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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
2017-08-24 10时46分浏览次数:
河北省汽车运价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和《河北省道路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旅客运价和汽车货物运价。
第三条 本规则是我省道路运输运费的计算依据,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与营业性道路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和货主,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旅客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四条 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元/千克千米。
第五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营运线路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省、设区市、县(市)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确定。
2、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
(三)里程计算
1、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包括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和城市市区里程。
2、计程包车客运的计费里程,包括运输里程和调车里程。运输里程按客车驶抵载客地点起至下客地点止的实际载客里程计算;调车里程按客车由站(库)至载客点加下客点返回至站(库)的空驶里程的50%计算。
第六条 计费时间
计时包车客运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起码计费时间为2小时;使用时间超过2小时,按实际包用时间计算。整日包车,每日按8小时计算;使用时间超过8小时,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时间尾数不足半小时的舍去,达到半小时进整为1小时。
第七条 行包计费重量
行包计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10千克;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计件行包按件折算计重(详见附表三)。
第二节 计价规定
第八条 旅客运价依据车辆类别、等级、车型等计算。
车辆类别:
(一)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卧铺客车。
(二)客车按车身长度分为大型、中型和小型。
(三)客车按等级分为: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按《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第九条 营运类别
按营运形式分为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十条 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三节 旅客运价
第十一条 班车客运运价
班车客运实行上限运价,具体运价详见《河北省班车客运上限车型运价表》(附表一)。班车客运运价可以在上限车型运价的基础上向下浮动。加班车客运运价按照班车客运运价执行。农村道路客运实行政府定价,按照设区市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运价执行,上限控制运价详见《河北省农村道路客运车型上限控制运价表》(附表二)。
第十二条 包车客运运价
由承运人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旅游客运运价
定线旅游客运运价执行班车客运运价;非定线旅游客运运价由承运人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实行政府定价,运价为班车客运上限运价的85%。
第四节 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第十五条 班车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客运车型运价是指不同类型、等级客运车辆的具体执行运价。
旅客站务费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的《河北省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规定计算。
车辆通行费是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由旅客或包车用户负担,由承运人代收代付。车辆通行费按客车核定座位数的60%比例分摊计入票价,单向收费的通行费按收费额的50%计算。其计费公式为:每客票通行费=行程通行费总额÷(客车核定座位数×60%)。
燃油附加费是指用于补偿成品油价格上涨造成道路客运成本增加的费用。燃油附加费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农村道路客运不收取燃油附加费。
第十六条 运费单位
旅客票价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票价1元至10元的,尾数不足0.1元的四舍五入,尾数为0.1、0.2元的舍去,尾数为0.3、0.4、0.5、0.6、0.7元的变为0.5元,尾数为0.8、0.9元的进整为1元。票价超过10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十七条 跨省(市、自治区)班车旅客票价
跨省(市、自治区)的班车旅客票价按照分段计算,加总计收方法确定,跨省直达客运班线旅客票价按起讫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运费
(一)包车和非定线旅游客运由承运人与用户按协议运价协商计费。
(二)定线旅游客运执行班车客运计费办法。
第十九条 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运费(票价)
包括运价、车辆通行费、燃油附加费和其它法定收费,其中车辆通行费和其它法定收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第五节 行包运价
第二十条 行包运价
计费行包每千克千米运价0.002元。行包以元为单位计费,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二十一条 行包占座费
持全价票和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10千克行包,持儿童票旅客可免费携带5千克行包。超过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运价计费。行包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二十二条 货物运价的计价标准、计价类别、计价规定等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交运发[2009]275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省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运价执行。
第二十四条 除第二十三条之外的货物运输价格由承运人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客运、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运价不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交通厅冀价经费字(2006)第6号颁发的《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