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宁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县城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听证会调价方案
2020-11-09 09时06分浏览次数:

中建水务丰宁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提交了关于调整县城供水价格的申请,我局按照上级供水价格政策及县政府常务会议关于供水和污水处理PPP协议有关要求,根据我县实际情况,现提出调整县城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方案如下:

一、拟调整价格的具体项目

调整县城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标准及实行阶梯水价有关规定。

二、现行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及拟调整价格水平

(一)现行县城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

现行县城供水价格是丰宁满族自治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县城供水价格的批复》(丰价【2011】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2.2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价格15元/立方米;其他用水价格5元/立方米。污水处理价格是县政府《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丰政【2009】2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0.80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1.5元/立方米;其他用水1.2元/立方米。

(二)拟调整县城供水和污水处理费价格水平及阶梯水价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本水价由2.4元/立方米调整为2.75元/立方米,水价调整额度0.35元/立方米,调价幅度为14.5%。

2、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15元/立方米调整为18元/立方米,水价调整额度3元/立方米,调价幅度为20%。

3、其它用水价格由5.00元/立方米调整为5.40元/立方米,水价调整额度0.40元/立方米,调价幅度为8%。

4、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8元/立方米,调整为0.85元/立方米,调整额度0.05元/立方米,调价幅度为6.25%。其它行业用水、特种行业用水等非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已达到最低标准,暂不做调整。

5、实行阶梯水价,阶梯设置分三级,阶梯水价级差按1:1.5:3的比例制定,基本水价为2.75元/立方米,第二、三级阶梯水价分别为4.13元/立方米、8.25元/立方米。

 三、拟调整价格主要内容及适用条件

(一)调整供水价格

1、对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本水价由2.4元/立方米,调整为2.75元/立方米。

2、对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未进行水表出户改造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按基本水价标准执行;对于卡式水表预付费的居民用户,按年度内累计购水量执行阶梯式水价;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水价在第一阶梯价格基础上加价10%,调整到3.03元/立方米。

3、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户、低保户居民用水,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查实后给予50%的减免。

(二)实行阶梯水价

1、调整用水量计量标准。核算居民用户用水量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的住宅为一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用户安装的水表为准。对于一户多表用户,按户核算用水量。户内人口4人(含4人)以上的居民用户,可提供《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居(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向供水企业申请增加各阶梯用水量。每户每增加一人,每年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0 立方米,由供水企业办理多人口用户分档水量基数手续,有效期为2年。

2、调整阶梯水量基数。阶梯设置分三级,第一阶梯水量基数,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每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20立方米(含120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基数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出发,为每户年用水量在120-180立方米之间(含180立方米)部分;第三阶梯水量基数为超出第二阶梯水量的用水部分,为每户年用水量在180立方米以上部分。

3、调整阶梯水价级差。第一阶梯基本水价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第二阶梯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促进节约的原则制定;第三阶梯水价按照充分体现水资源稀缺状况、有效抑制浪费的原则制定。一、二、三阶梯水价级差按1:1.5:3的比例制定。

4、调整阶梯水价标准。基本水价调整后,第一阶梯水价即居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为2.75元/立方米,第二、三级阶梯水价分别为4.13元/立方米、8.25元/立方米。

5、设定阶梯水价计量周期。以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核算周期,由供水企业每月进行抄表并按基本水价收费,年终核算用户全年用水量,超过一级水量未达到二级水量部分执行第二阶梯水价,超过二级水量部分执行第三阶梯水价,由用户年终一次性补交差额部分水费。

(三)完善工商企业、服务业(非居民用户)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制度

超定额小于20%(含2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1.5倍征收;超定额20%~40%(含4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2倍征收;超定额40%以上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3倍征收。

(四)调整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现行0.8元/立方米,调整为0.85元/立方米,使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达到最低标准。

