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35/2020-00929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布机构: 丰宁县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20-05-21 文件编号: 有  效  性: 有效
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征收)
2020-05-21 09时12分浏览次数:
         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征收)
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主体承办机构(处室)执法依据实施对象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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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征收丰宁满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6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个人

第四十三条  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 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2.5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纯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四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

  (二) 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本条第(一)项标准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