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02/2019-0054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19-05-2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丰宁满族自治县散煤综合治理与管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蒙古族乡)人民政府,新丰路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相关部门:
《丰宁满族自治县散煤综合治理与管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八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贯彻落实。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15日
丰宁满族自治县
散煤综合治理与管控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散煤市场综合治理与管控水平,促进全县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省、市《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1+18)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散煤强化治理三年作战计划(丰政办〔2018〕98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要求
坚持宣传为先、营造氛围、划定禁区、限制使用、科学替代、属地管理、立体管控、群防群治、减少污染、提升质量的总原则,落实各相关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禁燃区储运、销售、使用散煤行为,巩固禁燃区散煤经营网点取缔成果,力争全县禁燃区散煤保持零储存、零销售、零使用。加大煤质抽检力度,加强对劣质散煤市场综合管控,确保非禁燃区散煤经营网点散煤质量合格,全县散煤煤质抽检覆盖率不低于90%,不合格散煤立案处罚率达到100%,有效解决散煤污染问题。
二、重点任务
(一)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治散煤市场。清理整治全县范围内储煤场、煤炭经营摊点,对无营业执照、无场地、环保不达标的非法经营摊点以及销售劣质煤的摊点坚决予以取缔,对合法经营但不符合有关环保要求的储煤场或煤炭经营摊点责令限期整改完成。禁燃区内原则上不再新增散煤经营网点,依法消减现有网点存量。(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行政审批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完成时限:2019年5月31日)
(二)加强运销环节监管,严控散煤输入。引导过境运煤车辆在半虎线、御大线、112线专线行驶出境,在土城治超站设定点检查站,登记散煤运输车辆,建立台账。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对县城、开发区及周边24小时不间断巡查,限制煤炭运输车辆进入禁燃区,依法打击流动售煤和运输行为;坚持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对非禁燃区销售劣质散煤行为,进行依法查处,规范市场秩序,严控散煤销售。(牵头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发改局、县交通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加强终端环节监管,禁止散煤使用。加大禁燃区散煤管控力度,严禁禁燃区内任何单位、企业、个体经营户购买使用散煤行为;乡镇要加强散煤管控,做到存放有序、合法经营、煤质达标;加快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丰宁满族自治县散煤综合治理与管控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桑爱民同志任组长,副县长王青山同志和副县长、公安局长林树刚同志任副组长,市场监管、公安(包括治安与交警)、发改、交通、生态环境及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等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散煤治理管控专项行动的综合指挥、协调调度、依法查处、政策支持等职责。各成员单位做到各司其职,紧密合作,无缝衔接。
2.强化基础保障。由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交通、公安(包括治安与交警)等部门,抽调政治素质过硬、工作能力强的骨干人员21名(其中:市场监管局8人;公安局2人;交警队2人;交通局2人;生态环境局2人;大阁镇2人;新丰路街道2人;开发区1人),组成联合执法队,长期开展联合执法,对辖区范围内煤炭运输、销售、使用行为全天候开展督查检查。为确保工作顺利、稳定开展,联合执法期间,抽调人员合署办公,原则上与原岗位脱钩。市场监管局责成一名副局长负责联合执法队日常工作,执法所需车辆由下列单位提供(其中:市场监管局1辆;公安局1辆;交警队1辆;交通局1辆)。各乡镇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积极与领导小组沟通对接、上下联动。县财政在工作经费上给予充足保障。
3.强化宣传督导。通过召开专业会议、街道、城中村悬挂条幅、电视游走字幕、发放宣传单、政府公告以及利用短信、微信等自媒体进行长期、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建立散煤综合管控定期报告机制,每月20日前散煤综合管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存在问题、意见建议等,对完成好的部门、乡镇提出表扬,对工作不力的单位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县纪委监委追究责任。
4.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散煤综合治理与管控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广泛发动群众。县直相关单位要开通专线电话受理举报。举报结果查实后视运销煤的数量多少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奖励。
附:丰宁满族自治县散煤治理管控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
组名单及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丰宁满族自治县
散煤治理管控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桑爱民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青山 县政府副县长
袁卫国 县政府副县长
林树刚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长
成 员:张铁良 县政府办副主任
吴艳宏 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唐 海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常建军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孙文彬 县发改局副局长
杨新超 县财政局副局长
边 超 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志强 县交通局副局长
李艳茹 承德市生态局丰宁分局副局长
徐瑞文 县交警队大队长
26个乡镇、街道、开发区分管副职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常建军同志兼任。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1.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散煤综合治理与管控工作,及时对查扣的散煤进行立案查处,对县域内散煤进行煤质抽检。
2.交警队:负责维护交通秩序,引导运煤车辆在专线行驶,拦截、扣押禁燃区内一切运输散煤车辆,对违反规定运输散煤的车主予以处罚。
3.公安局:负责处置各单位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妨碍公务、阻扰工作开展等治安问题,拦截进入我县运煤车辆,做好禁燃区售煤取证工作。
4.交通局:负责落实土城治超站散煤运输登记备查制度,负责对散煤运输车辆营运问题进行监管执法。
5.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全县各类用煤单位宣传、告诫、劝阻以及对购买使用散煤单位、企业、个体经营户进行查处。
6.县委宣传部:利用电视台等媒体多形式、不间断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散煤综合管控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散煤销售、使用工作。
7.发改局:负责及时对禁燃区查扣的散煤和非禁燃区查扣的劣质散煤依法做后续处理。
8.大阁镇、街道、开发区: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走村入户加大宣传有关劣质散煤禁买禁卖政策,安排专人巡查,发现散煤运输销售行为及时报告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其他乡镇也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散煤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