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02/2019-0033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9-01-02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防治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深入推进我县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特制定《丰宁满族自治县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作战计划(2018-2020)》,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三年作战计划
(2018-2020年)
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的重要前体物。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和《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以及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推进我县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作战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坚持源头替代、过程管控、末端治理、违法严惩、非法取缔,强化VOCs准入管理,实施氮氧化物(NOx)和VOCs协同减排,加强VOCs常态达标监管,实行VOCs应急管控和错时管理,坚决打好工业源、生活源、交通源等VOCs污染防治攻坚战役,建立健全VOCs组织推动、监测预警、基础支撑、政策支持、执法监察、信息公开体系,努力减少VOCs排放,遏制臭氧上升势头,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二、作战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18年,重点行业VOCs排放稳定达到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要求。2019年,完成涉VOCs排放企业低(无)挥发性原辅料替代、清洁工艺改造和末端废气治理。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二)攻坚重点
---重点污染物。对臭氧重点控制污染物间/对-二甲苯、乙烯、丙烯、甲醛、甲苯、乙醛、1,3-丁二烯、1,2,4-三甲基苯、邻-二甲苯、苯乙烯等;对PM2.5重点控制污染物甲苯、正十二烷、间/对-二甲苯、苯乙烯、正十一烷、正癸烷、乙苯、邻-二甲苯、1,3-丁二烯、甲基环己烷、正壬烷等。同时,强化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等恶臭类VOCs排放控制。
---重点时段。重点加强夏秋季臭氧生成潜势大和其他季节PM2.5生成潜势大的VOCs组分控制。
---重点地区。按照国家、省的要求,将全县划为蓝天保卫战臭氧污染重点防控区域。
---重点污染源。工业源突出钢铁冶炼及压延、煤化工、医药、农药、工业涂装、印刷、涂料油墨生产、其他化工等企业VOCs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设备与管线组件、无组织排放等深度整治。生活源突出汽车维修、餐饮、服装干洗、装修装饰等行业VOCs治理,切实稳定达到修订后的河北省《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等要求。交通源突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油气回收监管,实施深度减排。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VOCs空间准入和环境准入
1.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和环境准入清单。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涉VOCs的有机化工、制药、煤化工等工业企业要进入工业园区。未纳入国家和省《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环保分局、县住建局、县发改局)
2.严格控制VOCs新增污染物排放。将VOCs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严格执行相关排放标准要求,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倍量削减,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局、县环保分局)
3.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二)全面深化工业源VOCs综合整治
1.加强。推广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减少卤化、芳香性溶剂等高VOCs含量原辅材料使用。(牵头部门: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农牧局、县发改局)
重点行业 |
原辅材料替代要求 |
制 药 |
鼓励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溶剂、溶媒,大力发展清洁、高效的环保产品 |
农 药 |
推广水基化类制剂替代轻芳烃等溶剂,严格控制有机溶剂使用 |
制 革 |
禁止使用苯系物作为溶剂,推广使用水性、低VOCs含量溶剂 |
印 刷 |
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2019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 |
塑料软包装 |
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汽车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中VOCs含量低于40%)、水性等低挥发性涂料 |
涂料制造 |
限制溶剂型产品的生产,推广水性、固体、紫外光固化等涂料 |
工程机械制造 |
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钢结构推广高固体分涂料,2019年底前使用比例分别达30%、5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 |
木制家具 |
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达100% |
