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位于浑善达克沙漠化防治生态功能区,其类型为防风固沙型。本负面清单涉及国民经济7门类20大类25中类29小类。其中禁止类涉及国民经济1门类2大类2中类1小类;限制类涉及国民经济7门类18大类23中类28小类。
本负面清单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如下:
(1)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2)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指导目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以下简称《清单草案》)、《河北省新增限制和淘汰类产业目录(2015年版)》(以下简称《河北省产业目录》)。与《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和禁止准入类、《河北省产业目录》限制类和淘汰类要求一致的,其涉及的产业不再在清单表格中重复列出。
(3)列入清单禁止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清单草案》中的禁止准入类和《河北省产业目录》中的淘汰类,以及不具备区域资源禀赋条件、不符合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管制原则的限制类、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4)列入清单限制类产业有:《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清单草案》中的限制准入类和《河北省产业目录》中的限制类(已列入清单禁止类的产业除外),以及与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不相符合的允许类、鼓励类产业。
(5)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所处重点生态功能区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以及《指导目录》、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6)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由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不属于重点生态功能区,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不再在清单表格中复述。
丰宁满族自治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 ||||||||
序号 | 门类 (代码及名称) | 大类 (代码及名称) | 中类 (代码及名称) | 小类 (代码及名称) | 产业存在状况 | 管控要求 | 备注 | |
限制类 | ||||||||
1 | A 农、林、牧、渔业 | 01 农业 | 现有主导产业 | 1.禁止发展非节水农业。现有非节水农业应在2019年底前完成农业节水灌溉改造,达到节水农业要求。 2.禁止施用高毒农药。 3.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垦种,现有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立即完成退耕还林、还草。 4.禁止毁林、烧山、草原垦殖。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2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2 造林和更新 | 0220 造林和更新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发展灌溉型原料林基地、纸浆原料林基地,现有基地在2019年底前退出。 2.造林选种必须通过生态影响评价,禁止种植不适合本地气候、生态环境的生态林、经济林。 3.生态林、经济林必须配套边坡防护等水土保持措施。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3 | A 农、林、牧、渔业 | 02 林业 | 024 木材和竹材采运 | 0241 木材采运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严禁对天然林进行商业性采伐。 2.禁止对公益林采伐(二级国家公益林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除外)。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4 | A 农、林、牧、渔业 | 03 畜牧业 | 031 牲畜饲养 | 现有主导产业 | 1.禁止在沙漠化和盐渍化高度和重度敏感地区发展传统畜牧业(科学研究、籽种繁育性质项目除外)。 2.禁止在城镇居民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潮河、滦河水源地主河道两侧各500米范围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养殖场(小区)2019年底前搬迁或关闭。 3.禁止散养放牧,可养区实行舍饲圈养,以草定畜,并配套建设牲畜排泄物集中处理设施。 4.不符合要求的现有企业在2019年底前完成改造。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5 | B 采矿业 | 08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081 铁矿采选 | 0810 铁矿采选 | 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不破坏草原等生态环境的区域,禁止在沙尘源区、沙尘暴频发区布局。禁止露天开采,不符合要求的现有项目在2019年底之前关停。项目对生态造成破坏的,立即治理恢复。 2.新建项目开采规模禁止低于50万吨/年。 3.新建项目的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禁止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企业不符合标准的在2019年底前完成改造。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6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2 贵金属矿采选 | 0921 金矿采选 | 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不破坏草原等生态环境的区域,禁止在沙尘源区、沙尘暴频发区、林区、基本农田、河道中布局。禁止露天开采,不符合要求的现有项目在2019年底之前关停。项目对生态造成破坏的,立即治理恢复。 2.新建项目的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禁止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企业不符合标准的在2019年底前完成改造。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7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2 贵金属矿采选 | 0922 银矿采选 | 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不破坏草原等生态环境的区域,禁止在沙尘源区、沙尘暴频发区、林区、基本农田、河道中布局。禁止露天开采,不符合要求的现有项目在2019年底之前关停。项目对生态造成破坏的,立即治理恢复。 2.新建项目的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禁止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企业不符合标准的在2019年底前完成改造。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8 | B 采矿业 | 09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093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 0391 钨钼矿采选 | 现有主导产业 | 1.禁止新建钼采选项目。 2.现有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业,在2019年底前完成改造。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9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1 土砂石开采 | 1019 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不破坏草原等生态环境的区域,禁止在沙尘源区、沙尘暴频发区布局,现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2019年底前关停。 2.禁止在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不符合要求的现有项目在立即关停。项目对生态造成破坏的,立即修复。 3.现有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业,在2019年底前完成改造。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10 | B 采矿业 | 10 非金属矿采选业 | 109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 1099 其他未列明非金属矿采选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在沙尘源区、沙尘暴频发区布局,禁止在林地内采砂、采石、取土,仅限布局在不破坏草原等生态环境的区域开采。禁止露天开采,不符合要求的现有项目在2019年底之前关停。项目对生态造成破坏的,立即治理恢复。 2.新建萤石项目年生产规模禁止低于1万吨,储量禁止低于10万吨。 3.新建项目的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禁止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现有企业不符合标准的在2019年底前完成改造。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11 | C 制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5 屠宰及肉类加工 | 1351牲畜屠宰 1352 禽类屠宰 1353 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河北丰宁经济开发区及各乡镇工业园区内。现有未入园区内的企业,2019年底前进入现有完成生态化改造的合规产业园区。 2.新建项目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禁止低于国内先进水平,未达到要求的现有企业在2019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12 | C制 造业 |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 137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 | 1371 蔬菜加工 | 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河北丰宁经济开发区及各乡镇工业园区内,现有未入园区内的企业,2019年底前进入现有完成生态化改造的合规产业园区。 2.新建项目的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禁止低于国内先进水平,未达到要求的现有企业在2019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允许类 | |
