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02/2018-00648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8-04-28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固体废物环境风险 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新丰路街道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省生态环境安全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固体废物规范管理,根据《河北省固体废物环境风险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承德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任务部门分工的通知》和《承德市固体废物环境风险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制定了《丰宁满族自治县固体废物环境风险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及环保、住建、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方案抓好落实。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固体废物环境风险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规范固体废物处置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违法犯罪行为,解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突出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承德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本着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的原则,以全县一般工业固废(不含危险废物和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等大宗固体废物)、城乡生活垃圾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泥为整治对象,全面排查整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隐患,坚决打击非法倾倒行为,遏制固体废物案件高发态势,确保环境安全。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排查固体废物非法倾倒行为。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以村(居委会)为单元,对历史遗留的、非法倾倒的一般工业固废、生活垃圾、污水处理污泥等固废堆放地点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对于历史遗留的固体废物,要限期清理转运到合法合规的贮存场所或处理单位进行处置;对于近期发生倾倒的,要抓紧摸排找出责任方,限期完成处置工作;无法找到责任单位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堆存点位可能造成污染的,要对附近一定范围内的地下水和土壤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要进行治理修复。对目前由于技术原因没有妥善处置渠道的固体废物要清运到指定场所。查实为危险废物非法倾倒的,要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处置。涉及相关技术及处置等问题,要及时联系县直相关部门协助处理。环保、住建、城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摸排处置工作进行督办指导。排查结果要登记造册,分类施治,分别制定处置方案,确保不发生二次污染。排查表见附表1。(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组织实施)
(二)分行业摸清一般工业固废和生活垃圾产生处理情况。
1.摸清工业企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理情况。对工业企业固体废物(含工业企业污水处理站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泥)的产生处理情况进行摸底,按照《关于开展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贮存场)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承土领办〔2018〕4号)要求调查并落实固体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情况的申报制度,核查厂内贮存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定,核查固废去向的合法性和环境可行性,核查是否存在长期堆存和非法倾倒情形。排查表见附表2。(县环保局负责)
2.摸清城乡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情况。对县城建成区及各乡镇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核查是否存在生活垃圾随意倾倒行为,确保生活垃圾规范、合理处置。核查农村生活垃圾是否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建立清运制度,实行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集中处置。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进行全面摸排,核查其是否经过政府许可且通过国家和省级等级评定,是否履行相关责任,是否全部实现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对未按规定将垃圾运送至达标处理设施的乡镇或村(居委会)要列入督办清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处理设施未达标的单位要依法处罚。排查表见附表3、附表4。(县城管局负责,附表3-2由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组织填报并报县城管局汇总)
3.摸清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情况。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全面排查,核查污泥台账及交接单,跟踪产生量、去向、用途等信息,核查污泥处置是否符合现行有关标准,核查是否存在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行为;对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综合利用或处置单位进行全面摸排,核查其接收的污泥是否符合接收标准,是否全部利用或无害化处置。对违法违规处置污水处理污泥的企业,住建部门可移交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排查表见附表5、附表6。(县住建局负责)
(三)严厉打击非法处置行为。要坚持问题导向,对违法犯罪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姑息。以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固体废物台账不清、产生与处置数量不符、废物去向不明以及固体废物非法倾倒点为线索,揪住不放、深挖深究,严查背后隐藏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擅自丢弃、遗撒、倾倒工业固废、生活垃圾、污水污泥的企业,未经政府许可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通过国家和省级等级评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污水处理厂污泥未实现达标处理处置的企业以及以综合利用之名行排放倾倒之实的单位等一律从重处罚;造成污染损失的责成主体单位依法承担治理修复和赔偿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两高司法解释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实施严惩。(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三、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从3月份开始到10月底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排查准备阶段 (4月15日前完成并上报)。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细化职责分工,需明确分管领导、具体工作责任人、联系方式,制定相应的排查整治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建立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4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将专项行动联系人名单、电话分别报送县环保局、县城管局。
(二)排查整治阶段(4月10日-8月底)。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拉网式排查,务必织密网格,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无遗漏。本着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的原则,排查与整治工作同步进行。排查过程发现的问题要集中梳理,制定完善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效果清单。要实行台账式管理,登记造册,明确时限和责任人,挂账督办,完成整治任务后再销号,确保不折不扣排查整治到位。专项行动期间实行月报制度,每月25日(节假日不顺延)将本辖区当月排查整治工作进度及排查整治统计表(附表1、附表3-2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分别报送县环保局、县城管局。
(三)督查总结阶段(8月1日-10月底)。县政府将于8月份至9月份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督察组,对各乡镇组织开展情况,责任落实情况、排查情况及清理整顿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9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县直相关部门要对发现问题整治情况全面验收,同时,对本次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总至县环保局。县环保局起草全县排查工作情况的总结上报县政府。
(四)常态化管理阶段(10月31日以后)。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常态化监管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地方政府责任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的任务,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共同打击非法倾倒行为。要将辖区内所有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与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固体废物产生处理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将辖区范围内易见和易发生点位,特别是河道、坑塘、交通干道两侧等区域纳入日常巡查,确保辖区固废处置渠道畅通,堵塞非法处置漏洞。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固废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政府县长任组长,各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环保、住建、城管、公安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一把手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调度、协调、解决排查整治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强化督导。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合开展全面排查、拉网排查,特别是县城建成区、乡镇政府所在地、铁路和公路两侧可视范围以及河道、坑塘、废弃的矿井等易发生倾倒的地点要重点排查。县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定期督导、调度、通报,切实把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和企业;要组织监察机构定期督导检查各地责任落实和工作推进情况,对排查工作不认真,虚报、瞒报、漏报或零报告的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本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曝光违法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全举报制度,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和邮箱,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投诉。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12319城建服务热线、来信来访、微信平台举报环境违法企业和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附表:1.丰宁满族自治县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倾倒场所分布情况排查统计表
2.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处理情况现场检查登记表
3. 丰宁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处理情况排查表
4.生活垃圾利用、处置单位现场检查登记表
5.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检查登记表
6.污水处理厂污泥利用、处置单位现场检查登记表
7. 丰宁满族自治县各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排查整治一览表
8. 丰宁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利用、处置单位排查整治一览表
9. 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查整治一览表
10. 丰宁满族自治县污水处理污泥利用、处置单位排查整治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