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01/2017-00260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丰宁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17-05-17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发区管委会,县科技创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丰宁满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16年县政府第七届五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丰宁满族自治县委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创新型丰宁的实施方案》,充分调动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创新积极性,激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以下简称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为我县企业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深化科技经费使用制度改革,推动我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企业(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下同)和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发放(或作为获得各类科技经费支持后由政府给予的相应奖励)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单位兑换。
创新券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对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二是用于支付政府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的服务费,但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6%。
第三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县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60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其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券申领兑付采取分次发放、先到先得、常年受理、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负责编制上报年度预算,组织考核评价与监督,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等工作。
第六条 审核发放机构。负责各类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的资格审核和合同备案,创新券的发放,兑付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审核。审核发放机构由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选择省科学技术厅公开征集择优选用的审核发放机构。
河北省科技厅审核发放机构的遴选标准如下:
(一)从事技术转移等相关服务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省内各类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联系密切,在产学研合作中能发挥重要的桥梁作用。
(二)有能力配备3-5名专业知识丰富、综合素质过硬的工作人员开展创新券审核及相关工作;
(三)拥有自身业务宣传平台并具备一定的会务组织培训能力,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创新券政策宣传、推广活动。
第七条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各类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技服务,接收并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创新券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市级以上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等创新服务提供主体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
第八条 审核兑付机构。负责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拨付工作,由科学技术和地震局负责。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范围
第九条 支持对象为在本县注册的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第十条 科技型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科技型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尚未注册企业;二是入驻市级以上(含市级)众创空间。对符合创新券发放条件,在近两年市级以上(含市级)创业大赛上前三名的创新创业团队,优先发放。
第十二条 支持范围为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购买技术方案等创新相关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三条 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登录丰宁满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网址fn.cxq.kjfw.org.cn),填写电子版《丰宁满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券申报信息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
第十四条 科技型企业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五)科技型企业认定证书或相关官方认定证明。
第十五条 创新创业团队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文件;
(二)入驻众创空间证明;
(三)其他证明文件。如该创新创业团队获奖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创新券形式上是电子券,每年可多次申领。在每个申报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申请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
第十七条 首次申请不超过3万(额度根据实际需求申领,如申领未用完到期将自动收回并影响下次申领),申领额度使用过半后可再次申请。
第五章 使 用
第十八条 创新券按照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3:1使用,仅限其申领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使用,允许分次使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
第十九条 对获得县本级科技财政奖励、补助的企业,其奖励、补助金额的20%以创新券形式发放(该创新券的使用不受企业一年内申领最高15万元额度的限制,奖励创新券有效期十八个月)。
第二十条 创新券使用时,必须在创新服务合同内标明使用金额,并在工作平台上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领的创新券若3个月内仍未使用,将被收回,本年度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若6个月内未用完,剩余创新券将被收回,本年度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创新券是否使用以创新服务合同在工作平台登记备案为判断依据。
第六章 兑 付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券应在创新服务合同登记备案后6个月内申请兑付,逾期不再受理兑付,相应的创新券作废。
第二十三条 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购买科技创新服务,由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在工作平台申请兑付创新券使用金额。
第二十四条 创新券兑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丰宁满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二)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要求的创新服务合同;
(三)科技型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四)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审核发放机构对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清单在丰宁门户网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兑付机构集中兑付,如有异议,由科学技术和地震局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和地震局对创新券使用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接受社会举报。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企业、团队或个人,停止兑付、依法追回已兑付创新券资金,并记入不良信誉记录,三年内不再享受国家、省、市、县各级各项科技优惠政策。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七条 科学技术和地震局依据创新券发放与使用的情况对审核发放机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当年的经费补贴额度挂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要求审核发放机构对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交的注册资料、创新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同一科技型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的单一项目在申领使用河北省科技创新券的同时,不得申领使用丰宁满族自治县科技创新券,但县财政可以以后补助形式补助其自筹经费部分的80%用于本项目创新活动(该补助的使用不受企业一年内申领最高15万元额度的限制),由审核兑付机构兑付给被补助单位,该补助从预算的创新券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科学技术和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