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01/2019-00289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 发布机构: 丰宁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4-0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支持旅游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04-01 09时35分浏览次数: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支持旅游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新丰路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第八届二十六次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丰宁满族自治县支持旅游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328


丰宁满族自治县支持旅游产业发

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深入实施旅游兴县战略,鼓励县内外广大投资者开发丰宁旅游资源,加快旅游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域旅游发展,实现全域农民增收致富,全力打造中国北方知名生态旅游目的地,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除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以外,鼓励各类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投资开发我县旅游资源。

第三条 将旅游产业发展与脱贫攻坚、美丽乡村、乡村振兴紧密结合,加大对旅游产业扶贫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 重点对具有推动性、带动性的新型旅游产业在土地、税费、财政奖补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五条 投资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与旅游业发展相关规划。

第二章 用地支持政策

第六条 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用地政策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10号。

第七条 有效落实旅游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旅游重点项目所需用地依据旅游规划纳入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在完成立项手续后优先安排用地年度计划指标,依法办理土地转用征收手续,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第八条 新建旅游项目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庄园、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等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申报、审批,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第九条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域城乡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住宿、餐饮、停车场等旅游接待服务企业。城镇和乡村居民可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它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通过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未利用地,从事与旅游相关的种植业、林业和畜牧业生产,可直接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审批手续。

第三章 税费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涉及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政策一律下限收取。

第十二条 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减免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重点落实好我省民族自治县政策,县内企业自企业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省以下分享部分3年。

第四章 资金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县政府每年设立旅游产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5000万元,用于乡村(民宿)旅游提升、智慧旅游应用、旅游节庆活动举办、冬季旅游新业态培育、花海景观打造、景区(点)创建与管理、旅游宣传培训等。

第十四条 县政府对支持旅游业发展的资金实行集中使用,整合交通、林业、水利、农业、文化、电力、旅游等部门资金项目向旅游资源开发、旅游重点项目和乡村旅游倾斜,对重点景区重点项目实行捆绑支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农村危房改造、面貌改造提升、新农村建设、农村饮水等支农资金重点向乡村旅游产业倾斜,对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乡村旅游的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按照《乡村旅游示范户星级评定标准》每年选取一定规模乡村旅游(农家乐)示范户进行星级评定、挂牌并公示,对初评为一星级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二星级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三星级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000元。

第十六条 加大对智慧旅游的支持力度。

(一)A级以上景区(点)安装、使用景区电子门闸购、验票系统(软件、硬件)、人脸识别、电子导游等智慧旅游应用设备,接入丰宁县智慧旅游平台,通过验收启用后,按照物价审批票价,给予售票交易额5%的补贴,其中2019年享受政府对智慧旅游应用设备免费安装的景区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未纳入首批智慧旅游景区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通过丰宁智慧旅游平台完成预约、预订、入住酒店的旅行社、旅游公司、户外机构、在线旅游服务商等旅游客源渠道单位,在平台排名前5(平台渠道单位少于15个时,奖励总数的30%,并且年度累计完成引客入丰游客1万人次以上的,给予20/人次的奖励(出现累计人次排名并列时以消费金额累计排名靠前者为先),单一渠道最高不超过40万元,人员的申报通过丰宁智慧旅游平台系统进行身份核验及管理统计。

(三)针对开通往返丰宁景区200公里以上的旅游专线直通车,并接入丰宁智慧旅游交通平台的单位,专线车辆年通勤率达30%的,给予大巴车5万元/年,中巴车2万元/年的补贴。

(四)针对加入丰宁智慧旅游平台的住宿、餐饮或住宿餐饮一体企业,在平台入驻销售及使用聚合支付收单,年累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奖励;年累计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年累计金额达8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00元奖励(以单项最高奖励为准)。

(五)针对加入丰宁智慧旅游平台的马业企业,在平台入驻销售及使用聚合支付收单,年累计交易金额在平台排名前5名(互联网服务满意度评分需4.5分以上),并且年累计交易金额达20万元以上,超出部分给予交易额10%的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 由民营企业或社会团体举办,经县政府批准列入全县计划的旅游节庆、演出、赛事等活动,投入资金达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投资额2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重大活动一事一议研究解决。

第十八条 为深入对接2022年北京冬奥会,带动3亿人参与冰雪运动相关精神,大力发展我县冬季冰雪运动新业态,受投资大、起步晚、市场前景不可预测等因素影响,对符合冰雪类的旅游项目或节庆活动,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可以一次性给予投资总额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九条 采取市场+农户+政府补贴的方式,继续在京北第一草原景区,国家一号风景大道(S301道路)两侧500米可视范围及重要节点打造花海景观。

对于符合总体种植规划(方案),经县政府主管部门提前备案、审批,在国家一号风景大道(S301道路)两侧400米可视范围内,由农户自种油菜花5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150元;由农民合作社、市场主体规模种植油菜花、藜麦、向日葵、金莲花、芍药花、万寿菊等有观赏价值类作物和花卉100亩以上,一次性能停留20辆以上车辆停车场的,按油菜花、藜麦每亩300元,向日葵每亩200元,金莲花、芍药花、万寿菊等观赏花卉每亩500元进行补贴,对涉及的观景台、木栈道、停车场等基础设施按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个景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于符合总体种植规划(方案),经县政府主管部门提前备案、审批,在京北第一草原景区大下营、北庙、大滩、小北沟、孤山子、二道河、元山子、老羊圈、喇嘛波罗、扎拉营、孤石11个旅游专业村周边或国家一号风景大道(S301道路)两侧400米可视范围以外的旅发大会项目景区(点)周边1公里范围内,规模种植油菜花50亩以上或大地景观100亩以上的,每亩补贴150元。

第二十条 对新创建的旅游度假区和景区进行奖励。新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评为省级旅游度假区、国家4A级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评为国家3A级景区(点)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评为国家2A级景区(点)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度假区、景区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共同建立诚信大数据标准,对旅游企业信用等级进行综合评定,鼓励金融机构对诚信企业提供金融授信贷款业务。

第二十二条 旅游相关企业带动贫困人口脱贫的,同样享受我县脱贫攻坚产业全覆盖政策。

第二十三条 旅游相关企业享受财政奖补资金单项超过5(不含)万元的,要与县内贫困人口建立帮带机制,帮扶贫困资金不低于财政奖补资金总额的10%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财政奖补资金的旅游相关企业,年内出现旅游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纳入诚信黑名单、有效旅游投诉达3件(含)以上或应接入应用而未接入应用智慧旅游平台的,申请资格进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列相关支持政策由各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按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审批落实。土地政策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落实;财税政策由财政、税务、旅游和文化广电等部门落实;花海打造由旅游和文化广电做为实施主体,农业农村局和各相关乡镇配合落实;智慧旅游相关政策由工信局作为实施主体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县本级同类相关政策性奖补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七条 申请奖补的单位需如实申报,如发现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虚报、瞒报,不按约束条件长期执行的(如智慧旅游相关系统安装应用等),取消该单位申报奖补的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