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27/2018-00328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发布机构: 丰宁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8-07-2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丰扶领〔2018〕55号
丰宁满自治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合作扶贫项目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合作扶贫项目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7月20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合作扶贫项目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 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六个精准总体要求,按照《河北省建立农村股份合作资金风险防控机制实施意见》(冀扶办联〔2016〕18号)、《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7〕96号)和《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扶贫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丰扶领〔2018〕17号)等文件要求,真正实现资本到户、权益到户、效益到户,做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结合近几年股份合作扶贫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新形势下脱贫攻坚新特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合作企业(合作社)的基本条件要求
(一)经营及财务状况。企业(合作社)要有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完善的内部监管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公布经营状况制度,保证公开透明。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有社会责任感、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成立时间要求一年以上,与农户生产经营关联度高、能够保证为贫困户分红返本等条件,从下列经济组织选定:
1、省、市、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扶贫龙头企业;
2、市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3、县以上扶贫部门和有关部门联合推荐的涉农企业和各类小微企业。
(二)资产评估。扶贫和农业开发办指定第三方机构对股份合作企业(合作社)进行相关业务评估,对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资产负债、信用状况、纳税状况、抵押能力、发展前景、收益分配的合理性、法定代表人资信情况和关联企业情况等进行评估,评估达到标准的企业获得参与项目建设的资格。贫困户入股资金累计金额不超过企业(合作社)资产总额的35%。合作项目企业(合作社)同意接受县扶贫和有关部门及第三方机构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督,发现企业存在问题时,需及时上报扶贫部门。
(三)抵押能力。企业(合作社)可利用房产、国有土地证、林权证、机器设备厂房、圈舍、棚室等权证和固定资产,进行反抵押担保;财务状况好,且符合第三方资产评估要求,但缺少固定资产抵押担保的养殖企业,可用存栏畜禽数量进行反抵押担保,当企业要减少抵押存栏量时需征得抵押权人同意,企业不能自行随意减少已作为抵押的存栏量。抵押的资产第三方评估价值要达到贫困户入股资金的1.2倍。
二、准确把握入股分红贫困户范围
入股分红贫困户为全县范围建档立卡贫困户(包括2017年脱贫享受政策且收入不稳定的脱贫户),原则上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的股份合作项目不与其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重复享受,村级光伏电站和集中式光伏电站、产业全覆盖项目带动的受益贫困户,可重复享受股份合作项目。
三、规范合作模式
(一)合作方式。
1、贫困户通过申请,将到户专项扶贫资金注入企业(合作社),实施股份合作扶贫、按期分红,用以增加贫困户的保障性收入。入股期限原则上为三至五年(从入股资金到位企业账户开始计算满十二个月为一年),入股资金为每户0.5-1.2万元(到户扶贫资金不超过1.2万元)。企业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每年农户获得保底收益不低于入股资金额度的10%,企业(合作社)必须在签定协议公证后将第一年分红资金通过银行拨付至贫困户银行卡中,以后每年均在第一年分红日期前进行分红,最晚不超过规定日期延后的10日。协议到期后,乡(镇)、村负责组织协调企业(合作社)将本金返还给贫困户,项目完成。如需继续合作,在企业(合作社)、贫困户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协商可再续签合作协议。新合作协议的签署和执行,属企业(合作社)和贫困户的双方自愿合作行为,县扶贫办和乡镇不再参与监管。
2、股份合作扶贫项目资金可用于种植、养殖、光伏、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和仓储物流等项目形成资产或用于购买必要的生产资料。不得用于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不得用于修建改造职工宿舍、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得用于企业(合作社)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支出。
(二)风险防控。
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财政局、农工委、审计局负责指导企业(合作社)加强规范管理,检查财政扶贫入股资金和入股企业(合作社)财务状况。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并实施资金使用监控,随时掌控实施主体经营状况,如发现异常情况或经营风险,及时进行有效处置,确保资金安全和农户利益,建档立卡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
1.资产抵押。实施股份合作扶贫项目的企业与乡(镇)政府、签订抵押协议书,将房产、土地、机器设备、厂房、圈舍、棚室等固定资产(在建的资产有相关批复手续和投资估算亦可)作为抵押品,抵押给乡(镇)政府,签定抵押协议书,确保企业发生风险时,可通过抵押品处置偿还扶贫对象入股本金。
2.定期评估。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股份合作项目实施企业(合作社) 每半年进行评估一次,出具评估报告,包括企业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资产负债、信用状况、纳税状况、项目资金使用等内容,并提交县扶贫部门。
3.强化监督。财政局、审计局分别负责对股份合作扶贫项目资金进行重点检查和审计。工商、税务、金融机构负责对合作企业(合作社)账户进行日常监测,发现企业(合作社)不良行为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扶贫部门备案。司法局负责指导公证机构做好相关公证工作。乡村干部、驻村工作组、入股贫困户代表成立监管小组,对合作企业扶贫入股情况、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保底分红情况进行监督。
4.风险预警。当实施合作企业出现主业亏损、资产负债率过高、信用违约等异常情况时,有关部门和第三方机构要向县扶贫部门提出风险预警,县扶贫部门通知乡镇政府采用约谈企业负责人、派驻工作组等措施,了解企业运营情况,若企业可持续经营,风险预警解除,若企业不能持续经营,需及时冻结企业资产,有效应对项目资金的偿付风险。
四、完善项目实施程序
(一)贫困户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意愿,向村委会提出实施股份合作扶贫项目申请。
