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80/2020-0067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丰宁县王营乡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5-19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农村低保认定标准及条件
2020-05-19 11时45分浏览次数: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市2017年农村低保年标准为3500元,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严格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农村低保对象。

1.户籍状况

持有当地农业户口的常住居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低保。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一是靠父母或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二是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人员。户籍迁出的由家庭供养在校就读学生可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1)现役义务兵;(2)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的宗教教职人员;(3)离家出走,失踪一年以上人员;(4)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2.家庭收入

主要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即扣除家庭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家庭现金收入和实物收入之和。

3.家庭财产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即房屋、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具等。

4.排除条款

低保申请人家庭人员的家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家庭不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的;

2)家庭资产,包括现金、存款总值人均超过当地居民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的(承德市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736元)

3)拥有生活用车(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除外)、大型农具、农机具的(3万以上);

4)经商、办企业的;

5)拥有出租门面房的;

6)除唯一住房外,还拥有其它住房(商品房、自建房)的;拥有两套以上住房或单套住房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当地人均居住面积2倍的;

7)家庭财产无法核实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

8)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9)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包括高档家电、名贵宠物、贵重首饰等)或进行高消费的;

10)无特殊情况,申请前一定期限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因征地拆迁原因的除外)或新建住房的;

11)申请前一定期限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高标准装修房屋的;

12)有劳动能力,无故不参加劳动的;

13)因赌博、吸毒等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14)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

15)拒绝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

16)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性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

17)村干部家庭(特殊情况除外);

18)无特殊情况,子女为国家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财政供养且工资全额发放);子女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的;子女经商办企业的;子女拥有车辆等高档消费品明显生活水平高的;

19)无特殊情况,子女已大学(含大中专)毕业一定时间以上的;

20)子女有赡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的(赡养能力参照特困供养对无赡养能力的政策执行);

21)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

22)一个年度内查找不到下落及不参加年检的人员;

23)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