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563011/2021-02568 |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 发布机构: 丰宁县司法局 |
成文日期: 2021-10-20 | 文件编号: | 有 效 性: 有效 |
丰政行复决[2021]8号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凌亚博,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现住北京市丰台区顶秀欣园西苑1-702
被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徐瑞文,队长
委托代理人:夏玉蕊,丰宁县交警大队法制科干警
凌亚博不服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一案,本机关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1、2021年7月16日在丰宁县撒袋沟门村路口十字路口是斜的而且很长,没有路灯,且提示标志不明显损坏或者没有按照标准设置,我在由南向北的车道直行正好进入逆行车道,看到道路上的白色逆行箭头后才知道逆行,随后立马掉头,但是已经被监控拍到违章。
2、这种路口必须有分流提示,撒袋沟门路口的提示是最单纯最简单的红色的平行线,没有指示箭头,而且不反光。
3、正常的提示应该是我所拍摄的红白相间的斜杠,最好反光,上面带指示箭头的,和现场相差巨大。
4、综上所述,对我发生的违章请求撤销。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1、监控抓拍违章现场照片4张,1页;
2、申请人拍摄的违章路口照片3张,3页;
3、申请人认为标示正确的路口照片2张,2页。
被申请人答复称:
1、在凌亚博驾驶机动车号牌为豫AK70J1的机动车通过撒袋沟门村路口时已经夜间23:51,路灯已经熄灭。驾驶人未开启远光灯,所以看不清路。
2、撒袋沟门路口往县区方向是双向车道,中间有隔离带,隔离带前方有明显标志牌。
3、针对当事人提出警示牌必须红白相间的斜杠。我县所有标识指示牌都是根据国家标准所设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之规定,应给予处罚。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
监控抓拍违章现场照片4张,1页。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23:51驾驶牌照为豫AK70J1的小型机动车由南向北通过丰宁县撒袋沟门村路口时驶入对侧车道,该路口设有红绿灯、分道标示等。
本机关认为:该路口虽非正南正北路口,但设有红绿灯、分道标示等提示标志,申请人夜间行车未开远光灯并及时观察路况造成逆行,被申请人由此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本机关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凌亚博作出的130021071920662347号处罚决定应予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0月13日