(二)村级申报。村委会根据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库建设和《财政扶贫资金指导意见》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编制村股份合作扶贫项目申报书,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三)乡级初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申报的股份合作扶贫项目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签署意见后报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并形成乡级股份合作扶贫项目台账。
(四)确定股份合作企业(合作社)及项目规模。由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对乡镇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核实,并组织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参与合作扶贫项目的企业(合作社)进行评估,评估结束后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将审核、评估结果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依照县级股份合作扶贫项目台账和第三方机构对企业(合作社)评估意见,确定股份合作扶贫项目企业(合作社)。根据企业(合作社)资金需求及带动能力,确定合作企业带动贫困户数量和股份合作资金规模。
(五)审核批复。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年度股份合作扶贫项目进行审定下达批复文件,项目由乡镇组织实施。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示,乡(镇)、村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
(六)签订分红协议和抵押协议书。在县扶贫部门的统一安排和乡镇政府的协调下,符合条件的贫困户与企业(合作社)、所在村的村委会共同签定《扶贫股份合作项目分红协议书》,企业(合作社)与乡镇签定《抵押协议书》。为依法保障资产收益,确保扶贫股份合作工作公开透明,预防矛盾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协议书应由县公证处办理公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违法代替扶贫对象签订协议。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公证机构做好相关公证工作。
(七)发放股权证。签订协议并公证后,由合作企业给入股贫困户发放由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制定的统一格式的股权证,标明入股分红项目的各项基本情况,分红金额和时间,将第一年分红资金通过银行支付到贫困户银行卡中。
(八)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由乡镇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在项目实施地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扶贫和农业开发办组织第三方对项目进行验收,出具验收单,并进行公示。
(九)资金拨付。乡镇依据县级验收单、股份合作扶贫项目分红协议以及报账审批等有关手续,进行资金拨付(以实际签订的股份合作项目分红协议核定股份资金)。
(十) 项目终止
协议履行期间,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协议或者破产解体的,项目终止,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算,优先保证扶贫入股资金和形成的资产不受损失。
五、加强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股份合作扶贫项目监管项目资金的使用,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扶贫和农业开发办为股份合作项目主管部门,相关成员单位做好配合。乡(镇)政府为项目实施单位,乡(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乡(镇)长、主管领导具体负责,要求扶贫工作站、财政所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二)强化职能分工。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要加强股份合作扶贫项目指导和监督管理,对项目批复、实施、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留存相关资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项目的主体责任,加强档案管理实行登记造册,建立管理台账,详细记录项目资产和收益调整分配情况。公证机构做好相关公证工作。县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委等部门要把扶贫入股资金纳入扶贫资金监管范围,对违规使用、套取挪用财政扶贫资金的,要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激励机制。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可根据合作企业带动贫困户的数量,对合作企业(合作社)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及可行的技改提升项目给予支持,对合作企业(合作社)吸纳贫困户务工按全县产业全覆盖政策给予资金补贴,扩大贫困人口受益范围,加快贫困人口的脱贫步伐。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股份合作扶贫政策,提高建档立卡贫困群众对政策的知晓度,增强主体意识和参与积极性。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发现和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先进典型、示范样板,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宣传、扶贫、财政等部门要及时发掘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做法,加大典型示范推广力度,营造有利于股份合作扶贫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股份合作扶贫项目分红协议书模板
附件2、抵押协议书模板
两个协议为样本,仅供参考(各乡镇根据协议样本结合实际进行修订,但原则性条款,条件修订要征求财政扶贫意见)2018.07编号:
股份合作扶贫项目分红协议书
甲方:企业(合作社)
乙方:身份证号:
丙方:村民委员会
按照《河北省建立农村股份合作资金风险防控机制实施意见》(冀扶办联〔2016〕18号)、《河北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7〕96号)和《丰宁满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合作扶贫项目管理的意见》(丰扶领字〔2018〕号)等文件要求,真正实现资本到户、权益到户、效益到户,做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为规范三方权利义务,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协商,就股份合作扶贫项目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总则
本协议为资金入股合作合同,甲、乙、丙三方各负其责,以甲方现有实体为基础依托,甲方负经营的全部责任。乙方仅以财政扶贫资金为项目融资,从而促进和改变甲方企业资金紧缺等问题,促进企业达产、增收,同时乙方享受一定比例的分红,实现共赢。
第二条 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本着限期入股、限制风险、定额分红、定期返本的双限双定原则运行,确保各方利益不受侵害。
2.1 股金来源及额度。由于乙方自身原因,无力利用扶贫资金发展产业。因此,经甲、乙、丙三方共同协商,采取乙方用财政扶贫入户资金入股甲方的股份经营形式。
