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74/2020-0326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丰宁县汤河乡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12-18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汤河乡人民政府关于房基地审批联审联办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0-12-18 15时11分浏览次数:

汤河乡人民政府

关于房基地审批联审联办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村: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秩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农经发(2019) 6)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农发(20201 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大阁镇各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现下发给各村。

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居住用房) 、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汤河乡人民政府成立由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乡农业农村部门组成的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的宅基地审批工作。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一、宅基地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乡(镇)、村整体规划.有利于改善村容村貌,有利于改善农民居住环境;

(三)选址需经过拟建地块相邻权利人同意,确无争议;

(四)不得在县政府已明确收储范围以及园区、经济开发区等禁批区范围内选址。

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三、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出卖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农村村民申请转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入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农村宅基地。

四、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衣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五、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上报。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负责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

 

 

汤河乡人民政府

2020年11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