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05/2018-00058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丰宁县教育和体育局 |
成文日期: 2018-03-2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关于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和休学的政策解读
关于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和休学在《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中明确规定:
第二章招生、入学、注册
第七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由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送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免试、就近的原则,就近安排其进入当地公办学校就读。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提供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具体由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残疾儿童、少年可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可申请进入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对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三章休学、复学
第十六条学生如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总课时数的三分之一仍不能上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河北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见附表2,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学生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核办后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
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其电子档案,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其《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
第十七条学生患有传染病或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认为不能使其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疾病的,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令其休学。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单次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因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病历和医药费票据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继续休学。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九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并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核办签章、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学,并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学校应当根据复学学生实际情况,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其回原年级就读,或者按休学年级安排其插班学习。
第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又不复学的,学校应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