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57/2020-00328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布机构: 丰宁县大阁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2020-05-14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
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坚决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严格落实《丰宁满族自治县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巩固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成果,进一步摸清全镇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现状,彻底整治解决污染存量问题,严控新增污染,压实各级责任,构建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和水平,按照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把环境污染治理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和重大民心工程,坚持目标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深入开展重点污染源专项治理行动,统筹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坚持城乡共治、全域覆盖,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责任、务求实效,依托我镇各村综合网格化监管力量,按照统一的排查标准和治理原则,对固定污染源、移动污染源、坑塘沟渠污染、“散乱污”企业等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整治,切实摸清污染底数,落实整治责任,加大治理力度,解决存量污染,消除风险隐患,着力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进全面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排查整治范围
(一)涉气污染源
主要包括涉气工业企业污染源、燃煤锅炉污染源、散煤复燃污染源、餐饮油烟污染源、柴油货车污染源、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源、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源、公路水利工程扬尘源、露天矿山扬尘源、工业料堆场扬尘源、市政工程扬尘源等。
(二)涉水污染源
主要包括涉水工业企业污染、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坑塘沟渠污染、黑臭水体、饮用水源和地下水污染隐患、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源等。
(三)土壤污染源
主要包括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等。
(四)固体废物污染源
主要包括生活垃圾,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险性的废物。
(五)“散乱污”企业污染源
主要包括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发展规划;未办理营业执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土地审批、安全评价审批、项目核准备案等相关审批手续;污染大气、水、土壤环境,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不具备治理价值的污染企业。
三、排查整治内容
(一)涉气污染源
涉气工业企业。以乡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重点排查企业是否持证排污,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重点污染源是否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是否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涉VOCs工业企业的VOCs是否得到有效治理。
燃煤锅炉污染源。以乡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重点排查燃煤锅炉煤质是否达到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料煤》(DB13/2081-2014)工业用燃料煤煤质标准;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工业、取暖、农业、商用、公共服务)是否取缔到位,即“烟囱倒地、锅炉移位、断管断电、清除原料”;3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是否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及验收,是否稳定超低排放,是否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是否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
散煤复燃污染源。以村(社区)为单位,重点排查是否建立散煤复燃网格化监管体系,农户是否存有劣质散煤,是否燃烧劣质散煤。
餐饮油烟污染源。以乡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重点排查城市建成区内餐饮单位选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是否安装并定期维护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是否达标排放。
汽修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源。以乡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是否安装并定期维护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施,排气筒高度是否达到15米,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达标排放。
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源。以乡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排查是否严格落实扬尘污染达标整治八条要求,即施工工地落实“六个百分百”、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设备安装“两个全覆盖”、扬尘达标排放、土石方湿法作业、结构施工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米、设立专职扬尘管理员、工程主体作业层防尘网全封闭、建筑物内干净整洁无敞开堆放垃圾。重点检查裸露地面、粉状粒状物料遮盖防尘网目数是否达到2000目/100平方厘米要求,块状物料遮盖防尘网目数是否达到800目/100平方厘米要求,PM10在线监测设备安装是否规范并稳定联网运行,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是否取得相关资质并封闭或严密遮盖,土石方作业是否采取有效洒水等抑尘措施。
