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02/2018-0037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2-2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等行为的通知
2018-02-28 17时12分浏览次数: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严禁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等

行为的通知

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河湖环境卫生整洁管理,现将几项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种植高干作物或存在阻碍行洪

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二、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倾倒垃圾、渣土、工业固废、

危废等影响水源地保护、破坏水环境行为。

三、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非法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

水生态环境行为。

四、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非法采砂、围垦河湖、违法建筑物、偷排、直排废水、污水行为。

五、禁止在河湖管理范围内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暗管

排污行为。

六、禁止在河湖周边禁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七、乡镇级河长、村级河长、管水员要加强河湖巡检查

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和巡查主体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解决,并视情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对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结果,相关河长及相关部门将问题处理情况汇总,并签字盖章后上报县河长制办公室。

河长制办公室地址:水务局411室。电话:8011060;

邮箱:fnxhzz@163.com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