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19-03330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19-09-06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申请人:李海涛,男,汉族,1995年4月25日出生,现住丰宁县小坝子乡小坝子村四组15号。
代理人:李奎,男,汉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现住丰宁县小坝子乡小坝子村四组15号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林树刚,局长
李海涛不服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做出的丰公(小)行罚决字[2019]0738号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丰公(小)行罚决字[2019]07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19年7月30日18:00左右,申请人去小坝子乡鹿角沟门戏台看戏。21:00左右,申请人打车回家,没参与闹事、打架等活动,公安认定的事实不准确,因此要求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张明君、张秀娥、郭凤杰等7人自书证明各1份,共7页。
被申请人答复:请求驳回李海涛的复议请求,维持丰宁县公安局做出的丰公(小)行罚决字[2019]第0738号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7月30日20时许,在丰宁县小坝子乡鹿角沟门村戏台演出现场,李海涛伙同韩涛酒后在戏台下起哄辱骂演员,强迫演员喝酒,用啤酒泡沫喷演员,随后与韩涛进入戏台后台,强行要求工作人员换歌,强行点歌,寻衅滋事,损坏设备,致使演出不能正常进行,后导致演出被迫终止。李海涛在本案中虽违法行为比韩涛较轻,但有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对韩涛进一步的违法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所造成的后果较重,在群众中的影响极坏。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报案人、工作人员证人证言,音视频资料,李海涛、韩涛的陈述申辩。
另查实,李海涛于2013年12月16日,犯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北京警方列为网上逃犯。2017年2月9日被丰宁警方抓获,后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7月8日刑满释放。在案发当天(2019年7月30日)李海涛无证驾驶报废两轮摩托车驶往案发现场,并进行大量饮酒,其违法行为已移交县交警队处理,已对其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可并处行政拘留。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故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李海涛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我局认为李海涛寻衅滋事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该案合情、合理、合法、公正,请维持我局决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案件卷宗1套(具体包括以下1-30项材料)、违法人员信息登记表2份:
1、行政处罚决定书(韩涛)1份,1页;
2、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海涛)1份,1页;
3、行政处罚审批表1份,2页;
4、报警案件登记表1份,1页;
5、受案登记表1份,1页;
6、受案回执1份,1页;
7、传唤证(韩涛)1份,1页;
8、传唤审批表1份,2页;
9、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韩涛)1份,1页;
10、询问笔录(韩涛)1份,4页;
11、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李海涛)1份,1页;
12、询问笔录(李海涛)1份,5页;
1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陈桂生)1份,1页;
14、询问笔录(陈桂生)1份,4页;
15、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孙更雨)1份,1页;
16、询问笔录(孙更雨)1份,4页;
17、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孙晓波)1份,1页;
18、询问笔录(孙晓波)1份,3页;
19、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韩涛)1份,1页;
20、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李海涛)1份,1页;
21、违法犯罪记录登记三联单1份,1页;
22、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韩涛)1份,1页;
23、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李海涛)1份,1页;
24、户籍证明信(韩涛)1份,1页;
25、户籍证明信(李海涛)1份,1页;
26、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韩涛)1份,1页;
27、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韩涛)1份,1页;
28、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李海涛)1份,1页;
29、办案说明1份,1页;
30、现场及涉案人员照片3张;
31、违法人员信息登记表2份,2页。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30日20时许,在丰宁县小坝子乡鹿角沟门村戏台演出现场,李海涛随同韩涛酒后在戏台下起哄,对演员喷啤酒,强迫演员喝酒,随后两人进入后台,强行要求点歌,与戏台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后韩涛又损坏了话筒、LED屏、探照灯等演出设备,两人的一系列行为致使后续演出被迫终止。另查实,李海涛于2013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北京警方列为网上逃犯。2017年2月9日被丰宁警方抓获,后被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7月8日刑满释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韩涛、李海涛、陈桂生、孙更雨、孙晓波等人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违法人员信息登记表等。
本机关认为:李海涛在本案中虽违法程度比韩涛较轻,但两人的一系列行为造成了后续演出无法进行的较重后果,依然属于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应给予处罚。同时,李海涛在刑罚执行完毕3年内再次实施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县公安局在按照法定程序调查相关人员后查清了案件事实,定性准确,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应予维持。但应注意在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时应把针对该条款的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一并引用,以使行政相对人充分了解法律、规章的相关规定。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作出的丰公(小)行罚决字[2019]07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