2.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焦化、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以及其他适用行业全面推行LDAR技术,建立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健全LDAR检测规范,细化工作程序、检测方法、检测频率、泄漏浓度限值、修复要求等关键要素。医药制造行业重点加强各类反应釜、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部位泄露检测与管理。间歇性生产的制药、农药等精细化工企业及油品和化学品罐区等参照《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3-2014)开展LDAR工作。(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农牧局)
3.继续推进重点行业VOCs工程治理。开展现有企业VOCs污染防治设施评估,指导企业一企一策地综合整治提升专项治理设施。特别是将使用等离子、单纯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等单级治理技术处理VOCs废气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强化治理设施升级改造。
(1)开展工业涂装VOCs深度治理。推进汽车、木质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加强其他交通设备、电子、家用电器制造等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2019年完成1家企业治理任务,安装超标报警传感装置。(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重点行业 |
控 制 要 求 |
汽车制造 |
推广三涂一烘或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建立有机废气分类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对喷漆、流平、烘干等环节产生的废气采取燃烧等治理措施。 |
家具制造 |
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禁止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加强木制家具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对喷漆、烘干废气采取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措施,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河北省制定的《木质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
工程机械制造 |
加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喷漆与烘干废气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工程机械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含原料替代)达到70%以上。 |
钢结构 制造 |
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全面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进入车间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装置。钢结构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含原料替代)达到70%以上。 |
卷材制造 |
全面推广使用机械化自动辊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收集率达到90%以上,配套建设焚烧等高效治理设施。 |
(2)开展其他工业VOCs深度治理。结合产业结构特点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电子信息行业应重点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VOCs排放控制;木材加工行业应重点治理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
4、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工业企业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特殊工艺除外)。(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
(三)统筹推进交通源VOCs深度治理
1、加强机动车VOCs综合治理。参照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在用柴油车排放污染治理技术指南》,推进汽油车尾气排放控制,改进发动机燃烧技术,提高三元催化转化效率;试点推进柴油车辆加装颗粒物过滤器(DPF),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淘汰应强制报废的老旧车和摩托车。2019年1月1日起,轻型汽油车实施国六标准,引入车载油气回收技术(ORVR)。(牵头部门:县公安局、县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
2、加快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低沸点油品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应密闭排气将VOCs蒸气输送至回收设备,储油库采用深冷、吸收、吸附再生等技术或组合技术处理回收油气,力争油气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不高于5g/Nm3。(牵头部门:县商务局、县环保分局)
(四)积极开展生活源VOCs减排治理
1、实施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落实《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严格区域市场准入,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实施汽修行业VOCs治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进全县汽修行业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枪传递效率不低于50%。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在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确保有机废气收集率和净化率达到90%以上。对无VOCs废气治理设施或经治理后VOCs排放仍不达标的,要加快治理改造。禁止露天喷涂,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2019年完成30家汽修企业VOCs深度治理。(牵头部门:县交通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分局)
