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0-03185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0-06-13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1.建立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根据请示报告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可分别采取会议、书面、电话或口头等形式逐级请示报告。对阶段性工作定期请示报告,对紧急和特殊问题要随时请示报告。有关需要向县委、县政府及县委政法委请示的重大事项,经局党组研究后确定。
2.遇有特别重大、紧急、敏感案(事)件,可以通过电话密传、当面汇报等方式,第一时间向局主要领导请示报告。请示报告应内容准确真实,言简意明。
3.班子成员和各股室负责人参加重要会议、收取重要文件及上级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要在会议结束或收文后及时向局主要领导汇报。
4.日常工作请示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的原则,请示工作一般要逐级请示,不得越级。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口头请示的,要由请示人和答复人做好记录。
5.各股室、处、所、中心每月30日前将本月的工作进展、统计数据汇总后同时报局分管股室和办公室,局办公室汇总后报给局主要领导,经批准后,报县督考部门和县政府分管领导。
6.对应当请示的事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致使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