13 | C 制造业 | 14 食品制造业 | 144 乳制品制造 | 1440 乳制品制造 | 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河北丰宁经济开发区布局,现有未入园区内的企业,2019年底前进入现有完成生态化改造的合规产业园区。 2.新建项目规模禁止低于日处理原料乳能力200吨。 3.新建项目的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禁止低于国内先进水平,未达到要求的现有企业在2019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14 | C 制造业 | 14 食品制造业 | 149 其他食品制造 | 1492 保健食品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河北丰宁经济开发区布局,现有未入园区内的企业,2019年底前进入现有完成生态化改造的合规产业园区。 2.新建项目的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禁止低于国内先进水平,未达到要求的现有企业在2019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允许类 | |
15 | C 制造业 | 15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151 酒的制造 | 1512 白酒制造 | 现有主导产业 | 1.禁止新建白酒生产线。 2.现有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业,在2019年底前完成改造。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16 | C 制造业 | 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262 肥料制造 | 2625 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规模养殖集中区的五道营等乡镇工业园区,现有未入园区内的企业,2019年底前进入现有完成生态化改造的合规产业园区。 2.新建项目年加工能力禁止低于3万吨以上。 3.新建项目的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禁止低于国内先进水平,未达到要求的现有企业在2019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允许类 | |
17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1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3011 水泥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水泥制造项目。 2.现有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业,在2019年底前完成改造。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18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1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禁止新建和扩建粘土砖瓦项目,现有粘土砖瓦企业立即全部关停。 2.现有砌块制造企业的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未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企业,在2019年底前完成改造。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19 | C 制造业 | 30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303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3034防水建筑材料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河北丰宁经济开发区及各乡镇工业园区,现有未入园区内的企业,2019年底前进入现有完成生态化改造的合规产业园区。 2.新建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项目单线产能规模禁止低于1000万平方米/年;高分子防水卷材项目单线产能规模禁止低于300万平方米/年。 3.新建项目的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禁止低于国内先进水平,未达到要求的现有企业在2019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20 | C 制造业 | 34 通用设备制造业 | 341 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 | 3415 风能原动设备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河北丰宁经济开发区,现有未入园区内的企业,2019年底前进入现有完成生态化改造的合规产业园区。 2.新建项目的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禁止低于国内先进水平,未达到要求的现有企业在2019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允许类 | |
21 | C 制造业 | 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382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 3821 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河北丰宁经济开发区,现有未入园区内的企业,2019年底前进入现有完成生态化改造的合规产业园区。 2.新建项目的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禁止低于国内先进水平,未达到要求的现有企业在2019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22 | C 制造业 | 41 其他制造业 | 412 煤制品制造 | 4120 煤制品制造 | 现有一般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在河北丰宁经济开发区布局。现有未入园区内的企业,2019年底前进入现有完成生态化改造的合规产业园区。 2.新建项目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禁止低于国内先进水平,未达到要求的现有企业在2019年底前完成升级改造。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23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1 火力发电 | 规划发展产业 | 1.除热电联产项目外,禁止湿冷发电机组、空冷发电机组(等量替代除外)。 2.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的地区,禁止在沙尘源区、沙尘暴频发区布局。 3.新建项目必须实现超低排放,生产工艺、环保设施和清洁生产标准禁止低于国内先进水平。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24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2 水力发电 | 现有主导产业 | 1.禁止新建无下泄生态流量的引水式水力发电项目。 2.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不破坏生态的地区,项目竣工三个月内对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3.现有项目对生态造成破坏的,立即治理恢复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25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44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441 电力生产 | 4414 风力发电 | 现有主导产业 | 1.新建项目仅限布局在草地、未利用地、盐碱地、荒山荒坡等区域且符合风电发展规划。 2.全县风电发展规模不超过总装机容量360万千瓦。 3.新建项目对生态植被造成破坏的,自竣工后限期一个年度内对破坏的林草植被进行恢复。 4.现有项目对生态造成破坏的,立即治理恢复。 | 《指导目录》允许类 | |
26 | K 房地产业 | 70 房地产业 | 701 房地产开发经营 | 7010 房地产开发经营 | 现有一般产业 | 1.严格控制新建商品住宅房地产项目,新建项目必须布局在县城乡总体规划区域内,西起九龙山,东至东山,北至撒袋沟门村,南至经济开发区。 2.禁止建设别墅类房地产项目。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27 | 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78 公共设施管理业 | 785 公园和游览景区管理 | 7852 游览景区管理 | 规划发展产业 | 1.新建旅游景区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禁止在生态脆弱地区布局。 2.新建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固废垃圾收集、生活污水处理排放等清洁设施。 3.根据景区承载能力进行功能分区管理,确定游客容量上限。 | 《指导目录》允许类 | |
28 |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88体育 | 882体育场馆 | 8820体育场馆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高尔夫球场、跑马场项目。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禁止类 | ||||||||
1 | C制造业 | 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193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1931毛皮鞣制加工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
2 | C制造业 | 22造纸和纸制品业 | 221纸浆制造 | 规划发展产业 | 禁止新建。 | 《指导目录》限制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