公路、铁路、水利工程扬尘源。以乡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重点排查在建公路、铁路和城乡道路施工、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是否严格按照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采取有效抑尘措施,施工场地主要出入口、道路是否硬化并洒水抑尘,运输土方、建筑材料、渣土等车辆是否密闭或严密苫盖运输,取土场、弃土场是否采取压实、洒水、苫盖等措施,现场堆放土方、路基填料、施工材料是否采取苫盖等措施,边坡是否采用防尘网覆盖等抑尘措施,岩石层凿裂、钻爆、现场截桩和破碎等易是否采取洒水喷雾防尘措施,附属拌合站是否做到物料封闭存放以及场地、路面是否硬化并洒水保洁。
露天矿山扬尘源。以乡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重点排查生产矿山开采区域内道路以及开采区到加工区、废料堆场、公路路网道路是否硬化和洒水抑尘,运输车辆是否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尾矿库、排土场、排岩场是否采取喷洒抑尘剂、防尘网覆盖、洒水压实等措施,矿产资源加工生产设备大气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开采、加工作业区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设备是否规范安装运行,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对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是否按照计划推进综合治理,整治合格的是否进行验收。
工业料堆场扬尘源。以乡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重点排查工业企业是否按照《河北省工业企业料堆场扬尘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全面落实《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料堆场场地路面是否硬化,在满足安全前提下煤炭等粉料是否入棚入仓或建有防风抑尘网,防风抑尘网是否完整无破损,料场露天装卸作业是否采取洒水喷雾等抑尘措施,规上工业企业料堆场是否规范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PM10在线监测设施并与主管部门联网。
市政工程扬尘源。以乡镇(街道)、开发区为单位,重点排查县城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市道路、园林绿化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扬尘污染,包括管道、路面开挖、园林绿化整治地面等土石方作业是否采取及时回填、作业面洒水遮盖等抑尘措施,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是否封闭或者苫盖,路面切割、路沿石路砖现场加工是否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未栽植树穴、园林裸地是否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种植土、弃土、余土是否及时清除。
(二)涉水污染源
涉水工业企业。以乡镇、开发区为单位,重点排查石油化工、精细化工、化学制药、原料药制造、染料及中间体制造、化纤、焦化、农药制造、化肥、制革、造纸、纺织印染、污水处理、酸洗电镀、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食品加工等涉水排放重点行业企业的废水排放量、排放标准、排水去向等,核查是否存在无环评手续、无证排污、污染防治设施缺失或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以及利用渗井、渗坑、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非法排污、恶意排污问题。
农村生活污水。以村为单位,重点排查村庄生活污水是否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是否存在污染农村环境问题。乡镇(街道)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否按照要求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管控,污水经无害化处理后是否优先就地就近就农进行资源化利用。(督导部门:大阁镇;责任单位:各村委会-表38)
农村黑臭水体。以村为单位,重点排查行政村庄及周边1000米范围内,是否有颜色明显异常或散发浓烈(难闻)气味的河塘沟渠(简称“农村黑臭水体”),是否对污染源进行溯源排查,是否采取封堵污水直排口、控源截污、清淤疏浚、水体净化等治理措施。(督导部门:大阁镇;责任单位:各村委会-表43)
坑塘沟渠污染源。以村为单位,重点排查面积大于5平方米、平均水深在25厘米以上的坑塘沟渠颜色是否异常、有无异味,是否有污水排入,坑塘沟渠岸边是否存在垃圾,水体中有无漂浮物。已整治的纳污坑塘是否反弹。对位于城市和县城(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颜色明显异常、散发浓烈难闻气味、主要指标严重污染的坑塘沟渠,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标准进行整治;其他区域的按照农村黑臭水体要求进行整治,优先治理村庄及周边1000米以内的坑塘沟渠。对入河的其它坑塘沟渠,按照相应受纳水体标准进行排查,对超标的限期治理;不入河的坑塘沟渠,按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二级标准进行排查和限期治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排查县级及以上城市和“千吨万人”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采矿、毁林开荒、农业面源、交通穿越、水产养殖等污染源或污染隐患。
入河排污口。以村为基础,以乡镇为单位,全面排查所有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涵闸、隧洞等设施向河流、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废水的排污口,主要包括工业企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养殖场排污口和其他排口。核查排污口是否经过审批,排污口位置、排水去向、排放废水类型、排水规模、排放标准、在线监测设施安装、标示牌设置是否符合管理要求。
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以村为基础,以乡镇为单位,重点排查畜禽规模养殖场是否做到粪污资源化利用,有无乱堆、乱排问题。畜禽规模养殖场是否配套建设治污及资源化利用设施。
水产养殖污染。以村为基础,以乡镇为单位,重点排查是否落实健康生态养殖要求,尾水是否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土壤污染源
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源。以乡镇为单位,重点排查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开展以粮食镉超标区域为重点,兼顾汞、砷、铅、铬等其他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排查、整治,做到全覆盖、无遗漏;是否建立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清单台帐;列入整治清单的企业是否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四)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污染源
生活垃圾。以村为单位,全面排查生活垃圾产生数量、贮存情况、处置方式,重点核查是否集中收集、有效处置,是否存在乱堆乱放、长期堆放,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等问题。
危险废物。以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经营企业为单位,重点排查产生的危险废物类别、数量及申报情况,是否存在瞒报、漏报;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是否采取防渗、防遗撒措施,危险废物是否分类分区存放;废弃危险化学品是否申报,易燃、易爆废弃危险化学品是否进行稳定化预处理。
