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0/2020-00452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丰宁县民政局 |
成文日期: 2020-05-15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河北省民政厅 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
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 河北省文明办
北省司法厅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河北省妇联
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组织部、政法委、文明办、司法局、农业农村局、妇联,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引导基层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为深入贯彻落实民政部等7部委《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增强村(居)民归属感和主人翁意识,不断提升城乡基层社会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村(社区)党组织领导为保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法治建设为保障,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加强对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规范,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全程主持制定和修订,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全过程,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坚持合法合规。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或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正确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集体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不得违背宪法和法律精神,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发扬民主。突出村(居)民群众主体地位,坚持发扬民主,集中群众意见,通过开展广泛深入的讨论、论证、协商,最大限度体现全体村(居)民的意愿。
—坚持价值引领。大力弘扬家国情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提倡爱家爱国相统一,引导群众树立规则意识,培育契约精神。
——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本村(社区)的自然历史状况、风俗习惯、民族特色、文化传承等情况,做到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通俗易懂、简便易行,贴近群众生产生活,能够及时回应群众新诉求,体现鲜活性和生命力。
(三)主要目标。2019年6月底前,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开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回头看”,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到2020年底,全省所有村(社区)普遍制定或修订形成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健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保障功能有效发挥,教化与引导、激励与约束、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初步形成。
二、工作任务
(一)规范文本格式。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由名称、正文、通过主体、日期四部分组成。村规民约名称一般为《XX村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名称一般为《XX社区居民公约》。正文可因地制宜,灵活采取结构式、条款式、三字语、顺口溜、山歌民歌等各种形式,文字表述应简洁明了、通俗易懂,贴近村(居)民生产生活,易于掌握和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应明确审议通过的主体,一般为XX村村民会议、XX社区居民会议。日期为表明实施生效的具体时间。
(二)明确制定内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突出问题导向,重点对滥办酒席、天价彩礼、薄养厚葬、攀比炫富、铺张浪费,“等靠要”、懒汉行为,家庭暴力、拒绝赡养老人、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内容,同时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相应惩戒措施。规定的事项可以是综合的、多方面的,也可以是单项的。一般应包括:
1.规范日常行为。爱党爱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建设和谐美好村(社区)等。
2.维护公共秩序。维护生产秩序,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活秩序,注意公共卫生,搞好绿化美化;维护社会治安,遵纪守法,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歪风邪气作斗争等。
3.保障群众权益。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儿童等群体正当合法权益等。
4.调解群众纠纷。坚持自愿平等,遇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互谅互让,通过人民调解等方式友好解决争端等。
5.引导民风民俗。弘扬向上向善、孝老爱亲、勤俭持家等优良传统,推进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绿色生活方式等。
(三)严格制定程序。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应经过五个步骤:
1.调查研究,征集民意。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本村(社区)实际情况,针对群众普遍关心、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群团组织反映的事项以及与本村(社区)建设和发展密切相关的事项,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明确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2.集中意见,拟定草案。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就提出的问题和事项,组织群众广泛协商,讨论提出意见。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本村(社区)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草案,同时听取驻村(社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片区民警、村(社区)妇联执委、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3.补充修改,提请审核。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参照各方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后,报请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把关。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重点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等进行审核,发现问题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核修改意见并列明依据。
4.修改完善,审议表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审核修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并根据审议讨论意见修订完善后提交村(居)民会议表决。表决应遵循《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相关规定,并应有一定比例的妇女参会。
5.上级备案,及时公布。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于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十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经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严格把关后,及时以广播、漫画、板报、微信等多种方式向全体群众公布施行。
(四)健全奖惩机制。乡镇(街道)、村(社区)要通过开展模范村(居)民评选、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对违反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情形,要加强批评教育,并通过合理的处理方式,使违反者受到教育、改正错误,但不得滥用强制处罚,避免简单以罚代教。村(社区)要建立村(居)民诚信档案,全力营造以遵守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为荣的良好氛围。对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认定处理,防止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代替法律制裁。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促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执行。
(五)及时修订完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般在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之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群众需求变化、弘扬社会正气等情况,以及群众反映强烈、实践证明不适当或者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事项,及时进行修订。修订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要向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报告修改理由,修订程序参照其制定程序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修订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作为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重要内容,强化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摆上重要日程,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在加强农村、城市基层组织建设中统筹谋划和组织推动,确保工作顺利推进。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指导、严格把关,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具体推动落实。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政法、文明办、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合力推动,确保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修订工作健康有序、扎实推进。
(二)强化执行监督。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加强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其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防止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村(居)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遵守情况的监督,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民调解员、村(社区)妇联执委和德高望重、办事公道的老党员、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监督。充分发挥村(居)民议事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强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遵守和落实。
(三)注重宣传引导。村(社区)要通过广播、网络、板报、宣传栏等方式广泛宣传,借助道德讲堂、公益讲座、群众性文化项目和节日文艺汇演等载体,引导村(居)民积极支持和广泛参与,使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本村(社区)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注意总结宣传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一批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范本,深入做好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工作,以点带面,示范带动,推动全省村(社区)形成诚实守信、文明有序、睦邻友善、民主法治、健康向上的社会新风尚。
河 北 省 民 政 厅
中 共 河 北 省 委 组 织 部
中 共 河 北 省 委 政 法 委
河 北 省 文 明 办
河 北 省 司 法 厅
河 北 省 农 业 农 村 厅
河 北 省 妇 联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