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89/2020-01676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丰宁县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0-10-09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申报认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现就2020年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慢性病申报
(一)申报时间
2020年门诊慢性病申报时间为10月11日-11月10日,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病种范围
2020年门诊慢性病种范围有以下17种:(1)脑血管病后遗症;(2)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塞);(3)慢性肝炎、肝硬化(仅限于病毒性肝炎、肝炎后肝硬化);(4)高血压引起的心、脑、肾、眼之一的病变者;(5)糖尿病引起的心、脑、肾、眼底网膜之一病变者;(6)再生障碍性贫血;(7)甲亢;(8)震颤麻痹;(9)慢性肺原性心脏病;(10)支气管哮喘;(11)慢性心功能不全;(12)股骨头坏死;(13)骨髓纤维化;(14)脊髓空洞;(15)类风湿性关节炎;(16)甲状腺功能减退;(17)系统性红斑狼疮。
(三)认定标准
按照承市政[2001]213号、承市政字[2009]212号及承人社[2010]14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四)申报资格
1、2020年门诊慢性病申报人员仅限于参加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2、2020年6月30日之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含2020年7月1日之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且患慢性疾病病史达到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可申报今年的门诊慢性病;而2020年6月30日以后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应在下个评审年度申报。
(五)申报方式
1、有单位的参保人员,符合申报门诊慢性病条件的,由单位统一到医保局413室领取《门诊慢性病种审批表》,发放给个人;个人填写信息后,在县区申报的参保人到申报所在地的二甲医院相关科室均可,由主治医生认定、科主任签署意见、定点医院医保办审核后,将相关疾病诊断证明资料(如:诊断书、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各种检查结果报告单等)连同申报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份交参保单位,由参保单位统一报到门诊慢性病申报处(丰宁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413室,电话:0314-5979827)
2、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到门诊慢性病申报处申报(医保局413室)。按第1款说明的方式组齐相关材料,交门诊慢性病申报处。
二、门诊慢性病鉴定程序
(一)初审
医保局组织人员进行慢性病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及时进行汇总,形成初审意见和结果。
(二)专家评审
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医保局在丰宁县医院、中医院医疗专家信息库内随机选择专家组成医保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
(三)结果公示
医保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后,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经评审合格人员自2021年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定额补助待遇。
三、门诊慢性病待遇落实
经申报评审合格的慢性病人员,每年慢性病定额补助直接充值到本人个人账户,慢性病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到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划卡购药。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患者须按要求提供有关的申报材料并作为进行相应部位体检的参考依据。参保人员须提供参保地医保定点二甲医院的就诊材料。医保局规划财务和待遇股组织的体检结果及专家评审意见作为最终认定依据。
(二)申报人员应在申报时提供长期有效联系方式(手机号码),以便工作人员及时将相关等事宜以电话或短信方式告知申报人。因联系方式变更造成通知不到的责任,由当事人承担。
(三)患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慢性病的参保人,申报时只能选报一种慢性病。
(四)一个年度内申报或已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待遇的人员可申报门诊慢性病,经评审合格后可同时享受门诊慢性病补助待遇。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门诊慢性病相关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丰宁满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