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02/2018-00375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8-02-2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等
行为的通知
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河湖环境卫生整洁管理,现将几项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干作物或存在阻碍行洪
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二、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垃圾、渣土、工业固废、
危废等影响水源地保护、破坏水环境行为。
三、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非法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
水生态环境行为。
四、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非法采砂、围垦河湖、违法建筑物、偷排、直排废水、污水行为。
五、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暗管
排污行为。
六、禁止在河湖周边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七、乡镇级河长、村级河长、管水员要加强河湖巡检查
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巡查主体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解决,并视情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对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相关河长及相关部门将问题处理情况汇总,并签字盖章后上报县河长制办公室。
河长制办公室地址:水务局411室。电话:8011060;
邮箱:fnxhzz@163.com。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