四、拟调整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依据和理由

1、依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7】7号),我局于2020年7月对中建水务丰宁投资有限公司2017-2019年度进行供水和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结果是供水成本三年平均为3.17元/立方米、污水处理成本三年平均为1.44元/立方米。现行水价为2.4元/立方米,与成本监审价格相差0.77元/立方米,变动幅度为24.3%,供水成本变动幅度超过20%时,应予启动水价调整程序。

2、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水价调整补偿机制意见的通知》(冀政发【2016】51号)中<关于进一步完善水价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规定,(1)规范供水价格构成。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2)合理确定调价周期。调整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3)适当控制调价幅度,调价幅度一般不超过20%,同时居民水费支出不超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现行县城供水价格是按照丰宁满族自治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县城供水价格的批复》(丰价【2011】5号)标准执行的,实行时间较长,已达9年。2019年,我县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47.08元(全县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5765元),人均月用水3.42立方米,供水价格调整至2.75元/立方米后,人均月用水支出为9.41元,仅占可支配收入的0.44%,未超过省政府规定的“居民水费支出不超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

3、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冀政【2014】70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4】888号)等文件规定,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阶梯水量设置分三级,第一阶梯水量基数,为每户年用水量不超过120立方米(含120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基数,为每户年用水量在120-180立方米之间(含180立方米)部分;第三阶梯水量基数为每户年用水量在180立方米以上部分。水价分档递增,一、二、三阶梯水价级差按1:1.5:3的比例制定 。

4、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冀政【2014】70号)文件规定,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小于20%(含2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1.5倍征收;超定额20%~40%(含4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2倍征收;超定额40%以上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3倍征收,县城内用水定额由县水务部门确定,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城市非居民水价的5至10倍制定。

5、依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将水资源税纳入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冀价经费【2016】163号)文件规定,自备水源和直取地表水用户的水资源税由税务部门直接向用水户征收;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文件规定,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取用地下水,县级城市税额标准为0.40元/立方米。2018年3月17日县政府第八届十次常务会议确定,在现行水价2.20元/立方米(含水资源税0.2元/立方米)的基础上,补齐水资源税差额0.2元/立方米,调整后水价为2.4元/立方米(含水资源税0.40元/立方米)。此次调整后的供水价格为2.75元/立方米,其中包含0.40元/立方米水资源税。

6、依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加快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工作进度的通知》(冀价水【2017】77号)要求“在2017年10月前择机出台调价政策”,县政府第八届36次常务会议提出,水价和污水处理单价应保持在全市平均水平。目前,我市其他县区居民供水价格,其中:双桥3.5元/立方米、双滦3.10元/立方米、围场2.80元/立方米、营子2.75元/立方米。为此将县城居民供水价格调整至2.75元/立方米。

7、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规定,污水处理费县城、重点建制镇居民用水不低于0.85元/立方米。为此将污水处理费调整至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0.85元/立方米。                                                                                                                                                                                                                                                                                                                                                                                                                                                                                       

五、拟调整价格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一)水价调整有利于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可持续利用。

河北是严重缺水地区,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也带动水资源需求的快速增长。水资源供需形势要求我们必须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节约用水方式,走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发展建设道路。

(二)水价调整有利于促进污水资源化和再利用。

随着城市发展,社会对环境要求不断提高,提高污水处理率、加大再生水利用率、加快污泥处置和治理,对美化城市环境,保障城市有序运行和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适当提高污水处理价格,加快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和投入,是改善城市水环境的重要保障。

(三)水价调整有利于保障城市供水安全和行业发展。

水资源具有不可替代性,自来水水质与社会发展和市民健康关系密切。保持自来水供应安全和水质长期稳定,必须加大建设和改造力度,实施原水供应、制水工艺、输配管网等多环节、多设施的建设和更新改造,提高处理工艺水平及管网设施标准。适当调整水价,有利于促进供排水企业的持续发展,保障城市供水的长期稳定和安全。

 

丰宁满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