)计划,并上报招投标(政府采购)行政管理部门。
2.批复招标(采购)方式。县招投标(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对部门上报的计划进行审查,重点审查资金来源、项目可行性等情况,并依据有关规定批复具体的招标(采购)方式。
3.选择代理机构。属于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委托交易中心(集采中心)负责按批复方式组织采购;属于非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在县交易中心招标代理库中自行合理、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按批复方式进行采购;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由建设单位在县交易中心招标代理库中自行合理、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按批复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二)组织招投标阶段
4.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采购)人的要求,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招标(采购)人审核同意。
5.招标文件的审核备案。招标(采购)人审核同意的招标文件报招投标(政府采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招投标(政府采购)行政监管部门要对照有关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逐项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
6.安排开评标时间。招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将行政监管部门审核(附上意见并签字)、批复后的招标文件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调安排开评标时间和场地。
7.发布招标(采购)公告。由招标代理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负责将招标文件在规定的网站(河北政府采购网、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河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网、河北省建设工程信息网)同步发布。
8.投标人(供应商)报名。投标人(供应商)根据网上公告要求进行网上报名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实行网上报名,网上交纳投标保证金。
9.制作投标文件。投标人(供应商)对照招标文件,自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要求,自行编制投标文件。
10.接受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和投诉。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招标(采购)人(包括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规定的答疑时间截止前依法依规接受投标人(供应商)的投诉和答疑,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1.抽取专家。由招标(采购)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24小时通知行政监督部门派人进行现场监督(专家抽取现现场、开标现场、评标现场)。在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的监督下,按照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批复后的专家抽取方案,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抽取室内依法依规抽取评标专家。
12.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的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或集采中心)依法依规组织开标,组织各专家组成专家评标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评标、定标。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人员要现场主动对各实施主体和各环节进行有效监督,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做好相关服务和保障工作。
13.发布预(中)标公告。根据专家委员会评定结果,由招标代理机构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在规定的网站依法先后发布预中标、中标公告。
14.退付投标保证金。对于未中标企业,中标公告发布后,由代理机构出具相关手续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退付。中标企业的投标保证金,需与甲方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办理退付。
15.接受投诉和质疑。招标(采购)人(包括代理机构)及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答疑时间内依法依规接受投标人(供应商)的投诉和答疑,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6.成交确认。交易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出具中标通知书(成交确定书),提交交易中心见证室发放。
(三)备案管理
17.签订合同和备案。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由招标(采购)人与中标单位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分别报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档。
18.落实合同内容。由招标(采购)人监督中标单位严格履行投标文件和合同中规定的内容,发现降低条件和质量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要通过随机抽查、接受举报等形式,发现和查处问题。
19.组织验收。由招标(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处理。有关部门根据验收结果拨付资金。
20.资料存档备案。由招标(采购)人对整个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存档,需要备案的,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招投标行政监管部门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进行监督, 对违反交易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责令进行纠正或做出处理决定。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中介代理机构的从业诚信档案,发现有不良行为的,应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其资质和信誉等情况进行评定、审核和发布,并将结果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记入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场内交易现场音视频监控系统,行政监管部门通过采取同步现场录音录像、语音对讲等方法,对所有开评标、拍卖、谈判等现场活动进行音视频全过程同步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警告并纠正。
第十四条 重大工程、数额较大或影响较大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各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单位或部门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未对公共资源交易核准、备案、交易过程等环节进行监督或监督不力,交易后对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违约、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不予监督、纠正,造成后果或影响的;
(二)利用部门职权干扰、干预、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对应进场交易而不进场交易或规避进场交易的行为,知道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或指使、授意、默许招标人规避进场交易的;
(四)对当事人有关交易的投诉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各类违法违规线索,未能及时调查或调查核实后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罚的;
(五)擅自为规避招标和应进场交易而未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手续等的;
(六)泄露涉及交易活动各种保密事项和资料,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
(七)收受交易活动当事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接受宴请或其它好处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交易活动,提供规范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交易程序和要求提供交易场所、专家抽取、信息发布等服务,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对发现的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放任纵容的;
(三)在交易过程中借工作之便参与违规交易,或为违规交易行为提供帮助的;
(四)在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泄露保密事项和资料的;
(五)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中有乱收费,吃、拿、卡、要等行为的;
(六)收受交易活动当事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接受宴请或其它好处的;
(七)拒绝或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单位或部门的责任:
(一)对依法必须进场交易而不进场交易或规避交易、违反法律规定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二)违反规定将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
(三)已经开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或者已经采购材料设备,而后组织虚假招标采购的;
(四)不依法依规组织交易活动,在交易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出现倾向性、歧视性条款,或擅自改变上述文件中载明的资格条件,或以未公开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评标过程中暗示或诱导评委影响公平评标,或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不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无法定事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与投标人、中介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泄露标底或交易活动其它保密资料的;
(七)不按招标文件约定条款、中标价格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
(八)对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报告的;
(九)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履约的,或者明知中标人违约,未予及时制止并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的;
(十)收受投标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接受宴请或其它好处,索取、收受贿赂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参与交易活动的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相应的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或与相关单位和人员串通,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不遵守招投标市场秩序的;
(三)允许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他人以自己名义投标的;
(四)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中标后未按规定签订合同,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分包、不执行合同条款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法律法规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评标专家的责任: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回避不回避的;
(二)在评标过程中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影响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评审结果明显失去公平、公正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按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或擅自改变评标标准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的倾向性行为,或者对其他评标专家进行误导的;
(六)其他影响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正行为的。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代理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无资质、挂靠借用资质、超越资质等级、超出经营范围承揽代理业务,或以送礼、宴请、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违规仍进行代理,或同时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代理服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的;
(四)按照招标人授意或针对投标人量身定做交易文件的;
(五)策划或唆使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
(六)与交易双方当事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操纵交易结果的;
(七)在交易活动中弄虚作假或泄露保密事项和资料的;
(八)不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管,或在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九)收受交易双方当事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接受宴请或其它好处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违反规定以批条子、打招呼等方式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三)干扰招标投标活动,致使招标投标不能依法进行的;
(四)为招标人指定其他代理机构的;
(五)非法干涉评标委员会评标活动的;
(六)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