3、实施干洗行业VOCs深度治理。推广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2019年底前基本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加强干洗设备的管理,定期检查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防止干洗剂泄漏。干洗剂经蒸馏后的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必须密封存放,妥善处理。2019年底前完成干洗行业治理。(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4、实施餐饮油烟深度治理。建成区餐饮企业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参照油烟浓度不高于1.0mg/m3、非甲烷总烃浓度不高于10mg/m3进行治理。试点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禁止露天烧烤。(牵头部门:县城管局、县环保分局、县行政审批局)
5、实施农业农村源VOCs治理。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理,2018年实现田间地头红外视频监控全覆盖,减少秸秆焚烧VOCs排放。推行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农药和化肥使用量,减少VOCs逸出和挥发(牵头部门:县农牧局、县环保分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五)依法整治涉VOCs散乱污企业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涂料、油墨、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开展回头看,坚决杜绝死灰复燃,并建立排查档案报县大气办备案。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对搬迁进园的,做好服务抓紧办理手续入园;对改造提升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快完成改造工程。(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县工信局)
四、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18年12月14日前)
(二)项目改造阶段(2018年12月15日-2020年10月31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2月15日-2020年12月31日)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推动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各相关部门加强协调调度,加大跟踪督办,落实治理要求;各相关企业、单位要认真履行VOCs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切实安排资金按时完成重点项目建设。加强考核问责,将VOCs防治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对未按期完成VOCs治理任务、臭氧超标严重影响优良天气的地方,依法依规依纪严格追责问责。
(二)建立监测预警体系。构建VOCs排放浓度、量值、报警、LDAR管理数据等监控体系平台,纳入大气环境综合管理数据平台,推进智慧环保岛建设。对排气筒排放速率(包括等效排气筒等效排放速率)大于2.5kg/h或排气量大于60000m3/h的重点工业固定排放源,完成重点企业VOCs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和联网工作,其车间及厂界安装环境在线监测设施;对未达到上述条件的重点行业固定污染源和车间及厂界完成超标报警传感装置安装和联网工作。对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要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及附录的有关要求,对油气回收过程中的气液比以及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管线液阻等进行监测,并能记录、储存、处理和传输监测数据。(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各汽车维修单位应每半年开展一次VOCs排放浓度和净化率监测,形成监测报告存档,并报环保部门备案。(牵头部门:县交通局,责任单位:县环保分局)
(三)形成政策支持体系。健全标准体系,完善清洁原材料环境标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标准和餐饮、制药行业等VOCs排放控制标准。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健全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等。推行VOCs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和管理,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差、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VOCs运维机构列入黑名单。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将VOCs治理设备纳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金融办)
(五)强化执法监察体系。将VOCs污染治理项目、防治设施运营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列入大气专项督察和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强化督企督政,严查活性炭等吸附剂长期不更换、治污设施没有或不正常运行、在线监测数据作假等行为,对VOCS废气收集处置不到位、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行政处罚或按日连续计罚;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在线监测数据造假、违法偷排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县公安局)
(六)建设信息公开体系。建立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引导企业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牵头部门:县环保分局、县委宣传部)