医疗废物。以乡镇为单位,全面排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产生量和内部分类收集、运送、暂存、交接制度落实情况,核查是否采取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是否有效处置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是否按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密闭的容器内并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医疗废物暂存场所是否设置明显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等安全措施并定期消毒和清洁。
(五)“散乱污”企业污染
以村为单位,以乡镇为主体,重点排查是否存在“散乱污”企业,对已列入清单的“散乱污”企业是否整治到位(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实现动态“清零”;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原址丧失恢复生产能力;列入整改提升类的,达到整治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重点涉污行业企业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或其它反弹现象。
四、进度安排
此次全镇排查整治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9月30日结束,通过排查摸底、全面整治,彻底摸清污染源底数,完成污染治理和问题整改,消除存量污染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覆盖全要素、全过程、全方位的污染源长效管控机制和权责明确、边界清晰、监管有力的责任体系。
(一)排查摸底阶段(2020年2月29日至3月31日)。各村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安排负责人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建立任务清单、问题清单,对发现的问题边排查、边整治,实行动态管理。镇环保所按照本方案要求,在排查整治全过程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和指导工作。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各村针对发现问题建立整治清单、责任清单、成效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对能够立即整改见效的,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对整改需要一定时间的,明确时间表、路线图,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或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各村对排查整治成效进行全面“回头看”,补短板、强弱项,巩固深化排查整治成果,把整治过程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制度,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7月1日至20日,各村开展全面自查,查台账、查整改、查隐患、查责任,形成自查报告上报镇政府;7月21日至31日,镇政府将组织专项督察和集中检查,根据集中检查和专项督察情况,对排查污染源不全面、不彻底,整治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到位,存在虚报瞒报漏报、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失职渎职行为的,由镇纪委提出问责建议,依法依规依纪开展追责问责。
(四)集中核查阶段(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按照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集中核查和专项督查情况,对问题十分突出、工作严重滞后、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或部门,由市级督导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把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村委会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明确责任人具体抓。镇环保所负责对排查整治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督办重大环境污染问题,协调解决重大事项。村委会负直接责任,镇环保所承担监管指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谁排查、谁签字”“谁验收、谁担责”的原则,通过全面排查、专项检查、集中整治、核查验收,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和监管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承担污染整治主体责任,实施环境污染问题自查和整改。
(二)严格工作标准。排查整治工作要充分依靠村级综合网格化力量,建立排查清单和整改工作台账,实行村领导、负责人签字背书。对每一个污染源要逐一明确排查主体和责任人,做到全覆盖、无死角、零遗漏,清单台账准确无误,同时要排查停限产企业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对每一个问题要逐一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做到标准细化、措施实化、效果量化,可调度、可检查、可考核。
(三)坚持全程问效。各村要把污染源排查整治工作纳入2020年重点工作内容,真查实治。各村于每月3日前把上个月排查整治情况呈报镇环保所;镇环保所结合职责加强监管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各地排查整治进展情况。对问题突出、工作缓慢、整改不力的村委会,镇环保所将予以专项督察,查问题、查作风、查责任,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的向镇纪委移交问题线索,启动责任追究。
(四)严格执纪问责。污染源排查要坚决杜绝降低标准、放松要求、走捷径、做表面文章,对排查问题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整治工作要务求实效,杜绝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对排查阶段出现虚报、瞒报、漏报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追究村负责人责任;对整治阶段存在表面整改、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追究组织验收单位(部门)负责人责任;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后,对散煤复燃、餐饮油烟、扬尘污染、坑塘沟渠、“散乱污”企业、黑臭水体、危险废物、偷排偷放等各类污染源整治不彻底、出现反弹和死灰复燃的,严肃追究村(社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责任和县级监管部门负责人责任;对存在群众反映强烈、媒体公开曝光、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等严重问题的,县政府将依规依纪依法和有关程序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