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0/2020-0048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丰宁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0-04-2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4-21 11时04分浏览次数:

丰宁满族自治县民政局

丰宁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丰宁满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开发区)民政办、财政所、扶贫工作站:

现将《关于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乡镇(开发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全纳入,提高我县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关于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承市民字〔2019〕4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县委、县政府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全纳入整体安排,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兜底保障措施,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切实织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

二、政策措施

(一)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对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即建档立卡贫困户之外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符合条件的也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罹患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肺癌、肝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等重大疾病,且医疗费支出过大,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农村人口,具体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集中救治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123号);困难老人是指其子女均属低收入家庭、赡养能力较弱且实际生活困难的60岁以上农村人口;未成年人是指农村低收入家庭中,在公办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下)就学刚性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16岁以下人口。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要适当提高补差标准。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原则上可给予不低于一年的渐退期,确保不影响其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二)细化支出型困难群众救助政策。在核算困难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后其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纳入救助范围。扣减刚性支出原则上以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参考指标。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纳入低保。刚性支出是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政策减免后,由个人承担的实际费用(包括重病患者医疗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照料护理费用等)。扣减就业成本原则上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参照指标,已实现就业的,按照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扣减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三)规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财产认定方法。除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必须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得分开申请低保外(符合单人保条件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制),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无论是否共生活、是否单独立户,均可不列入低保共同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一起申请),按相关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不得将其个人(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部计入低保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

(四)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各乡镇按照《丰宁满族自治县脱贫攻坚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方案》(丰发〔2018〕37号)工作要求,开展好集中核查工作,做好老弱病残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排查工作,同时加强与扶贫部门信息互通和数据比对,对易返贫人员定期检测,发现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

(五)加大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力度。对建档立卡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落实好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按照全失能、半失能、全自理三档发放照料护理补贴。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特别是对符合条件的返贫人员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对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各乡镇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一事一议”等方式,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的基本生活困难。

(六)提升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水平。实施社会救助基础工作规范提升专题行动,对社会救助经办流程、档案管理、资金发放等进行全面规范。规范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办结的工作流程,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按县委九项工作制度要求在规定的办结时限内完成相应工作。进一步规范各类社会救助档案,做到内容齐全、程序规范。规范录入救助对象信息,实时更新数据,完善电子档案,确保满足各类数据共享需求。及时上报社会救助各类报表,确保各项社会救助资金及时发放。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开发区)要履行社会救助工作主体责任,成立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抽调精干人员开展此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高效推进。

(二)开展全面摸排。各乡镇(开发区)对现有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开展摸底排查,将已脱贫继续享受政策的贫困人口、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等易滑入贫困人口的困难人群,分类纳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测,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确保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全纳入,最大限度避免“漏保”、“错退”问题,助力脱贫攻坚工作。

(三)加大落实力度。各乡镇(开发区)要对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加大落实力度。民政局、扶贫办将组成工作组加强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力度大、兜底保障政策落实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政策落实不到位的,采取通报批评、督办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于2017年开展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回头看”以后,因在社会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依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将有关信息计入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