附件1: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中VOCs含量要求限值
附件2:承德市2018-2020年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度治理项目暨安装超标报警装置清单
附件3:承德市2018-2020年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度治理项目清单
附件4:承德市2018-2020年干洗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深度治理项目清单
附件1
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中VOCs含量要求限值
使用领域 |
产品分类 |
VOCs含量要求 |
预期含量 |
VOCs含量检测依据 |
VOCs含量计算方法 |
||
集装箱涂料 |
底漆(不含富锌底漆) |
≤150g/L |
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预期含量大于15%(质量分数)时 |
GB/T23985-2009 |
GB/T23985-2009 中8.3 |
||
中涂/面漆 |
≤100g/L |
||||||
小客车整车 涂料 |
底漆(电泳漆) |
≤200g/L |
|||||
中涂漆 |
≤250g/L |
||||||
面色漆 |
≤300g/L |
||||||
大中型车 整车涂料 |
底漆(电泳漆)、中涂漆、面色漆 |
≤300g/L |
|||||
汽车内饰件涂料 |
金属内饰件、表面积大于0.5m2塑胶内饰件用涂料 |
≤300g/L |
GB/T23985-2009 中8.4 |
||||
表面积小于0.5m2塑胶内饰件用涂料 |
≤420g/L |
||||||
船舶修理涂料 |
车间底漆 |
≤650g/L |
|||||
底漆(压载舱之外包括但不限于栏杆、外部船体、甲板底材的防腐涂料) |
≤550g/L |
||||||
面漆(非浸水区美化作用涂料) |
≤500g/L |
||||||
通用底漆(压载舱等舱室区域防腐底漆) |
≤400g/L |
||||||
防污漆 |
I型和II型 |
≤500g/L |
|||||
III型 |
≤450g/L |
||||||
有机硅耐高温涂料 |
≤650g/L |
||||||
其他涂料 |
≤500g/L |
||||||
自行车涂料 |
底漆 |
≤250g/L |
|||||
中涂漆 |
≤250g/L |
||||||
面漆 |
≤300g/L |
||||||
木家具及木制品制造涂料 |
紫外光固化涂料 |
≤100g/L |
|||||
使用领域 |
产品分类 |
VOCs含量要求 |
预期含量 |
VOCs含量检测依据 |
VOCs含量计算方法 |
||
|
非紫外光固化涂料 |
≤300g/L |
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预期含量大于15%(质量分数)时 |
GB/T23985-2009 |
GB/T23985-2009 中8.4 |
||
腻子(粉状、膏状) |
≤60g/L |
GB24410-2009附录A |
GB 24410-2009 中A.7.1 |
||||
玩具涂料 |
-- |
≤420g/L |
GB/T23985-2009 |
GB/T23985-2009 中8.4 |
|||
电子电气产品及其他工业 涂装行业涂料 |
金属用聚氨酯涂料(双组份) |
≤100g/L |
|||||
金属用环氧涂料(双组份) |
≤250g/L |
||||||
金属用其他涂料 |
≤300g/L |
||||||
表面积大于0.5m2塑胶件用涂料 |
≤300g/L |
||||||
表面积小于0.5m2塑胶件用涂料 |
≤420g/L |
||||||
道路及交通 标志涂料 |
道路标志涂料(粉末) |
-- |
GB/T23985-2009 |
GB/T3985-2009 中8.2 |
|||
道路标志涂料(非粉末) |
-- |
GB/T3985-2009 中8.3 |
|||||
公路设施涂料 |
-- |
GB/T23985-2009 中8.4 |
|||||
道路及交通 标志涂料 |
道路标志涂料(粉末) |
-- |
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预期含量大于0.1%(质量分数)而小于15%(质量分数)时 涂 |
GB/T23986-2009 |
GB/T23986-2009 中10.2 |
||
道路标志涂料(非粉末) |
-- |
GB/T23986-2009 中10.3 |
|||||
公路设施涂料 |
-- |
GB/T23986-2009 中10.4 |
|||||
集装箱涂料 |
底漆(不含富锌底漆) |
≤150g/L |
GB/T23986-2009 |
GB/T3986-2009 中10.3 |
|||
中涂/面漆 |
≤100g/L |
||||||
小客车整车 涂料 |
底漆(电泳漆) |
≤200g/L |
|||||
中涂漆 |
≤250g/L |
||||||
面色漆 |
≤300g/L |
||||||
大中型车整车涂料 |
底漆(电泳漆)、中涂漆、面色漆 |
≤300g/L |
|||||
汽车内饰件 涂料 |
金属内饰件、表面积大于0.5m2塑胶内饰件用涂料 |
≤300g/L |
GB/T23986-2009 中10.4 |
||||
使用领域 |
产品分类 |
VOCs含量要求 |
预期含量 |
VOCs含量检测依据 |
VOCs含量计算方法 |
||
船舶修理涂料 |
表面积小于0.5m2塑胶内饰件用涂料 |
≤420g/L |
涂料中挥发性有机物预期含量大于0.1%(质量分数)而小于15%(质量分数)时 |
GB/T23986-2009 |
GB/T23986-2009 中10.4 |
||
车间底漆 |
≤650g/L |
||||||
底漆(压载舱之外包括但不限于栏杆、外部船体、甲板底材的防腐涂料) |
≤550g/L |
||||||
面漆(非浸水区美化作用涂料) |
≤500g/L |
||||||
通用底漆(压载舱等舱室区域防腐底漆) |
≤400g/L |
||||||
防污漆 |
I型和II型 |
≤500g/L |
|||||
III型 |
≤450g/L |
||||||
有机硅耐高温涂料 |
≤650g/L |
||||||
其他涂料 |
≤500g/L |
||||||
自行车涂料 |
底漆 |
≤250g/L |
GB/T23986-2009 中10.4 |
||||
中涂漆 |
≤250g/L |
||||||
面漆 |
≤300g/L |
||||||
木家具及木制 品制造涂料 |
紫外光固化涂料 |
≤100g/L |
|||||
非紫外光固化涂料 |
≤300g/L |
||||||
腻子(粉状、膏状) |
≤60g/L |
GB24410-2009附录A |
GB 24410-2009 中A.7.1 |
||||
玩具涂料 |
-- |
≤420g/L |
GB/T23986-2009 |
GB/T23986-2009 中10.4 |
|||
电子电气产品及其他工业涂装行业涂料 |
金属用聚氨酯涂料(双组份) |
≤100g/L |
|||||
金属用环氧涂料(双组份) |
≤250g/L |
||||||
金属用其他涂料 |
≤300g/L |
||||||
表面积大于0.5m2塑胶件用涂料 |
≤300g/L |
||||||
表面积小于0.5m2塑胶件用涂料 |
≤420g/L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