乙方自愿将财政扶贫资金 元以入股的方式交由甲方集中用于发展产业项目。
2.2 入股期限及分红。
经甲乙双方确定本协议股份合作期限为年,即年月日至年
月日。自资金拨付之日起,一年为一次分红周期,每年按照入股资金的10%进行分红,每年分红元。协议到期后,企业(合作社)将本金返还给贫困户。
2.3 分红的发放。
甲方必须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比例和时间进行分红和返还本金。
分红时间:经甲乙双方商定执行上分红,企业(合作社)必须在签定协议公证后月日前将第一年分红资金通过银行拨付至贫困户银行卡中,以后每年均在第一年分红日期前进行分红, 最晚不超过规定日期延后的10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分红(返本)的,甲方须提前征得丙方同意,并按月付给贫困户应付款5%的滞纳金。每次分红后,企业须将银行拨款单明细送至乡镇政府留存备查。
分红资金应由丙方统一组织与甲方结算,并做好发放工作,乙方个人不得到企业结算分红。
2.4 风险责任划分。在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无论盈亏,都要按协议规定对贫困户实施分红,乙方不承担入股的其它连带责任。甲方因不可抗力因素倒闭、破产,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算,优先偿还乙方的入股资金(或剩余入股资产),确保乙方利益不受侵害。
2.5 协议终止。本协议于年月日到期结束,一个月内甲方将入股本金退还乙方(通过银行拨付至乙方惠农卡中),乡(镇)、村负责组织协调,乙方、丙方不再享有甲方任何权利,三方合作关系终止。如仍有合作意向,甲、乙双方可自行重新签订合作协议,此新合作协议的签署和执行,属企业和贫困户的双方自愿合作行为,扶贫部门和乡镇不再参与监管。
第三条 各方权利和义务
3.1乡镇政府在三方协议签订完成并组织经公证机构公证,将入股扶贫资金拨付给甲方后,由甲方统一管理使用,乙方、丙方均不参与甲方的任何管理、决策,也不得干预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3.2 甲方吸收乙方股金后,积极办理各项相关手续。甲方享有对所吸收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得利用股金从事违法活动,也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改造职工宿舍;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企业担保金以及其他不符合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支出。甲方必须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特别要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对乙方的分红(返本)义务。同时,甲方在有用工需求时,应优先录用乙方。
3.3乙方秉着自愿的原则将财政扶贫入户资金入股到甲方并使自己受益,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兑现规定的分红及本金,有义务帮助甲方顺利开展工作,但不得随意提出撤资或收款。
3.4 丙方作为项目的组织者,有义务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同时,有责任监督甲方和乙方履行好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丙方统一组织与甲方做好分红(返本)资金结算、发放工作。
3.5三方协议签订后,甲方负责向乙方发放股权证书。证书加盖企业公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6三方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协议。协议履行期间,如乙方全户销亡,则三方合作关系终止,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及驻村工作组及时通知企业将该户入股本金及剩余红利返还乡镇财政,另行安排扶贫项目。
第四条 扶贫资金的监管
4.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民主监督等制度,公开资金使用方案及其落实情况,保证公开透明。
4.2甲方必须接受财政、扶贫、审计、乡(镇)政府、村委会、驻村工作组、入股贫困户代表的监督,接受市场监管、税务、金融机构对甲方账户进行日常监测。
4.3甲方使用扶贫入股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及其它生产资料,在合作协议期内,不得用于其他抵押担保。
4.4甲方有义务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派出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进行的评估审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签订协议的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因此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元。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及争议之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6.2任何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之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或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三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三方正式签署后生效。
第八条 协议之生效
8.1协议经三方合法签署后生效。
8.2本协议一式伍份,三方各执一份,资金报账用一份,公证机构存一份。
甲 方:(签章) 乙方:
负责人:(签字、按手印)
丙 方: (签章)
负责人:
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
协议签订时间:
抵押协议书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司(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年,县扶贫办下达给乡(镇)扶贫项目资金万元,包括村万元、村万元…,由公司(合作社)采取股份合作形式发展产业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协议如下:
二、甲方同意乙方以本公司(合作社)的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 向 乡(镇)政府作为抵押担保。如乙方出现违反扶贫股份合作项目分红协议等现象,乙方自愿变卖抵押物偿还乡(镇)所辖村贫困户扶贫入股资金。
三、乙方所提供的抵押物应争得其它共有人或经过股东会议同意,确保权属清楚、无任何纠纷异议和重复抵押等现象。
四、本协议为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式份,甲乙双方及相关村各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公证机构一份。
附:抵押物清单
甲方: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乙方:公司(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 年月日
抵押物清单
抵押物名称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质量及状况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抵押价值 | 存放(保管)使用单位及地点 | 权属状况 | |
原值 | 净值 | |||||||||
合计 | ||||||||||
抵押人(印章) (公司、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 财产共有人(印章)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 抵押权人(印章) (乡镇)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