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0-0333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成文日期: 2020-03-20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政行复决[2020]4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03-20 12时29分浏览次数:

申请人:

袁志军,男,汉族,1979年3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六沟镇闫家沟村四组55号

被申请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徐瑞文,队长

复议申请人袁志军不服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承公交决字[2019]第130826-26001292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承公交决字[2019]第130826-26001292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19年9月8日凌晨1点左右,申请人驾驶车牌为冀HD873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丰宁县火车站拉的煤块,经过丰宁县土城镇千佛寺路时,看到对象车道一辆没有悬挂号牌的长安S35小车,越过实线,超速逆向驶向申请人所在的车道,申请人立即采取紧急制动、避让,在避让两、三次后小车还是撞在申请人车上,申请人在第一时间报警,拨打了110.120.119等急救电话。随后将小车上的三人送往丰宁县医院,经医院采取血样鉴定,当时该小车司机酒精含量为165%,后排两位乘客酒精含量分别为:110%、180%。由于当时申请人的车辆的腰牌被当晚装煤块时被铲车撞掉,车牌架也坏掉了,因为车牌架坏掉不能再安装,因当时后面牌子还在,不影响电子眼抓拍,就放在驾驶室里,准备天亮就去安装。后面的牌子在出行时还好好的,什么时候掉的申请人都不知道,挂车的放大号是清晰可见的,根本不存在在主管故意。申请人跟交警解释,交警说:“那也没办法,对方盯着呢,我们也只能给你按未悬挂号牌了”。

直至11月27号申请人来到丰宁满族自治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办公室,工作人员拿出几份已经打印好的《处罚决定书》,让申请人签字,申请人签了几份,交警要留下备案,没签字的给了申请人。

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此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申请人不具备主观故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此法律以下简称《处罚法》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 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三)有立功表现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此法律以下简称《道交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总结:申请人自始至终都不知道后面牌子什么时候掉的,腰牌是当天晚上装货时铲车给撞掉的,牌架已经坏掉,无法安装,因当时后牌还在,不影响电子眼抓拍,就把腰牌放在驾驶室里。申请人认真配合、态度端正、没有主观故意的动机,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其不悬挂号牌主要动机是逃避法律应有责任,但申请人在事故现场时,并未选择逃避法律责任,第一时间选择报警、救人,并积极配合交警,在知道自己车上腰牌没有悬挂,也没有一丝要逃避的想法,并以救人和保护现场为先。应按照立法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以教育和警告的方式处理不予行政处罚,故此应依法予以撤销。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1、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印章

《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六)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道交法》第一百零七条 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依据、处罚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处罚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 第四项 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决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第四十六条 使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七)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总结:以上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处罚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正式文书,必须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这样的文书才算合法有效,而被申请人所制作的《处罚决定书》没有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对正式文书的制作如此轻视,因此该处罚决定书不能算是合法有效文书。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2、被申请人未当面开具《处罚决定书》

《处罚法》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总结:法律明确规定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申请人2019年11月27日去丰宁满族自治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办公室接受处罚,而被申请人拿出已提前制作好的《处罚决定书》,让申请人签字,并送达没有有效印章及申请人签字的一页,被申请人作为执法人员应当深知一般程序的处罚程序规定,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3、满12分后未扣留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四)检查机动车驾驶证,询问机动车驾驶人姓名、出生年月、住址,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检查机动车行驶证,对类型、颜色、号牌进行核对;检查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查询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适用规定》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总结: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被申请人应当查询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信息与记分情况,综合考虑是否作出具有教育意义的扣分决定,对于一个记分周期内满12分,应当依法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但是被申请人并没有查询,也没有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违背严格执法原则,违法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法定程序;请求复议机关查清事实,以上问题能够有一个公正合理的裁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承公交决字[2019]第130826-26001292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2、申请人驾驶证复印件1份,1页;

3、违章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1页;

4、承公交决字[2019]第130826-26001292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1页;

5、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1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基本情

2019年9月8日1时10分许,王树生驾驶冀H0678P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丰宁县土城镇千佛寺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袁志军驾驶的冀HD87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HG611挂)(未悬挂牵引车后部及挂车号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冀H0678P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王雪飞、孙武当场死亡,两车部分损坏。此事故经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王树生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袁志军负此事故次要自认,王雪飞、孙武无责任。

袁志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之规定,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种违法行为、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200元、记18分的处罚。

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复议理由的说明

1、申请人提出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不存在主观故意而是有客观原因,且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救人、配合交警处理事故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号牌应悬挂在车前、车后制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而且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查看号牌是否清晰完整。事故发生时,申请人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后部及挂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属于客观事实。至于事故发生后申请人报警、救人、配合交警处理事故等都是其应尽之责,与其违法行为无关。

2、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当面开具《处罚决定书》且《处罚决定书》未加盖交通管理部门印章。经询问办案人,申请人是承德县人,当时从外地赶来,且对处罚没有异议,加之当日网络系统故障多打印出了几份没有盖章的处罚决定书,因申请人有事急着走,匆忙之间将没有盖章的处罚决定书一并带走了,但是其已领取了盖章的处罚决定书。

3、申请人提出其驾驶证记12分后未扣留驾驶证。办案人称,其在事故发生后勘查现场时要求申请人出示驾驶证,申请人称其驾驶证在车上,但办案民警并未在车上找到驾驶证,后申请人又以驾驶证丢失为名拒不交给办案人员。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给申请人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法行为的认定准确无误,对申请人的处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

1、车辆照片1张;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1页;

3、申请人询问笔录1份,5页。

经审理查明:

2019年9月8日1时10分许,王树生醉酒后驾驶冀H0678P号小型普通客车(未悬挂号牌)由南向北行驶至丰宁县土城镇千佛寺路段(京加线166KM+250M)时,驶入逆向车道,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袁志军驾驶的超载的冀HD873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冀HG611挂)(未悬挂牵引车后部及挂车号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冀H0678P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员王雪飞、孙武死亡,王树生受伤,两车部分损坏。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勘验调查后认定王树生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袁志军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王雪飞、孙武无责任。

袁志军存在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和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足100%的违法行为,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二条第三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袁志军作出罚款1200元、记18分的处罚。袁志军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1张;

2、车辆照片1张;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1页;

4、申请人询问笔录1份,5页。

本机关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过勘验、调查认定复议申请人袁志军存在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和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不足100%的违法行为后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相关文书给申请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记分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承公交决字[2019]第130826-260012922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予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