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2日,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了《丰宁满族自治县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丰政〔2020〕31号),为便于更好理解该细则的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医疗救助工作,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整体优势,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大力提升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度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冀医保规[2019]4号)和承德市医疗保障局、承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承医保字〔2019〕10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丰宁满族自治县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修订)》从八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本细则的依据、医疗救助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二)第二部分“医疗救助标准”明确了参保资助标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城镇职工救助标准、患重特大疾病的儿童救助标准。
(三)第三部分“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和管理”:
1、认定权限:扶贫、民政、医保部门各司其职;
2、医疗救助对象资格实行动态管理,通过系统实现即时传递和信息共享。
(四)第四部分“医疗救助程序” 属于程序性规定:
1、提出申请所需材料;
2、初审、复审、审批的程序。
(五)第五部分“医疗救助结算支付方式”:
1、继续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直接结算;
2、自付费用范围与核定。
(六)第六部分“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分别从资金筹集、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定点管理、建立财政资金投入稳定机制等方面进行约束。
(七)第七部分“部门职责”明确了医保局、卫健局、民政局、扶贫办、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工会、各乡镇等单位的职责分工。
(八)第八部分“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责任落实。本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由医保局负责解释。
三、制发的意义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医疗救助工作,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整体优势,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制度的统筹衔接,大力提升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重点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为打赢脱贫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相关文件:丰宁满族自治县医疗救助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